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首批扩大试点除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区。
至此,争议已久的“新三板”扩容终于尘埃落定。
据悉,本次“新三板”试点高新区扩容后,纳入“新三板”业务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长约7.3%,后续伴随更多的地方高新区升格为国家级高新区及更多的高新区纳入“新三板”试点范围,“新三板”项目潜在企业资源愈发丰富。相关业内人士认为,高科技园区扩容是“新三板”改革系列政策的第一步。高科技园区的增加,将显著增加挂牌公司的数量,扩大场外交易市场的规模,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步骤。
增强市愁跃度缓解IPO压力
“新三板”定位于为成长性、创新性中小企业提供股份转让和定向融资服务,这将有利于加强对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促进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发展。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场外市场部总经理王大立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从针对企业属性上看,“新三板”和创业板有一定重合,但从上市/挂牌标准上看,虽然创业板满足了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但其门槛较高,对企业有较高的最低盈利要求,以高科技企业为代表的许多中小企业很难达到标准,而“新三板”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说,“新三板”推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将对初创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形成支持。“新三板”的规模还小,将与主板形成有效补充而不是冲击。
“当下的"新三板"定位与美国NASDAQ市场有一定相似之处,现在国内创业板的门槛相对比较高,某种意义上说是"创业成功展示板"。对于真正迫切存在融资需求的大量中小微企业而言,"新三板"没有硬性的准入财务指标,”中国体改基金会学术委员、北京科技大学教授赵晓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同时,"新三板"的挂牌周期也比较短,相对规范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不亚于主板企业,经过前期中介机构的辅导和梳理,日后企业壮大后转板或IPO机会都会更多一些,形成对主板市场的有益补充,适应不同融资主体的需求。”
开辟券商新业务渠道拓展盈利空间
业内人士指出,“新三板”试点扩容及在未来适时引入做市商制度,将为券商开辟新的业务渠道,拓展新的盈利空间。
有专家认为,按照高新区企业10%的挂牌率保守估算,“新三板”挂牌企业总市值将超过5000亿元,随着交投的活跃及相对普通账户交易更高的佣金率水平,“新三板”与A股市场交易额的比例将接近美国和日本等成熟市场2%的均值水平,相应取得的经纪业务收入将达到2011年行业经纪业务收入的1.5%;而“新三板”企业数量及市值迅猛扩张的过程中,券商获取的挂牌、转板、增资等收入也将随之大幅增长,投行业务将直接受益。
王大立认为,未来券商在“新三板”的盈利模式主要为:通过挂牌和定向增资获得投行收入;通过撮合交易获得交易佣金收入、差价收入;通过企业转板获得承销保荐收入。
“随着"新三板"市场的扩容和制度建设加速,证券公司不仅能够通过传统的盈利模式获得增量收入,而且可以在新的制度安排下形成以做市收入为核心的新的盈利模式。从美国成熟市场经验看,做市商在增强股票流动性和提高市场知名度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伴随公司成长过程中,做市商也获得了丰厚回报。此外券商的直投业务也能和"新三板"实现良好对接。”王大立指出。
国泰君安行业分析师梁静预计,2012年~2015年,“新三板”市场的扩容与改革有望为券商带来的年收入分别为4.3亿元、22.8亿元、86.4亿元、292.1亿元,收入贡献度由0.28%上升至11.68%。
心理层面的场内资金分流
银河证券6月份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场内市场上市企业约2400家,以年均300家IPO数量计算,3年后将达3300家。根据美国资本市场经验,场外市场企业数量约占总体的40%。据此粗略估算,3年后场外交易的公司数量保守估计约在2200家左右。业内人士认为,考虑到政府当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展的政策意图,场外公司数量3年后可能在2500家以上。假设“新三板”公司平均融资额度为2亿元的话,未来3年场外融资需求可能在5000亿元以上,年均需求接近2000亿元,从而对场内资金供给造成不可忽视的分流效果。
专家指出,短期来看,“新三板”的扩容将会给A股市场带来一定的资金分流,但更多表现为心理层面的影响。
业内人士认为,从中长期看,“新三板”在未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定位还需看政策的进一步演绎。从估值角度上,“新三板”可能对创业板产生估值压力,但影响大小取决于转板制度的推出时间。“2011年我国创业板整体PE在36倍左右,明显高于"新三板"和主板的16倍和13倍。参考国际经验,美国OTCBB与NASDAQ的PE分别为31倍和32倍,两者的估值水平几乎没什么差别,而台湾的兴柜和上柜市场分别为19倍和24倍,二板的估值水平略高于三板。”王大立指出,就长期趋势而言,随着“新三板”扩容到一定程度,
建立创业板和“新三板”的转板机制将是必然,倘若“新三板”的估值偏低,则可能对创业板的估值产生下拉式的比价效应,倘若“新三板”的估值因为转板预期而迅速炒高,所带给创业板的估值压力也许将偏离市场的预期。“短期看的话,后一种可能性可能更高。”王大立指出。
仍有提升空间
“与主板、创业板相比,"新三板"挂牌虽然执行的是备案审查制度,但在尽职调查、申报材料、审查步骤等方面与主板、创业板有许多相似之处。”王大立指出,“新三板”的备案制,应与上市的核准制严格区别,制定适应“新三板”的独特制度,以适应国内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起步阶段的发展。
此外,有业内人士指出,“新三板”虽然目前定位比较清晰,是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对于“新三板”的监管,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对于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企业,"新三板"上的小微企业本身存在更多不规范之处,在当下监管机构发生变更的背景下,对于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可能需要更规范的管理和监督,避免某些企业家短期内将股份套现后"跑路",”国内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员陆英哲认为,监管层还需进一步出台配套法规来防范扩容后项目扎堆上马,带来更多潜在风险的问题,避免“新三板”沦为下一个套现的“天堂”。此外券商直投、PE、创投等机构存在利益交织,可能带来的诸多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另外,王大立强调,券商在挑选企业方面,不能按照主板标准选择,也不能一味寻找准上市、拟IPO企业,否则就会成为微缩版创业板,失去了“新三板”的意义,也无法选出真正有潜力的优质企业。同时,券商在为企业做“新三板”挂牌过程中也应尽量做到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中国经济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