作为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一项重要规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日前公布,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超过200人,或股票以公开方式向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正式纳入监管范畴,其权利义务,治理、披露、转让、发行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一并明确。
综观《办法》,其条款设计显示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特点的尊重,监管要求上体现了“三重二轻一活”的特点,“三重”即重披露、重规范、重投资者保护;“二轻”指轻盈利、轻审核;“一活”即灵活安排不同类别公司的监管要求。
业内专家表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分层次的富有弹性的监管安排,兼顾了监管的包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便利的资本市场服务,降低其运营和信息披露成本,提高融资速度和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