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8日,长城公司深圳办向原审法院提起申请称: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于2000年3月与长城公司深圳办签署了《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将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对中侨发展公司的4笔债权剥离至长城公司深圳办,债权总金额约4400多万元。上述债权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且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侨发展公司至今未能清偿。此外,目前原审法院受理的以中侨发展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有15宗,债权人正在纷纷追偿债务,估计债权总额约有2亿多元,而中侨发展公司连续三年亏损,于2003年被终止上市,确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据此,长城公司深圳办申请对中侨发展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中侨发展公司提出异议称:(一)中侨发展公司是一个在三板市场交易的上市公司,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必将影响到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我国没有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的先例,投资者还没有形成相应的心理预期。如果公司不进入破产清算,投资者的股票仍有一定价值,然而一旦进入破产清算,投资者的投资将无法收回,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二)尽管中侨发展公司资不抵债,但其“壳资源”价值依然存在,破产清算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差选择。按照目前中侨发展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与负债的比例很低,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若公司破产,在优先支付完破产费用、职工待遇、税款等之后,债权人可以受偿的金额几乎为零。但如果通过引入新股东,争取政府支持,使企业重新正常运转,则可以使债权人、股东等各方均能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三)中侨发展公司董事会正在积极策划资产重组事宜,也得到了相关机构的大力支持,因为涉及三板回流主板的条件、程序等问题尚未有明确规定,重组工作尚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公司作为三板市场的公司,并不是无法重组,只不过目前政策尚不明朗,缺乏操作性,但将来肯定会有政策支持,重组目标也能实现。(四)中侨发展公司是在特殊时期上市,又具有历史形成的特殊隶属关系,目前还有众多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该司目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适宜
2011年 11月11日长城公司申请对中侨发展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