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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张工文章:我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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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转贴张工文章:我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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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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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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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张工文章:我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与建议
中国证监会:
本人有以下几点意见与建议:
一、应当依法准确定义非上市公众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
。
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
。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006〕99号)。
经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属于“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股票应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非公开发行的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因此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定义应做修改。
二、非上市仅指不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并非不上市或未上市。只是
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为了与交易所上市有所区分而被定义为“非上市”。
“非上市”不是交易所市场外的可以随意放大的概念。
征求意见稿把交易所市场外的,不管是否在其他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与否,统统冠之“非上市”,无限扩大范围有背现行法律与法规。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首先根据其公众利益分为“公众公司”与“非公众公司”两类。
依据证监会从市场地位
最有权威的解释:
“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在交易所上市的
”“公众公司”称为
“上市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被称为
“
非上市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其余的为“未上市公众公司”
;“非公众公司”则分为“
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和“
未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详见列表:
-------------------------------------------------------------
三、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属於“
*****〔2006〕99号”(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之列,该条款若实施必将形成“制度后门”,滋生权力寻租和市场混乱,该条款应予严肃纠正。
四、征求意见稿中中国证监会对接《证券法》
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职责还不全面完善,应予增补相应对接的条款。
鉴于个人精力不济,不能全面论述,请见谅!
此致
敬礼
上海投资者: 电话
2012
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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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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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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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卖假货的,居然要别人买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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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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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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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纪鹏:绝不容忍创业板败笔在新三板重演,谢庚——我会紧紧盯着你。
不知刘纪鹏盯上谢庚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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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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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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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二个表格里少了一个“非”字;应该是“非上市非公众公司”。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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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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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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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老在,梦就在,天地间还有真爱!再苦再累也要坚强,只为那些期待的眼神!
不补偿两网人,中国证券市场就不如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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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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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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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老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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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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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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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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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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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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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三板基本共识是转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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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海拾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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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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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部门说转让不是交易完全是扯谈,
好比孔乙己说:窃书不算偷!
三板股票每次交易都与主板股票一样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经国务院批准颁发实施的
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
既然三板股票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而且按照规定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这就是在证券交易所合法交易的上市公司。
[ 此帖被股海拾贝在2012-07-17 18:5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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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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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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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啊走,走啊走,依依离别家乡柳。披星戴月饮风露,苦海无边甘承受,人生贵在有追求,哪怕脚下路悠悠。走啊走,走啊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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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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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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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不是交易所市场外的可以随意放大的概念。
征求意见稿把交易所市场外的,不管是否在其他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与否,统统冠之“非上市”,无限扩大范围有背现行法律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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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三板挂牌不就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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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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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昨天已经成功传至证监会征求意见信箱,该信箱已于今日关闭,不再接收意见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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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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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卖假货的,居然要别人买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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