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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老三板破产重整中非流通股东的让渡必须让法律制度决定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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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0-06   

老三板破产重整中非流通股东的让渡必须让法律制度决定

老三板破产重整中非流通股东的让渡必须让法律制度决定



老三板破产重整中非流通股东的让渡必须让法律制度决定
老三板公司中基本存在的问题是牵涉违法担保、违法掏空、虚假资产等等问题,破产重整必须体现法律制度的追诉惩罚功能,同时根据非流通股东的违法情用法律制度决定各非流通股东的让渡,情节严重的可惩罚性追诉至没收。如此才能真正保护需要保护的流通股东受害者,让保护中小投资者成为重中之重。


作者:221.181.253.* 发表时间:2012-10-05 07

jay-hzf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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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0-06   
回 1楼(bdzwq) 的帖子
严重支持,政府应该起主导作用,原大股东和限售股东就应该无条件全部让渡股份,否则追究法律责任,清算诛九族.不来狠的不行!都很贱!让渡的股份全部由实力的重组方来接受.并要求做出法律效应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增长,资产捐赠或注入!这样杜绝虚假重组,空手套白狼!
bdzw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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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0-06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凡是资产为负数的,非流通股无条件全部让渡给重组方,并追究大股东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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