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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什么程序与手续才使 >200人合法?
伍零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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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09-11   

什么程序与手续才使 >200人合法?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小李 设置为精华(2012-09-11)
【重要概念的法规与法律定义】


股票定义: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1993-4-22 颁发,效力属性为有效)


公开发行股票: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1993-4-22颁发,效力属性为有效)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12日 *****[2006]99号))


非公开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12日 *****[2006]99号)


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12日 *****[2006]99号)


非法发行股票:
▲“股东超过200人,未经申报核准,属非法发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12日 *****[200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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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qiaolian 威望 +10 2012-09-12 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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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09-11   
掌权者的心思】@雾满拦江 : 万历三十年,明神宗病危,传大学士沈一贯入内,忏悔一生所错,犹以命太监出宫,垄断矿业为最,传旨将宫外太监召回。圣旨发出,他身体突然好转,又命把圣旨追回,群臣不依,神宗怒而欲杀…… 掌权者的心思大抵如是,知道什么是对,什么错,但一息尚存,就绝不干正确的事。

mnbvc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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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09-11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



是否意味着两网股已公开发行?
bdzw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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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09-11   
引用
引用第2楼mnbvc于2012-09-11 10:21发表的  :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


.......

---------------------------

两网,沪深交易所的成立都是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之前,这四个交易所的股票最初都是以柜台股的面目出现的,都没有经过所谓的“发审委”审核批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出台,就自然而然豁免了这四家交易所的原始股票,都是“上市公司”了。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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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2-09-11   
关键是只准是公开发行,不能是适当性管理后小范围“转让”达到或超过200人。
xiaocaobeihei
nba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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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2-09-11   
郭树清希望齐力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郭树清希望齐力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53,20120911250236829.html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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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2-09-11   
知道这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讨论稿)”结束后,迟迟不能正式颁布,搁浅的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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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 威望 +1 2012-09-12 绕不过老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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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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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2-09-11   
回 6楼(华山) 的帖子
两网是其中之一!证监会和国务院高层意见还没有统一。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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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2-09-11   
他们不需要,他们就不会出。他们认为需要了,自然会出。不会特意专门考虑咱两网股,只是准便顺路!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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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2-09-11   
回 8楼(2网平移新3板) 的帖子
他们根本不会需要,实在绕不过去才会出。
xiaocaobeihei
nba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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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2-09-12   
1.  证监会是否说过老三板是绕不过去的坎?--------------现在各种情况或信息显示有想 "绕过去" 的意思,  好像在找"绕过去" 的道理?

2.   证监会是否说过不回避?-----------是否想回避而无法回避所以就说出了" 不回避" .  到至今还是在回避.
tjnk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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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2-09-13   
根据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据此,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为公众公司,其中,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称为上市公司;符合公开发行条件、但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称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新三板凭什么法规可以定向融资,老三板目前为什么不能定向融资,却非要等待《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出台才能定向融资。
[ 此帖被tjnk在2012-09-13 02:05重新编辑 ]
不补偿两网人,中国证券市场就不如赌场。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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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2-09-20   
司马南:◆◆@凤凰证券 : 【刘纪鹏:蓝筹成了破鞋 请管IPO领导吃饭要花百万】对于恋权造成的结果,@刘纪鹏 评价为:“资本市场以创业板为代表的腐败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他说,“甚至请证监会的会领导主管发行的吃顿饭能开到百万价。” http://url.cn/6raiZn今天 01:05:
@司马南: 寻租不可怕,凡事有代价。权力受制约,篮筹透明化。今日既破题, 谁也别装傻。剑指证监会,唤名提老大。实名举报好,二九一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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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2-09-21 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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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2-09-20   
回 6楼(华山) 的帖子
请华老明示.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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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2-09-20   
中国证监会领导在2007年2月2日明确指出:“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

这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却企图以隐晦的违法突破200人,现遭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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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2-09-20   
随着年底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突破200人的限制自然就合法了!不然还有什么意义?
丰雨同舟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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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2-09-20   
抹 杀 历 史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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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2-09-20   
引用
引用第15楼两网股有几只于2012-09-20 20:32发表的 :
随着年底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突破200人的限制自然就合法了!不然还有什么意义?


监管办法自2006年起迄今酝酿起草长达六年之久,竟然搞出漏洞百出、违法违规、存有隐蔽而巨大的制度性后门,不是构筑对所有投资人都比较公平的投资场所,可见个别起草人及责任审批官员站在什么“阶级立场”。希望有关方面慎重修改,依法立规造章,给所有投资主体予平等均衡的机会

修改错误并不影响老三板公司应享有的合法的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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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hzf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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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2-09-20   
回 17楼(华山) 的帖子
膜拜!
glh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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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2-09-20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迟迟未颁布,应该是在等待其认为是适当的时机:让中关村股权转让系统掛牌的公司达到一定数量。既可以防止到时遭暴炒,重蹈创业板老路。又可以准备更充分,体现稳步推出。突破200人限制尽管遭质疑,但方针既定,他们下一纸公文准许向不特定对象转让就ok,奈何不了他们。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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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2-09-20   
回 19楼(glh) 的帖子
现在发明了“向特定对象转让”超过200人,即可以成为“公众公司”。这是专门为了新三板将股权升级为股票的部门法规,明明白白违背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唯一只能公开发行超过200人才可以算是公众公司。注重的是【公开发行】!不是【向特定对象转让】。
向特定对象转让违背了公开发行!就是利益输送制度性安排!
[ 此帖被0909在2012-09-21 09:4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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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 威望 +10 2012-09-21 199人暗地里名下下挂着成千上万的政府官员及其家属
山高路险 贡献值 +10 2012-09-21 精彩内容
期银承隆 威望 +10 2012-09-20 支持!
tjnk 威望 +10 2012-09-20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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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caobeihei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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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2-09-21   
199人暗地里名下下挂着成千上万的政府官员及其家属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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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2-09-21   
10月底首批创业板公司将进入全流通时代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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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2-09-21   
特定对象包含着成千上万的真腐败官员及其家属。一旦这个制度成立,绝大多数极其廉价的新三板股权(比一级半市场更加廉价的筹码),就可以通过转板进入创业板中小板掠夺真金白银——老百姓血汗钱!
新三板股权必须向所有散户投资者公开转让才公平公正。
[ 此帖被0909在2012-09-21 09:11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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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2-09-21   
向特定对象转让就是利益输送制度性安排!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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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2-09-23   
引用
引用第23楼0909于2012-09-21 09:01发表的 :
特定对象包含着成千上万的真腐败官员及其家属。一旦这个制度成立,绝大多数极其廉价的新三板股权(比一级半市场更加廉价的筹码),就可以通过转板进入创业板中小板掠夺真金白银——老百姓血汗钱!
新三板股权必须向所有散户投资者公开转让才公平公正。



即便向所有散户公开转让也有一先一后,“钱”不是你我能“赚”的,千万不要抱不切实际幻想。目前各券商受命“政治任务”以3天一家之速度包装备报公司,可想该市场之险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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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2-09-23   
回 25楼(华山) 的帖子
1、向所有散户投资者公开转让,是绝对的三公!
2、就像新股中签一样,盈亏自负没有人会有怨言。
3、可以避免知情内幕的扎推抢筹码。
4、定价必定普遍合理偏低。
xiaocaobeihei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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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12-09-23   
1、向所有散户投资者公开转让,是绝对的三公!
-------------------------
并不那么简单与理想。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属于“公开转让”的,并没“绝对的三公”。本人不主张“突破200人”,在现有市场内外环境条件下,这种在最新“红色”口号下的所谓“创新”品、物种对大多数普通公民不会有任何好处! 还是把现有市场修修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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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雨同舟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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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2-09-23   
全部公开,你叫那些观  宦  子弟 玩 它  M  的球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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