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二)
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对一些交易细节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方式、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的具体定义和对于价格过低的证券的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竞价范围设置方式等问题。
增加了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确定方式的判断条件
《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规定,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目前,交易系统在实现上述规则时,如果存在两个以上价格同时符合(一)、(二)、(三)条件,还增加了对这些价位上买累积量和卖累积量的判断,以保证成交价的公平性。这些判断条件有:
(1)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
(2)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本次修订将上述判断条件加入到规则当中。
明确了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的几种特殊情形
一般情况下,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有其他含义。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明确了这几种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的特殊情形:
(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上市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二)恢复上市股票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暂停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或恢复上市前最近一次增发价;
(三)基金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证券除权(息)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除权(息) 参考价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明确了证券价格过低时的涨跌幅限制价格
在特殊情况下,当某只证券价格过低时,可能发生“涨不动”或“跌不动”的情况。例如某只非ST类股票前收盘价为0.04元时,按照涨跌幅限制价格计算公式,涨跌幅限制价格应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0.04×(1±1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取至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仍为[0.04,0.04]元。
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明确了证券价格过低时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即“当证券价格过低,导致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时,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按照上述例子,该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区间将为[0.03,0.05]元。证券价格过低时有效竞价范围的设置与涨跌幅限制价格的原理相同。(本文由深交所会员管理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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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三)
在监管机制方面,《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修订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为合理定义ST类证券异常波动,减少证券过多的停牌,保证交易的连续性,交易所近年来对交易异常波动的指标阀值进行了测算,将原有两套触发指标统一为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原有15%的偏离值指标调整为12%,以提高ST、*ST交易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的针对性。本次修订后,如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交易所将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未股改S类股票同样适用该项规定。
二、扩大了信息披露范围,增加了对证券涨跌幅偏离值计算参数选取的说明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在证券公开信息方面扩大了信息披露范围,将原来达到披露条件的前三只股票调整为前五只,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同时,本次修订还增加了对证券涨跌幅偏离值计算参数选取的说明,规定单只证券达到价格涨跌幅限制(可能为9.99%、10.01%等)的,涨跌幅偏离值取涨(跌)停板对应的涨跌幅限制比例(±10%或±5%)计算,避免规则歧义。对于中小板涨跌幅偏离值计算的参照指标,本次修订将“中小企业板指数”调整为“中小板综合指数”,并增加了创业板涨跌幅偏离值计算的参照指标。
三、明确了股票上市首日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次修订,交易所将《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以及《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两项通知进行整合,统一了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的盘中临时停牌阀值,并将盘中临时停牌有关内容纳入《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明确股票上市首日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风险控制措施,便于投资者熟悉理解。修订后的风险控制措施为:
(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三)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的,临时停牌至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本所可以视盘中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阀值,或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四、针对性地补充和完善了证券交易监督事项
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和细化重点监控事项的范围,将第六章由“交易行为监督”修改为“证券交易监督”,除保留了影响证券交易价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外,新增了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证券买卖时间、数量、方式受到相关法规、规则明确限制的两类重点监控的事项,同时将证券交易“价量明显异常情形”单列并有专门条款予以具体描述;二是针对性地完善了“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形,将近年来市场较为关注的“涨停板敢死队”行为、季末年末或相关衍生品结算日等敏感期蓄意拉抬打压股价、以及通过虚假申报影响开盘价等异常行为明确为重点监控行为。
五、新增了交易异常情况处理措施
为与《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衔接,本次修订在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中,相应新增“暂缓进入交收”处理措施,为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理提供依据;同时,针对交易所可能因特殊事件如为汶川地震遇难者默哀而临时停市的情形,新增深交所可根据证监会要求临时停市的条款。(本文由深交所会员管理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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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四)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为未来可能的业务创新预留了三方面的表述空间:
一、调整了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降低了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门槛
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方面的调整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债券和债券回购申报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调整为0.001元。二是调整了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大宗交易的门槛。
为了活跃债券大宗交易市场,深交所已于2009年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降低了债券和债券回购品种单笔最低门槛,本次修订做了相应的调整。调整之后,对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品种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门槛的要求如下:
(一)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二、引入了协议交易概念
本次修订,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在交易品种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但是在规则中增加了“经证监会批准,特定交易品种可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协议交易”,引入了协议交易的概念,为未来适应市场需求,允许非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上交易,预留空间。
三、在部分条款上采用灵活的表述
考虑到未来金融产品及交易机制的创新,本次修订增加了“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等较为灵活的表述,为交易所创新交易机制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