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坚决反对:《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第十条 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强制另签协议是缩小投资群体,变相退市的行为。不符合上交所交易规则和上市公司与交易所签定的法律文书。
徐财源先生说:《实施细则》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法规性文书,它必须以某一法律、法规为前提,是某一法律、法规的派生物。没有《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规则,何来《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这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本,与权证的凭空创设是同一伎俩。
《实施细则》作为法律、法规的派生物,只能是对原文的补充、阐释和细节化,使相关法律和法规更详尽、周密和具体,而不能超出原法律、法规的内容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完全是重起锅灶,分明是另立新规,怎能叫细则呢!
上交所有法不依,肆意杜撰法律法规细则,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请求中国证监会对上交所相关责任人违法问题依法查处,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保护投资者利益!
山东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