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码: 400050 股份简称: 龙涤3 编号:2012-009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6 年12 月31 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简称:“长
城公司”)与黑龙江龙涤集团(以下简称:“龙涤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将长城公司持有的对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涤股份”)的
234,477,184.24 元债权转让给龙涤集团,转让价款4,964.4 万元。价款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24,821,857.60 元于2006 年12 月31 日付清;第二部分将龙涤集团持有
龙涤股份的770 万股股权转到长城公司名下(以股权冲抵价款)。合同约定,2010
年12 月31 日前,龙涤股份公司上述770 万股股权,如果不能恢复上市或者上市
达不到3.23 元/股,龙涤集团对不足2,482.20 万元的部分承担填充补足至2,482.20
万元的责任,龙涤股份以原抵押财产为上述价款履行责任继续抵押,在770 万股
不足2,482.20 万元时,长城公司对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依据《债权转让合同》长城公司诉龙涤集团及龙涤股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龙涤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 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长
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770 万股在2010 年12 月31 日当天的市值不足
2,482.20 万元的差价(2,482.20 万元-770 万股X 当天市值每股1.8 元)即1,096.20
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以抵押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
先偿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上述款项。”
特此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11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