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主题 : 转载“一粒米粒“的精彩分析------多一份清醒少一份醉,老三板敢问路在何方?
联谊5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50667
精华: 9
发帖: 357
在线时间: 255(时)
注册时间: 2010-09-01
最后登录: 2013-05-13
楼主  发表于: 2012-08-12   

转载“一粒米粒“的精彩分析------多一份清醒少一份醉,老三板敢问路在何方?

此文章不是本人撰写的,而是转载“一粒米粒“的精彩分析------多一份清醒少一份醉,老三板敢问路在何方?

转载地址      http://guba.eastmoney.com/look,sb,11149401.html

多一份清醒少一份醉,老三板===敢问路在何方???

2012年08月10日  证监会发布公告决定废止5件证券期货规章,从废止的内容看,清一色的与老三板有关,也是是老三板群体昔日*****的法规依据

1    关于做好特别处理上市公司恢复正常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1999〕19号  

2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    证监发〔2001〕147号  

3    关于授权证券交易所对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进行调查处理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2〕11号

4    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    证监公司字〔2003〕6号  

5    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公司字〔2004〕6号  

在上述废止的5条规章中,尤其是,《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公司字〔2004〕6号》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的问题”
“关于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次上市的问题”,这两项对老三板重组、转板,甚至是恢复重新上市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原则性规定连同遭受废止,意味着今后老三板尤其是退市股主张重生缺少了法规依据。
    笔者认为思考问题的好与坏、优与劣、对与错,除了辩证思考,还应当当换位思考,在思考的同时要有广度和深度,更要把思考的问题纳入一个大的环境中去综合判断。就证监会发布公告决定废止5件证券期货规章这件事情来看的确是违背常规,通常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及废止,都是新法颁布后再废止旧法,或在新法发布之日起原有的旧法同时废止。而此次监管层之所作所为,结合当前郭氏新政对ST类股的厌恶态度,可以设想,未来对ST及绩差股持什么态度啦,鉴于此老三板投资群体将面临如何的政策性甚至是法律层面的“利好”呢?恐怕监管层担心并惧怕新规或新法出台,老三板人包括ST群体“不理智”对簿公堂而引用旧规、旧法以至于造成尴尬的新、旧规冲突吧?难道是出于“维稳”之目的?当然既然废止啦,以往的就统统无效啦。。。

老三板路在何方?如果说“两网”尚有脱逃之退路,那退市股呢?从这层意义上多一份清醒少一份醉是必需的。

笔者无意唱空什么,是善意还是恶意任尔评说,如果说笔者有关“两网”的言论是振奋两网投资者的勇气和信心,那么此文的目的就在于让老三板人尤其是退市股群体进警醒了,因为必要的清醒更有利于免疫、强身!

黑夜给了你黑色的眼睛,你一定要用它来寻找光明。。。。
[ 此帖被联谊5在2012-08-12 18:59重新编辑 ]
清空我的评分动态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共3条评分记录
0909 威望 +10 2012-08-12 支持!不该废止的却贸然废止。等于剥夺了退市股重生的机会,应该坚决反对!
qyan168 贡献值 +10 2012-08-12 不无道理,精神可佳!
qwer 威望 +10 2012-08-12 优秀文章
隐藏评分记录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97608
精华: 2
发帖: 218
在线时间: 221(时)
注册时间: 2011-12-24
最后登录: 2013-07-31
26楼  发表于: 2012-08-15   
要重新上市,就必须股改才能兼容,要股改就得和重组清欠一起,不管退市还是2网都得股改才能转板上主板或者新三板兼容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统一监管下的市场本身就是利好,因为统一监管下的上市公司再不可能躲猫猫了,至于股改清欠重组就看证监会的职责执行力度了!统一监管和再上市就是我们*****人的主要目的!但是怎么在上市就是证监会考虑的,因为包装指标上市掏空退市时主板还没有股改,现在想回来人家可是全流通的了,数年不见换了天地,所以目前证监会就得多出条件解决老三板的不公,越拖对监管者越不利!!!我们*****人真的是欢呼吧!监督办法就是号角!解放了!!!!
联谊5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50667
精华: 9
发帖: 357
在线时间: 255(时)
注册时间: 2010-09-01
最后登录: 2013-05-13
25楼  发表于: 2012-08-15   
联谊5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50667
精华: 9
发帖: 357
在线时间: 255(时)
注册时间: 2010-09-01
最后登录: 2013-05-13
24楼  发表于: 2012-08-14   
联谊5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50667
精华: 9
发帖: 357
在线时间: 255(时)
注册时间: 2010-09-01
最后登录: 2013-05-13
23楼  发表于: 2012-08-14   
大林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36771
精华: 59
发帖: 4654
在线时间: 4215(时)
注册时间: 2010-04-21
最后登录: 2019-07-17
22楼  发表于: 2012-08-13   
老三板人并不完全认可五件规章

追问的是包装上市掏空退市
清空我的评分动态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共1条评分记录
小石头 威望 +1 2012-08-14 支持!
隐藏评分记录
联谊5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50667
精华: 9
发帖: 357
在线时间: 255(时)
注册时间: 2010-09-01
最后登录: 2013-05-13
21楼  发表于: 2012-08-13   
红色地带 离线
级别: 金牌会员
UID: 5827
精华: 3
发帖: 1995
在线时间: 8118(时)
注册时间: 2007-06-13
最后登录: 2017-02-14
20楼  发表于: 2012-08-13   
两网和退市没必要你死我活,还要一起*****
0909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39
精华: 37
发帖: 13290
在线时间: 6325(时)
注册时间: 2006-12-05
最后登录: 2020-02-04
19楼  发表于: 2012-08-13   
旧证监会蓄意只出法规不出细则忽悠老三板退市股股民,性质嫌疑等同于诈骗!
新证监会先宣称退市股新老划断,在还没有出台老三板老退市股重新上市细则前,贸然废止【证监公司字〔2004〕6号 】,是对老三板160万退市股民不负责任的行为,有嫌疑重演蓄意侵权!
大家不该麻痹大意!
xiaocaobeihei
0909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39
精华: 37
发帖: 13290
在线时间: 6325(时)
注册时间: 2006-12-05
最后登录: 2020-02-04
18楼  发表于: 2012-08-13   
旧证监会蓄意只出法规不出细则忽悠老三板退市股股民,性质嫌疑等同于诈骗!
新证监会先宣称退市股新老划断,在还没有出台老三板老退市股重新上市细则前,贸然废止【证监公司字〔2004〕6号 】,是对老三板160万退市股民不负责任的行为,有嫌疑再一次蓄意侵权!
大家不该麻痹大意!
xiaocaobeihei
联谊5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50667
精华: 9
发帖: 357
在线时间: 255(时)
注册时间: 2010-09-01
最后登录: 2013-05-13
17楼  发表于: 2012-08-13   
联谊5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50667
精华: 9
发帖: 357
在线时间: 255(时)
注册时间: 2010-09-01
最后登录: 2013-05-13
16楼  发表于: 2012-08-13   
联谊5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50667
精华: 9
发帖: 357
在线时间: 255(时)
注册时间: 2010-09-01
最后登录: 2013-05-13
15楼  发表于: 2012-08-13   
看看开盘就知道,不是利好!!假如是利好的话,全部开盘涨停,大家自己看看吧
联谊5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50667
精华: 9
发帖: 357
在线时间: 255(时)
注册时间: 2010-09-01
最后登录: 2013-05-13
14楼  发表于: 2012-08-13   
敬请版主设为精华!!!!!
红色地带 离线
级别: 金牌会员
UID: 5827
精华: 3
发帖: 1995
在线时间: 8118(时)
注册时间: 2007-06-13
最后登录: 2017-02-14
13楼  发表于: 2012-08-13   
楼主的解读是负责的
ls2125311 离线
级别: 银牌会员
UID: 33345
精华: 0
发帖: 2565
在线时间: 951(时)
注册时间: 2010-02-25
最后登录: 2016-08-31
12楼  发表于: 2012-08-13   
旧的法规放在那里不执行有什么用,还是好好研究研究新的制度吧,山高路险先生说的对,这应该是好消息,值得欢呼。
山高路险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16836
精华: 17
发帖: 2288
在线时间: 10213(时)
注册时间: 2008-05-21
最后登录: 2025-05-06
11楼  发表于: 2012-08-13   
回 11楼(0909) 的帖子
2004年6号文件从来就没有被执行过,且其规定“退市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与证券法和“非上市公司监管办法”相悖,废止是理所当然。

现在新的再上市制度和监管制度以及将来的多层次市场转板制度都是实实在在的,

比一纸空文不知好了多少倍。

欢呼吧!解放的日子不远了!
清空我的评分动态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共1条评分记录
小石头 威望 +1 2012-08-14 支持!
隐藏评分记录
0909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39
精华: 37
发帖: 13290
在线时间: 6325(时)
注册时间: 2006-12-05
最后登录: 2020-02-04
10楼  发表于: 2012-08-12   
不该废止的却贸然废止。等于剥夺了老三板退市股重生的机会,应该坚决反对!
xiaocaobeihei
联谊5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50667
精华: 9
发帖: 357
在线时间: 255(时)
注册时间: 2010-09-01
最后登录: 2013-05-13
9楼  发表于: 2012-08-12   
zwqgs88 离线
级别: 普通会员
UID: 10642
精华: 0
发帖: 22
在线时间: 137(时)
注册时间: 2007-10-19
最后登录: 2013-12-28
8楼  发表于: 2012-08-12   
回 楼主(联谊5) 的帖子
写该文的仁兄,一定没有认真研读两交易所的新的上市规则。
zwqgs88 离线
级别: 普通会员
UID: 10642
精华: 0
发帖: 22
在线时间: 137(时)
注册时间: 2007-10-19
最后登录: 2013-12-28
7楼  发表于: 2012-08-12   
两交易所都明确了退市股重新上市的资格与条件,并上面的条文有冲突,同时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也与上面的条文有冲突,因要废除。
山高路险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16836
精华: 17
发帖: 2288
在线时间: 10213(时)
注册时间: 2008-05-21
最后登录: 2025-05-06
6楼  发表于: 2012-08-12   
黑夜给了你黑色的眼睛,你一定要用它来寻找光明。。。。

可你怎么还是看见一团黑呢
2018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4467
精华: 1
发帖: 499
在线时间: 1694(时)
注册时间: 2008-06-27
最后登录: 2015-06-30
5楼  发表于: 2012-08-12   
联谊5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50667
精华: 9
发帖: 357
在线时间: 255(时)
注册时间: 2010-09-01
最后登录: 2013-05-13
4楼  发表于: 2012-08-12   
谢谢qyan168”、“qwer”和“ 0909

0909威望+1047分钟前支持!不该废止的却贸然废止。等于剥夺了退市股重生的机会,应该坚决反对!
qyan168贡献值+107小时前不无道理,精神可佳!
qwer威望+107小时前优秀文章
[url=javascript:void(0);]隐藏评分记录[/url]

[ 此帖被联谊5在2012-08-12 20:47重新编辑 ]
联谊5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50667
精华: 9
发帖: 357
在线时间: 255(时)
注册时间: 2010-09-01
最后登录: 2013-05-13
地板  发表于: 2012-08-12   
设为精华!!!!!
联谊5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50667
精华: 9
发帖: 357
在线时间: 255(时)
注册时间: 2010-09-01
最后登录: 2013-05-13
板凳  发表于: 2012-08-12   
敬请版主设为精华!!!!!
级别: 普通会员
UID: 66871
精华: 0
发帖: 87
在线时间: 49(时)
注册时间: 2010-12-05
最后登录: 2012-12-06
沙发  发表于: 2012-08-12   
关于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次上市的问题”,这两项对老三板重组、转板,甚至是恢复重新上市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原则性规定连同遭受废止,意味着今后老三板尤其是退市股主张重生缺少了法规依据。
    笔者认为思考问题的好与坏、优与劣、对与错,除了辩证思考,还应当当换位思考,在思考的同时要有广度和深度,更要把思考的问题纳入一个大的环境中去综合判断。就证监会发布公告决定废止5件证券期货规章这件事情来看的确是违背常规,通常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及废止,都是新法颁布后再废止旧法,或在新法发布之日起原有的旧法同时废止。而此次监管层之所作所为,结合当前郭氏新政对ST类股的厌恶态度,可以设想,未来对ST及绩差股持什么态度啦,鉴于此老三板投资群体将面临如何的政策性甚至是法律层面的“利好”呢?恐怕监管层担心并惧怕新规或新法出台,老三板人包括ST群体“不理智”对簿公堂而引用旧规、旧法以至于造成尴尬的新、旧规冲突吧?难道是出于“维稳”之目的?当然既然废止啦,以往的就统统无效啦。。。

老三板路在何方?如果说“两网”尚有脱逃之退路,那退市股呢?从这层意义上多一份清醒少一份醉是必需的。

笔者无意唱空什么,是善意还是恶意任尔评说,如果说笔者有关“两网”的言论是振奋两网投资者的勇气和信心,那么此文的目的就在于让老三板人尤其是退市股群体进警醒了,因为必要的清醒更有利于免疫、强身!

黑夜给了你黑色的眼睛,你一定要用它来寻找光明。。。。
这理性分析的帖子申请加精还差不多!
描述
快速回复

如果您提交过一次失败了,可以用”恢复数据”来恢复帖子内容
按"Ctrl+Enter"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