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处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阶段或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的上市公司如出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述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的,可以选择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或者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
组等重大事项。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应当承诺: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将进入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转让。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定第二十条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触及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及时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就公司是否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上述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且自《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该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且自《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整理期间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承诺函;
(三)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提示性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公司及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