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gfzr.com.cn/fina/2012-11-16/61808458.PDF 三、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认为该案件从受理到开庭直至判决二年多的时间内,法院及原告都未
第4 页共4 页
通知本公司,导致本公司未能及时参加法院的开庭,相关诉权被无端剥夺。
本公
司是一家上市公众公司,并遵照信息披露制度发布了办公迁址公告,同时原告也
是一家上市公司,也未按信息披露制度对该案件进行公告。该案件已找不到本公
司为由而单方面判决对本公司及其不公平,严重损害了公司股东及股民的利益,
因此本公司目前正对该案件进行核查准备向上级法院申请重审。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