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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老三板应是恢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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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01   

老三板应是恢复上市

    这是摘自证监会网站的一段话: "为了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在充分听取市场各方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考虑到市场的承受能力,按照稳步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的原则,区别对待存量和增量公司,对新老划断作出妥善安排,即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规则;"

既然如此, 当然这也是最基本的法规原则和合情合理公平的原则, 也符合党的十八大方针政策和李克强强调的:要更加注重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因此老三板不适合也不适宜"重新上市". 而是新老划断恢复上市.


[ 此帖被nba在2012-12-01 12:5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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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2-01   
"区别对待存量和增量公司"------------"存量' 指的是已存在着的公司,  "增量" 指的是新增的新退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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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2-01   
回 楼主(nba) 的帖子
深交所网站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http://www.szse.cn/main/aboutus/bsyw/397488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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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2-01   
现在说这些已没有任何意义了。
还是花时间按新政策考虑今后怎样操作。
几年的*****没有取得任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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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2-12-01   
如果能单独不和退市板在一起,也许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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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2-12-01   
想新老划断不可能,好像做白日梦,看看这些可怜股价,这么长的时间有谁还不逃出再买进,上面也不认这个不符合实际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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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2-12-01   
新老退市一视同仁  以后就要看公司各自的努力了。。。难…再好的退市公司一切都要三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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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2-12-01   
新老退市一视同仁  以后就要看公司各自的努力了。。。 我也是这样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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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2-12-01   
连续三年的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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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2-12-01   
一.  这是摘自证监会网站的一段话: "为了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在充分听取市场各方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考虑到市场的承受能力,按照稳步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的原则,区别对待存量和增量公司,对新老划断作出妥善安排,即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规则;"

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本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的,适用本办法。

以上两点一个是: " 区别对待存量和增量公司,新老划断的" .一个是: "本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的,适用本办法。"

再一个新退市制度初步印象是,  重新上市既要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还有其它的严格要求和条件,  因此重组公司为什么还要这个负责累累的壳资源? 既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不如直接申请IPO ?  当然IPO要排队, 那就先上新三板再上主板.  所以这个问题还要认真研读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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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2-12-02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其股票已被本所终止上市的公司,可以按照本办法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1日股请注意被终止转让:
       第四章  暂停、恢复和终止转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暂停对其股份提供转让服务,直至导致暂停转让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转让:

(一)公司违反《股份转让服务协议》;

(二)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做出暂停公司股份转让的决定;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发生影响股份转让的其他重大事件;

(五)本所认为应当暂停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或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本所申请暂停其股份在转让系统的转让。

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或重大事项后,可以向本所申请恢复其股份在转让系统的转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本所可以终止对其股份提供转让服务:

(一)公司重新上市或者被吸收合并;

(二)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三)公司决策机构不能实际履行其职责;

(四)本所认为应当终止转让服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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