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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希望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推出时,能对“非上市公司”作出合理合法的界定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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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07-10   

希望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推出时,能对“非上市公司”作出合理合法的界定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规范证券市场行为的法规,证监部门使用《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为执法依据。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十一条

(第十三项)规定的上市公司范围:“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六项):“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运营的公司法律,不用于证券监管。它是这么规定的:“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按照国务院指示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
 对“上市”是这么解释的 


1.
(货物)开始在市场出售 


2.
股票,债券,基金等经批准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对“交易”是这么解释的

1动词
 
买卖商品

2名词
 
生意


对“交易所”是这么解释的

 

“进行证券或商品交易的市场”

 

由此可见《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上市公司”其实和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范围的规定是一个东西。代办转让的三板公司也是上市公司。

 

 

就像我们也不能把青海(省)当作大海,把寒山寺当作是“寒山”上的寺一个道理,我们也不能改个股份转让系统的名字就说其不是交易所,这个证券交易的场所其实就是交易所,我们不能因为其命名的不同改变其物质的属性。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当然涵盖了在代办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证监部门说转让不是交易,难道在这里买股票不需要花钱?还是卖股票的不收钱?不需要进行币货交换?继续把在股份报价系统交易的公司称作“非上市公司”,既不符合我国语言文字规范,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理解,更不符合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

 

希望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推出时,能对“非上市公司”作出合理合法的界定。
 
 
                     敬礼!
 
                               山东投资者:     243554427@QQ.com   电话:
 
 
                               20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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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2-07-10 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后就是“非上市公司”了;大林说的对极了。
qyan168 威望 +10 2012-07-10 支持!
大林 威望 +8 2012-07-10 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就是“非上市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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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ygayga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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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2-10-08   
又在做白日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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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2-10-08   
年底前推出,今年只有两个多月的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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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2-08-09   
快正式推出了
股海拾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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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2-07-17   
证监部门说转让不是交易完全是扯谈,
好比孔乙己说窃书不算偷!
三板股票每次交易都要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经国务院批准颁发实施的
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
走啊走,走啊走,依依离别家乡柳。披星戴月饮风露,苦海无边甘承受,人生贵在有追求,哪怕脚下路悠悠。走啊走,走啊走----
abc567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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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2-07-16   
当两网停盘了,而你又没有了股票,或者整个三板都停盘了,没有股票的能赚到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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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2-07-16   
引用
引用第7楼glh于2012-07-11 21:22发表的 :
两网股回归主板可期,最低档次也就是到未来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凉-----中国的纳斯诺克报到,由于投资者进入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行适当性管理。未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者,将被拒之门外。
如果你现在手中没有老三板的股票,尤其是没有两网的股票,又不具备传闻中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求,那么买点两网股吧,哪怕就是100股,为的是届时能够取得进入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入门票。
如果你持有的仅是从主板退到老三板的股票,那么也买些两网股吧,哪怕是100股,为的是手中的股票一旦回归主板,也有条件继续留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中关村股权转的开户及后来对投资者的限制,我们不会忘记吧,引以为鑑,有备无患。
如果买后的两网股票由于政策落实得以回归主板,更是求有所值,我等幸事。总之,持有两网股对于投资者把握未来的投资机会是不容置疑的

.......


言之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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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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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2-07-16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请问:使用深交所交易主机的代办股份系统是不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
 
 
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按照国务院指示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 对“上市”是这么解释的 

1.(货物)开始在市场出售 

2.
股票,债券,基金等经批准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对“交易”是这么解释的


1动词
 买卖商品

2名词
 生意




 

由此可见在深交所交易的代办转让公司也是上市公司。

 
证监部门说转让不是交易,难道在这里买股票不需要花钱?还是卖股票的不收钱?不需要进行币货交换?继续把在股份报价系统交易的公司称作“非上市公司”,既不符合我国语言文字规范,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理解,更不符合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


 
难道纳斯达克交易的也不是上市公司?他们是“全美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咋报价系统来到中国就不是交易所了呢?这些上市公司咋就成了“非上市公司”呢
 

希望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推出时,能对“非上市公司”作出合理合法的界定。
 
 
                     敬礼!
 
                               山东投资者:                               201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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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贡献值 +10 2012-07-16 一定要从跟上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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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2-07-11   
两网股回归主板可期,最低档次也就是到未来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凉-----中国的纳斯诺克报到,由于投资者进入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行适当性管理。未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者,将被拒之门外。
如果你现在手中没有老三板的股票,尤其是没有两网的股票,又不具备传闻中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求,那么买点两网股吧,哪怕就是100股,为的是届时能够取得进入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入门票。
如果你持有的仅是从主板退到老三板的股票,那么也买些两网股吧,哪怕是100股,为的是手中的股票一旦回归主板,也有条件继续留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中关村股权转的开户及后来对投资者的限制,我们不会忘记吧,引以为鑑,有备无患。
如果买后的两网股票由于政策落实得以回归主板,更是求有所值,我等幸事。总之,持有两网股对于投资者把握未来的投资机会是不容置疑的。

[ 此帖被glh在2012-07-12 08:1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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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2-07-11   
回 5楼(yzm240508) 的帖子
出卖的是自已的肉体,那叫做卖淫。所谓的*****易只能作交换所需理解。
glh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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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2-07-10   
楼主的钻研精神值得学习。查了下词典关于转让丶交易的解释。
转让-----把自己的东西或应享的权利让给别人。
交易-----指买卖商品。
本人理解;交易是各方互相买卖,没有特定对象,既可以买,买后又可以卖,多次买与卖。而转让则不同,转让是把自己的东西(不是商品)或权利让给别人,别人得到东西或权利后,也不会再出让给原来的出让人,否则东西或权利成了商品,转让又该叫交易了。
官字两个口,硬把老三板的交易说成是转让,似乎这样就可以印证在代办公份交易的老三板公司就不是上市公司(即使叫转让,只要在代办股份转让交易,就是上市公司,前面小李已经指出。)而实际上他们也是心知肚明的,所以当中关村的公司放到代办股份时,也不得不与老三板有区别,只转让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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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0 2012-07-10 小李和您都是教授级的,会讲道理,我就会认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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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07-10   
起初有区别是可能的,但是否“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我保留意见,这不利于以后北交所的扶正,北交所早晚是交易所,是真正的创业板、纳斯达克,影响力必超沪深。
不补偿两网人,中国证券市场就不如赌场。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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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07-10   
回 1楼(tjnk) 的帖子
从公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这次北京批准的是“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因为如果是“交易所”,那就是“上市公司”了。虽然是一个东西,但证监会总是想搞出点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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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 威望 +2 2012-07-10 退市未来也将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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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07-10   
两网人一定会平反的,否则,北交所成立就是非法的!
不补偿两网人,中国证券市场就不如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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