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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退市会不会成为“天灾人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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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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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退市会不会成为“天灾人祸”?
主动退市会不会成为“天灾人祸”?
《红周刊(博客,微博)》特约作者 济南 李-允-峰
7月27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引发市场极大争议。日前,上交所就设立风险警示板等退市相关问题回答了媒体的提问。上交所指出,退市制度的改革也是为了鼓励市场自身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如果公司在触发或者可能触发退市条件的情况下,自愿选择并主动退市,上交所同样鼓励和支持。对主动退市的公司,通过自身努力或资产重组,达到重新上市条件的,由本所优先安排,经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重新上市,不需要经过证监会核准。
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并不新鲜,当初的齐鲁石化和燕山石化都曾选择主动退市。香港股市的主动退市更多,至于美国股市那更是成批地退市。但要让垃圾股自己选择主动退市,在国内法律政策环境并不完善的情况下贸然执行,这样做的最大风险是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侵害。
我们不妨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如果鼓励主动退市,那么上市公司会不会采取上市前精心包装,上市后来个乾坤大转移,把优秀资产和现金掏空,让公司变成垃圾股,再要求主动退市。如此一来,上市公司到交易所走一圈之后可谓名利双收,苦就苦了那毫无风险防范能力的中小投资者。如此一来,主动退市会不会成为股市里的“天灾人祸”,实在值得管理层警惕。
上市公司退市,带来的最直接后果就是流动性的丧失,流动性一丧失,股价暴跌是难以避免的。由此可见,主动退市这事在国内股市并非完全像上交所所预期的那样,上市公司和股民协商之后主动退市,退市完了再重组上市,双方皆大欢喜。要知道,退市之后上不了市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一旦主动退市成为上市公司对股民利益的剥夺*****,随之而来的司法纠纷和投资者利益赔偿,我们的法律制度建设能跟上吗?看看绿大地以及诸多退市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赔偿,我们会发现市场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非常薄弱。
很多时候,我们在执行和制定政策的时候总是拿成熟市场说事,但要知道,海外成熟市场的法律环境建设要比我们完美得多。拿德国股市来说,上市公司主动退市,首先需要股东大会通过;其次是大股东要对小股东发出全值收购股票的要约;此外,对收购股票的价格适当性要提出诉讼性的审查。在股东大会上,因为主动退市牵扯到多数股东利益,在投票上要求多数通过而非半数通过原则;收购股票的价格要充分体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对比这些措施,我们在程序和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一目了然,那些主动退市的公司能够按照当初上市的发行价格收购中小投资者的股票吗?显然不现实。哪怕是对投资者支付一定的赔偿,一些上市公司也未必情愿。要知道,德国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时,联邦法院是要对收购价格进行审查的,其原则是确保实现对股东的完全补偿。这种对投资者利益的倾斜性保护政策值得监管层借鉴与学习。
按照《公司法》来说,上市公司选择主动退市或许没有法律障碍,但主动退市的实施过程中需要“程序正义”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主动退市该需要哪些程序、需不需要司法机关介入、收购股东手中股票价格如何确定、投资者遭遇的损失如何赔偿等等,这些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前不能盲目鼓励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在确保维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环境完善了的情况下,再鼓励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也不迟,否则等成为天灾人祸了再善后,那等于再一次给本来就亏损累累的投资者伤口上撒把盐,这万万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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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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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善的规定,最终受害吃亏的都是股民,以前许多白纸黑字,有利退市公司的规定都没执行,更何况现在仅仅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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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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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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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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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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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愿或主动上市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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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teng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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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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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这次st要集体移板的暴跌,都体会到当年退市股民受到的不公了,不是只和上市公司打个招呼就退的年代了,终于看到弱小股民受到的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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