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usiness.sohu.com/20121011/n354686632.shtml10月11日,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司监管办法》,其中明确要求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监管范围,时间划断在本办法实施前,而实施时间暂定为2013年1月1日。
对于股东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司是否需要主动申报,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11日的新闻通气会上解释道,证监会会在1月1日以前对符合该条件的公司做详细的调查,还需进一步制定详细的监管方案,配套规则会陆续发布。
“符合监管的非上市公司跟新三板挂牌企业没有必然的联系”,该负责人进一步补充,是否到新三板挂牌要根据其自身有无转让的需求,但目前适合该类企业的股份转让系统只有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这一家。并且,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股份转让,其说明书都需做详细说明。
实际上,目前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融资渠道仍然是有限制的,此类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份,只能定向发行。涉及股份转让时,手续只能在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股份需要在中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并且只能采取协议转让、定向转让的方式。
对于其中关系,该负责人称,“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一个比较大的范畴,其中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中有转让股份需求的可以到新三板去转让,没有转让需求的公司也可以不去挂牌,如果其中个别股东有股份转让需求,只能采取协议定向转让方式。”
除此之外,此《监管办法》还修改了公司准入条件,增加“股权明晰”作为准入条件;调整了定向发行对象范围和人数限制,公司股东合计不超过35人;修改了小额融资豁免标准,规定12个月内发行的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净资产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