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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只要官方不出消息,所有03消息可以理解为市场传言
ststst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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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01-13   

只要官方不出消息,所有03消息可以理解为市场传言

只要官方不出消息,所有03消息可以理解为市场传言!
既然是传言,也可能对,也可能不属实,但提供传言者,就可以理解为提供信息者,这应该是论坛所倡导的!
信息交流,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实际上就包含传言交流这一重要内容。
在政策面,消息面主导股价波动这一中国特色下,真正掌握核心消息的,往往是极个别当事者,专管官员和政府要员,一个重大消息传言变成事实,也只能是该消息发布出台的前一两个工作日渗漏于核心之外。
普通投资者判断消息的依据,除了官方公告信息外,唯一欺骗不了人的,就是股价走势,还有成交金额的量能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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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曾“有幸”知道一个核心消息,一个券商准备借壳一企业上市,整个过程几天内完成,并紧急停牌,在这几天中,我有意搜集互联网所有有关该股票信息,包括大部分论坛等,让我惊讶的是,市场传言五花八门,什么重组、收购大股东、利润等等,如果是不知真相,还确以为真!直到停牌后将近1周内,好像是第三天,在新浪网和东方财富论坛上,才有与事实一致的传言出现!那时,事情的发展,已公开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已经不是核心秘密了!
其实整个过程,双方公司高官,政府、证监会相当多的参与者,也是消息明朗的一天才知情,前期过程,一样是被“骗”的对象!

这个例证,并不说明什么,也许不过为一个个案,不能代表普遍性。

我认为,对于03这样一个特殊经历,背景企业的ipo,里面涉及到历史问题,新老政策衔接等问题,什么时候让其上市,上市前需要明确什么等等,证监会肯定有一个统筹安排。
03的ipo,也上升到政策的高度,也许很快解决,也许会拖时间!----这肯定是个核心机密问题!

现在可以明确的是,属于03所做的工作已基本完成,ipo的皮球已踢向证监会!
证监会绝对不敢像01那样,否决03的ipo申请!
拖,不断延长初审周期,拿时间换政策支持,或者暂缓表决03的ipo,或有条件表决等---这是证监会对03的最不利政策。
波浪大师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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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01-13   
说的好
爱国应该爱这个国家的人民,关心他们的疾苦,让他们能享受公平正义。让他们上得起学,看得起病,住的起房,老有所养。有怨有处申,有苦有处诉。如果为了这些去抵制什么,倡导什么,我赞成。
redpul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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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01-14   
目前是03的消息面的真空期,但是现在论坛里弥漫着是全是看多的声音,若有人持不同意见就会被打压,出现这种情况我已由原来的乐观变成反而开始害怕了
ststst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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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01-14   
大家都乐观,或大家都害怕,都不是一种健康的心态!股市投资有受益,更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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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7-01-14   
乐而不恕.恕不而乐.平常心看待手中一切股票,风险.收益并存,只要人进入了这个市场有喜也有苦.面对所有.
能量中的蚂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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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7-01-14   
笨熊点头道:“03是最爱,换回03一点都不奇怪。”

  我说道:“嗯,关于03和博瑞,在这就不说了,当日花了近9万字弄的《03启航》并不是开玩笑的。不过觉得比较有意思的是,03的问题硬是给拖到了07年,这给模拟盘一个机会继续在三板买,呵呵,这对模拟盘是一个幸运的机会。”

  笨熊说道:“现在03的传闻是满天飞啊,好的坏的都有。”

  我说道:“一切都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其他的一概不用理。老实说,那来的这么多消息啊?目前03应该是处于上市的缄默期中,公司和券商等相关责任单位都不能对上市发表什么言论,何来的消息?有混乱的传闻更好,最好连股价也给砸下来,那就可以买多点便宜。”

  笨熊笑道:“我等着他跌下来。”

  我跟着说道:“哎哟,你别全捡了,留点给我。”

  说罢两人相对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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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7-01-14   
我跟着说道:“哎哟,你别全捡了,留点给我。”
书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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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7-01-14   
报纸的草不再白养网站的羊
2007年01月09日 09:49:24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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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删除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上述内容。这一看似不起眼的删减,却引起了知识产权法专家和媒体研究者的强烈关注。

  许多专家认为,对于那些商业网站来说,“以内容制造者的草,养肥门户商业网站的羊”,随意到传统媒体家去淘换内容,不费吹灰之力把网页装点得焕然一新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

  此次修改删除的内容是原司法解释的第三条规定。

  法律界人士称,这意味着网络转载报纸杂志等媒体作品可以不经特别授权这一规定在新解释中没有了。

  背景

  司法解释修改影响传媒江湖

  有媒体观察家认为,此次司法解释修改如同巨石投湖,将给“传媒江湖”带来不尽变数。

  记者了解到,第三条规定的删除,最直接的背景是要使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法规条例相适应。

  据悉,国务院制定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时,曾向一些国内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征求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顺德教授就是其中之一,他曾几次参加国务院有关方面为此召开的会议。

  “很多人都对最高法院对此解释进行修改感到不解,从最初的背景来看,修改的直接原因是,国务院在今年5月发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与这一条例内容有相冲突之处。”

  李顺德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中明确规定: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条例的第六条同时规定了一些可以用于网络转载,不必征求作者同意也不必向作者付报酬的情况,其中包括:

  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问题,所写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所写的作品里,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等八种情况。

  “但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修改前,第三条规定和条例中的这些内容明显冲突。而且早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很多专家已经发现了司法解释中存在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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