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证监局转交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
2006年6月1日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西证监立通字06-1号),2006年11月27日,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6]29号)。2007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刑二初字第 45 号刑事判决书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刑二终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无罪,同时判决书里证实陕西省政府和国资局被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深圳天华电力有限公司诈骗,导致了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被不法侵犯。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投资者要求:
1、撤销中国证监会对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的警告处罚。
2、追究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深圳天华电力有限公司诈骗陕西精密股份公司案件中,陕西省政府和国资局相关决策人员的责任。
3、陕西省政府和国资局对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精密股份公司投资者:
2012年9月24日
附件: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原大股东相关人员涉嫌合同诈骗一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结
案,本公司于 2007 年 10 月 15 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刑二初字
第 45 号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摘要公告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深圳天华电力有限公司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虚构公司实力,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多
种欺骗手段, 骗取陕西省政府和国资局的信任, 非法取得精密股份公司的控股权,
并利用该公司大量非法融资,进而占有精密股份巨额资金,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
司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其行为
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华(曾任深圳尊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珠
海天华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陕西精密金属集团公司董事长)系深圳天华公司直接
主管人员,罗江(曾任尊荣集团董事长、深圳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意生(曾任深圳尊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精密股份公司总经理)、徐
伟(系珠海天华集团公司董事长、深圳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精密
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姜学君(天华公司派出曾任精密股份公司财务部长、
总会计师)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精密股份是被犯罪分子骗取控股权后,进行非法
融资的工具,实际上是被害单位。被告人张华在合同诈骗罪中系本案主犯,应从
重处罚;被告人徐伟、罗江、姜学君系从犯,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葛
意生在受贿罪中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单位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无罪。
被告人张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
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葛意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
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
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
被告人徐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
被告人罗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被告人姜学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特此公告。
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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