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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板板“证监会”隙丝!
山薹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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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0-20   

板板“证监会”隙丝!

管理提醒: 本帖被 0909 设置为精华(2012-10-21)
读后感:
证监会负责人答中国政府网问(详见后附),分别刊登在证监会网站和中国政府网,是公开的正式的表态,是具有法律地位的文件。负责人的回答是非常正面的,但在强调正确的同时,亦明示其过去的错误,例如:

1、    证监会早就在2006年9月,认定“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仍把以上“进行证券投资”的三个场所分成“上市”和“非上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挂牌的称为“上市”,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挂牌的称作“非上市”,蛮横无理。

2、    中国发布过三部证券法,首部於1999年7月1日施行,2004 年8月28日进行修改,成为第二部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进行修订,于2006年1月1日实施,成为第三部证券法。

        迄今13年“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只字未变。
       证监会将老三板戴上“非上市”后,一脚将其踢出法律规定的监管职责范畴。好一个山头大王,视法律为玩偶,任其玩弄。
“积极研究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这句话就表明,证监会一贯明知故犯。



附:

证监会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http://www.csrc.gov.cn/pub/shenzhen/xxfw/tzzbh/cjwt/200802/t20080201_89063.htm

证监会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2007年2月2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9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和精神,识别和防范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证监会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有关情况?
答:近年来,在市场整体发展出现好转势头,投资者信心逐步回升的情况下,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虚假信息,兜售所谓“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诱骗群众购买。此类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非法证券活动在各地都有发生,在部分地区还有蔓延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2006年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达数千起,较2005年成倍增长。其中,非法发行股票企业大部分来自中西部地区,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则大多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

 
问:非法证券活动有哪些特点?公众应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答:非法证券活动有如下几项突出特点:一是涉案地域范围广、金额大、情况复杂;二是资产易被转移、证据易被销毁、人员易潜逃;三是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强、欺骗性大;四是大多涉嫌多项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巨大;五是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社会困难群体,承受损失的能力比较脆弱。
2006年9月1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委托经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那些所谓的“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完全是骗局,投资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不要被各种非法证券活动假象所迷惑,不要对任何非法证券活动抱有幻想。同时,还要提醒投资者注意,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规定,买卖这类股票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问:明确界定擅自公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考虑是什么?
答:证券法明确了非法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行为特征未作具体规定。一些不法公司或个人常常以股东转让股份不属于发行股票为幌子,向社会公众兜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一些非法中介机构以代理产权转让的名义向社会公众推销所谓的“原始股”,对这些行为的处罚适用,需要明确相应的政策界限。
《通知》第三部分对擅自公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这些规定统一了非法证券活动的执法标准,不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同时也便于投资者识别和防范。
 
问:如何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
答:非法证券活动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易反复,当执法部门严厉打击时,该类违法活动会销声匿迹一段时间,一遇到适当“气候”,极易死灰复燃,迫切需要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通知》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领导进行了相应安排,国务院层面成立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证监会。地方层面,明确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通知》精神,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目前,北京、上海等地政府为加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力度,先后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执法部门参加,为有效遏制本地区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发挥了积极作用。

问:监管部门对下一步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有何设想?
答:根据《通知》的要求,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同时,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的问题。稳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是证监会2007年的一项工作重点。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监会将按照证券法所赋予的职责和《通知》的要求,研究制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

(转自张工)
清空我的评分动态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共2条评分记录
0909 威望 +10 2012-10-21 旧证歼会视国务院112号命令若无物。
qyan168 贡献值 +10 2012-10-20 优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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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雨同舟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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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0-20   
没办法,谁叫它们是霸王,谁叫现在不是老毛时代,谁叫群众太麻木了。
glh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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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0-21   
明知故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40001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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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0-21   
累积效应!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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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2-10-21   
视国务院112号命令若无物。
xiaocaobeihei
40001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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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2-10-21   
称作“非上市”,
小石头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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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2-10-21   
退市制度的核心是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老三板大股东掏空等这类退市历史遗留问题,必须追究退市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赔偿股民损失,有关司法完全有必要介入集体诉讼制度。这样的监督和约束,企业家才能和股民共创未来。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管理层要高度重视
丰雨同舟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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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2-10-22   
之前该会查出了一批“摊 脏 忘 法,无恶不作”之徒类,应该还有漏网之徒,只是没被查处。
应该重点关注其领导及中层领导。
丰雨同舟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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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2-10-22   
检查机关应做到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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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2-10-22   
引用
引用第6楼小石头于2012-10-21 23:44发表的 :
退市制度的核心是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老三板大股东掏空等这类退市历史遗留问题,必须追究退市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赔偿股民损失,有关司法完全有必要介入集体诉讼制度。这样的监督和约束,企业家才能和股民共创未来。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管理层要高度重视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21932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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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2-10-27   




http://gov.finance.sina.com.cn/chanquan/2007-01-11/27152.html

对于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和流通,笔者认为,下列问题值得考虑。
  其一,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和流通,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必须从全局的高度综合考虑。中国资本市场是伴随着中国经济增长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发展的,也历经了宏观政策调控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过程,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实行,中国资本市场进入发展的新阶段、面临新的历史任务和历史机遇,资本市场除了对外开放外,对内还必须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等事务,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必须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全局的高度加以综合考虑,因为它只是场内交易场所的主板、创业板和场外交易场所的三板、非上市公众公司交易场所及其他产权交易场所等的一部分。
  其二,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和流通,应当考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这至少包括:定向募集发行问题、在有关产权交易中心和股权托管中心流通问题、内部职工股问题、一级半市场中存在欺诈问题等。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的中国股份制改革,诞生了一大批股份制企业,但相应的监管和界定一直模糊不清,例如定向募集公司均是由当年的省市体改委批准、国家体改委批复确认,情况非常复杂,其出现的超比例、超范围发行现象非常严重,大量股份被多次炒卖,股份社会化、异地化、间接持股(如持股会)现象非常普遍,从1992年起,国务院、国家体改委和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2003年底还发布了新修订的《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1号》,但问题一直无法从根本上彻底解决。目前,建立了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同时,形成统一的政策措施,在面向未来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同时,历史上形成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和流通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也应当考虑解决。


  其三,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和流通,必须部门政策协调、制度建立先行并完善相邻配套规章。鉴于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和流通并非证券监管部门一家事,因此必须对部门之间的政策加以协调,避免出现政策冲突而影响监管效率,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证券监管机关是核心监管机关。又鉴于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重要性和难度,应当先行出台经讨论评估和试点后的相关制度,以免出现政策盲点与执法失误,同时,应当重新修订并完善与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相配套的相邻规章制度。


  从监管的角度,应当将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纳入全面监管的范畴,包括应当加强对公司设立、股份募集、经营管理、广告宣传、信息披露、清算破产、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制度监管;通过掘通非上市公众公司直接融资与交易流通渠道,满足有关企业与投资者日益增长的流动性需求和增值愿望;强化信息披露工作、非上市公众公司内部公司治理工作、执法管理和违法违规处罚工作;应当以有序、可控方式通过先试点后展开的方式,重新实施股份制改制中的私募发行和定向发行,使之同公募发行和公开发行相结合,以满足广大投资者日益增长的股权需求和致富愿望;应当将私募投资基金纳入有效管理的范畴,使之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基金相结合的,形成了完善、有效的投资基金体系,活跃证券市场交投,减少地下非法融资、地下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其四,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和流通,在发挥地方经济作用的同时,要摒弃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建立中国统一的资本大市场。作为柜台交易市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和流通的监管必须地方经济管理部门,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依托和发挥地方经济的作用是非常必要的,但在这过程中,也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妨碍建立中国统一的资本大市场,因此,除了加强协调和沟通外,必须通过制度和监管保持政令统一,使得资本市场得到有效发展,例如,中央监管机构对于发行条件、交易条件、融资条件的确定和监督,对于上柜、撤柜、转板、联通、信息披露等的确定和监督,等等。


  其五,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和流通,应当完善相关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和股东救济手段。投资者保障措施和股东救济手段的基本原则已经为新《证券法》和《公司法》所规定,但同时也应当结合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和流通的具体问题,细化相关规定。从司法的角度,应着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非上市公众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和流通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查处和打击,在源头上保护非上市公众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打击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行为,打击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行为。而由于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参与一级半市场投资与地下股票交易行为的人员的权益是难以受到法律保护的(虽然相当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政策对一级半市场流通交易的限制),对此,一级半市场投资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确认,必须有一个既尊重法律、尊重历史,又合乎情理、合乎实际的具有创新性的解决办法。


  另外,全社会应当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使之提高防范风险、认清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提高其免疫力。



[ 此帖被219320在2012-10-27 14:46重新编辑 ]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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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2-10-27   
宋一欣:三板应清欠和股改!!!
宋一欣:三板应清欠和股改!!!
  就您提出的问题,一心请教了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宋律师认为,目前暂无现实有效的途径可供投资者选择和运用,惟一可做的是呼吁有关方面重视并着手解决这一问题。

  宋律师认为,解决退市公司大股东的占款及清欠问题,也必须同退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联系。在代办股份系统中的退市公司,严格地讲,是退出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而不同于目前《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也不同于目前正在打非的非法证券。
退到三板市场的原因,是这些公司长期以来业绩较差甚至濒临破产的边缘、已不符合在主板市场交易的条件和有关规定要求,退出以后为了解决流动性的问题,所以放在代办股份系统。
尽管如此,这几十家退市公司中内在的问题最终还是需要解决的,相关投资者的权益还是应当得到维护。目前主板市场上的股权分置改革及上市公司清欠已经取得全面胜利并接近尾声,这个时候,监管部门应当对证券市场中存在的一些次要性的结构性历史遗留问题予以考虑并加以解决。

  如果在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努力下,三板市场退市公司能解决大股东占款、注入优质资产并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就应当根据退市及恢复上市的条例,给予这些公司以“自新”的机会,在适当时候也允许其回到主板市场;
如果三板市场退市公司大股东虽然没有能力注入优质资产,但还没有达到破产条件,那么,应当要求其解决清欠和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以后,允许其在三板市场继续交易,但许可交易的条件可宽松些;
如果三板市场退市公司已经濒临破产,那么,就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让其破产或者破产重整,以彻底解决这些公司的问题。
(本帖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任何人据此信息买卖风险自负)
茅庐居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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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2-10-27   
老三板股改清欠恢复上市是底线,这是证监会必须正视的历史问题!必须解决!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是证监会欠百万老股民的一个公平公正的交代!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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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2-10-28   
司马南:定点清除,巡行有序,美国新闻,扩大战绩。无关左右,直取首级。外因条件,内因根据。与其拔刀相向,何如纯洁自己? //@吕祥和:今日重温江总书记的提醒,至关重要。现在某大人的问题,不仅涉及子女,而且涉及其妻和古稀老母亲。如此这般,其情何以堪?党与国该如何应对?10月26日 19:54:03 来自Android客户端
司马南:请教经济学家@茅于轼 ,啥叫〝代人持股〞?请教法学家@贺卫方 、@何兵 ,〝代人持股〞的公民是否依法真实享有股东权利?如果带人持股者没有享受到股东的权利,是否意味着带人持股者权利受到了侵害?如何补救?请教心理学家@王建一 ,钱多到花不完,仍冒险拼命赚黑钱,心理学上如何解释?
鲁国平:【段子】 王以超:一外媒驻京老记坦言,外媒的报道早已成中国政局一个重要棋子。邓去世前就曾通过外媒六七次释放病危、死亡消息,以便逐步化解可能带来的内部震动。有关当局操纵外媒手段,也日渐娴熟,不是通过强行监管,而是通过有选择性、主动地释放真假混杂信息。外媒在华信息主渠道有关部门了然。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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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2-10-28   
司马南: 分享自司马南 《2012年10月26日》 - 中国陈氏太极拳 睡懒觉真耽误事,睁开眼睛,一大堆电话排队,《洛杉矶时报》最急。 记者询问我对今天三件事的看法:... (来自 @头条博客) - http://url.cn/8PaNJB   昨天 00:03:01 来自腾讯微博
问:您怎样看国际舆论帮助中国反腐?外媒反腐,其心歹毒。昨攻西南,今破京都。仰公不争,党纪不容;仰公不屈,惨遭清除。谨慎应对,切勿糊涂。

问:用不到的钱,还要贪污,社会心理原因是什么?九十老妪,巨资何用?贪而不用,心理顽症。 消费主义,消解道统。拜钱成教,了断前程。

@吕祥和 说得对:各个时代都有腐败,但问题是腐败的程度和广度如何。现在听说的事简直太玄,不仅涉及妻子儿子,连90岁的老母亲都牵连在内。




@孔和尚 戴梦得、新天哉、宏大地产、平安、卫通等才区区27亿美金!和尚你怎么看?16分钟前 来自腾讯微博
21932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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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2-10-28   
        在中国实际上不管是我还是张维迎教授,许小年教授、茅于轼教授,还有吴敬琏教授等等,我们都觉得现在都感觉到有一种很强的忧虑,到目前为止,过去三十几年的改革都是在经济方面,在权力制衡体系这方面没有走得太多,之所以今天中国社会的财富分配那么畸形,让少数的几个家族,几个人,或者是几十个,几万个人,拥有了这么多的这个财富,其中不是因为他们比别人更有本事,而是因为他们比别人更有关系,更能够进入需要关系,需要搞通权力才可以进入这些,他们可以进入,别人进不去,所以这恰恰是社会的不满,社会的不公,社会的民愤,一个目前很核心的这个来源。当然另外一个我觉得也需要进行改革的,就是这个土地制度,因为我看过去几十年,过去六十几年给今天的中国社会带来不公的最大最大的单项那个东西,就是这个五十年代末,全面的土地集体化、国有化的这个运动。

  给过去十几年房地产行业给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最大的便利,最大的好处,当然也实际上这个体系最后变成了对农民的最大的掠夺,所以现在我想想这个土地私有制,如果不尽快地建立的话,到最后的话也会进一步让中国社会的财富这个分配和收入分配的结构更加畸形,更加不公,会创造了很多的这些前提,这些基础。
  
                              耶鲁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陈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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