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
明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后,老三板的一次性公司怎么办?
第一;一次性公司好多都找不到人了,你怎么对他进行处罚?
第二;两网一次性公司的原因虽然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原因还是在你证监会自身,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