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font=ˎ̥](征求意见稿[font=ˎ̥])》[font=ˎ̥](下称《办法》[font=ˎ̥])发布的同时,具体操作环节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也在稳步推进。记者了解到,作为《办法》的配套措施,监管部门还将就[font=ˎ̥]“非公[font=ˎ̥]”公司[font=ˎ̥]信息披露、登记托管、中介机构管理等内容出台配套细则,目前历史遗留股东超过[font=ˎ̥]200人的公司,以及[font=ˎ̥]中关村代办系统[font=ˎ̥](俗称[font=ˎ̥]“新三板[font=ˎ̥] ”)如何纳入管理也将进一步作出安排。[font=ˎ̥]
在境外成熟市场上,对于不在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因其涉及公众投资者,普遍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包括准入管理、持续[font=ˎ̥]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等,将其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系,规范其股份转让与融资等活动,并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防范风险。[font=ˎ̥]
《办法》对[font=ˎ̥]“非公[font=ˎ̥]”公司的基础监管要求作出了安排,还将进一步出台细则对操作方面的问题给予明确。权威人士透露,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登记托管办法、[font=ˎ̥]“非公[font=ˎ̥]”公司股权转让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书格式内容等在内的一系列细则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当中,要完成还需要一定时间。[font=ˎ̥]
在此基础上,市场普遍关注现存的三类公司将如何纳入管理,一是因历史原因股东超过[font=ˎ̥]200人的公司;二是目前已在[font=ˎ̥]“新三板[font=ˎ̥]”挂牌的企业;三是退市公司。[font=ˎ̥]
前述人士表示,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已对这三类企业给予了充分考虑,接下来将明确机制、做法,对其进一步作出妥善安排。其具体思路是:[font=ˎ̥]
由于历史遗留原因造成股东超过[font=ˎ̥]200人的企业,以[font=ˎ̥]2005年年底新《证券法》颁布实施为界实施新老划断,若符合规范性要求,且有意愿进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办法》为其留出了通道,可在自愿申请、地方政府把关的基础上,成熟一家纳入一家;如果没有意愿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也允许其作为特殊情况存在,但这类公司在公开转让、公开发行上都将受到限制。[font=ˎ̥]
对于目前已在[font=ˎ̥]“新三板[font=ˎ̥]”挂牌的公司,由于[font=ˎ̥]“新三板[font=ˎ̥]”市场是一个小范围的、界定为非公开转让市场的试点市场,其挂牌公司亦不能突破股东[font=ˎ̥]200人限制,未来随着全国性场外市场建设的推进,将考虑将中关村代办系统纳入全国性场外市场的范畴。在全国性场外市场架构完成后,相关部门将对该市场挂牌企业如何纳入管理作出进一步安排。[font=ˎ̥]
另外,[font=ˎ̥]退市制度实施后,达到退市标准须从主板、[font=ˎ̥]中小板或[font=ˎ̥]创业板市场退出的公司,未来也将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范畴。[font=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