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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沪深交易所就退市制度配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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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就退市制度配套规则

为落实退市配套制度,平稳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11月30日发布《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三项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深交所同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还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自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

    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

    根据上述规则,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摘牌。

    上交所规定,退市整理期间公司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上市公司股票被摘牌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交易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交易所安排其股票在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深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转让。

    在交易所最新修订的《上市规则》实施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也应进入退市整理期进行交易。如其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同意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如股东大会决定不同意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其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在五个交易日内摘牌。

    沪深交易所相关退市配套规则都对退市整理期在制度上设计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沪市退市公司股份在转让系统转让的,其股份简称前冠以“D”字样。深市退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A股证券简称变更为“XXA退”,B股变更为“XXB退”。

    上交所转让系统每周为退市公司提供不超过3次股份转让服务,委托方式为限价委托,涨跌幅比例限制为±5%。转让日接受申报时间结束后,转让系统对当天接受的所有转让申报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一次性集中撮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同一股份当日通过转让系统达成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个人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同时符合具有三年以上股票投资经验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总资产不低于五十万元的条件。在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未通过转让系统进行的过户,由双方当事人或者有权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符合条件退市公司

    可申请重新上市

    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如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申请条件的,在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后,可以申请重新上市。上交所规定,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未在规定期间内安排股份转入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转让,或者有其他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情形的,自其股票进入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交易所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深交所也规定,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过程中拒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不配合交易所相关工作的,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申请重新上市应当由保荐机构保荐。交易所在收到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自受理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的六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重新上市申请未获同意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重新上市的申请。

    上交所规定,获准重新上市的公司,其股票自重新上市首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交易所在公司披露重新上市公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安排其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重新上市的公司在发布首份年度报告后,可以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应为其在场外交易市场或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最后一个转让日的成交价。重新上市首日公司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由公司回购。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重新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购。终止上市前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其非流通股份须在完成股改且限售期届满后方可流通。

    此外,深交所新修订的《交易规则》,除进一步明确有关“退市整理期”的相关交易安排外,还从规则衔接与整合角度,将前期发布的有关交易制度的通知等内容吸纳入《交易规则》,进一步完善规则体系。一是增加“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章节,在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中新增“第五节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明确退市整理期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另板交易的具体事项,包括期间实行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每日单独披露、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计算、不纳入深交所指数计算等。二是取消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的例行临时停牌,以提高市场效率。三是将新股首日价格稳定机制等现行规定纳入《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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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2-01   
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公司,深交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如有关公司在年底前仍不能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公司股票按照规定将被终止上市,希望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这一风险。

    针对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特殊的退市风险,要求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每日发布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且深交所可视情况增加披露次数,要求公司及时就市场传闻进行澄清说明。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就《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回答了记者的有关问题。

    进入场外交易市场

    至少十二月后可申请重新上市

    问:本次《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的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单一,退市程序冗长等弊端,未能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同时,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已初步形成,市场结构和功能日趋完善,市场各方对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今年以来,在广泛征求市场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本所相继发布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及《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并根据方案内容修订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退市制度改革着眼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长远需要,本着解决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退市标准体系,明确市场预期,抑制炒作绩差股,有利于风险化解和平稳退市的指导思想,堵塞了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明确了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标准,形成了市场化、多元化的退市指标体系。同时,为了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在充分听取市场各方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考虑到市场的承受能力,按照稳步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的原则,区别对待存量和增量公司,对新老划断作出妥善安排,即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规则;新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触及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和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退市指标的,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主板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的,自《股票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如有关公司在年底前仍不能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公司股票按照规定将被终止上市,希望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这一风险。

    重新上市制度和退市整理期制度也是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新上市制度是疏通退市渠道、缓解退市压力的重要途径。退市整理期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和创业板的做法,通过另板交易的方式,充分揭示风险,同时使投资者在退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重新上市制度和退市整理期制度作为退市制度改革整体架构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和设计,体现了稳中求进的原则,既给予市场缓冲期以释放风险,又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防范恶意炒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新退市制度的实施成本,保证退市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促使退市行为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为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落实退市制度改革方案,经过反复研究,本所就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和退市整理期业务分别拟定了相关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现征求各方的意见。

    问:《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公司应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答:重新上市制度适用于本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股票终止上市后再向本所申请上市的公司。退市公司通过改善经营等方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退市整理期制度适用于其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上市公司,其中包括《股票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并被本所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

    在《股票上市规则》中,借鉴借壳上市等标准,从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内控规范等方面对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要求和规定。在此基础上,《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在受理与审核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时的一些关注重点,包括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行业反垄断等规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问题,公司及其董监高近三年内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同时要求保荐人就此发表明确意见。

    问:公司依据什么程序申请重新上市?深交所重新上市审核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所有退市公司应在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至少十二个月后方可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就该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深交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六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在此期间,如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同时,如深交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对公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其调查核实期间亦不计入上述期限。

    深交所在作出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退市整理期公司每五交易日

    发布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问:公司重新上市后控股股东和高管持股的锁定期是如何规定的?原限售股如何处置?

    答:为保证公司重新上市后稳定运作,避免大股东和管理层股份减持对市场的影响和冲击,《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借鉴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上市的相关规定,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三年内不能流通,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在重新上市后的一年内不能流通。

    此外,公司重新上市后,如股东所持股票在退市前为有限售条件且限售期尚未届满,则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限售期限将连续计算直至限售期满。如股东所持股票为未经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票,公司重新上市后仍不可流通,直至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成且限售期届满。同时,如股东所持股份为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前六个月内新增发行且限售期尚未届满的,至少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十二月内不能流通。

    问:退市整理期采取了哪些风险警示和防范措施?

    答:遵循既给予投资者必要的交易机会,又防范恶意炒作增加市场风险的原则,退市整理期在制度设计上采取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进入退市整理期间的股票其证券简称均更改为“XX退”,即时行情另板揭示。

    二是针对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特殊的退市风险,要求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每日发布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且深交所可视情况增加披露次数,要求公司及时就市场传闻进行澄清说明。为进一步向市场提示退市整理期股票退市风险,要求公司在其公告正文中对“最后交易日”、“剩余交易日”进行特别提示。

    三是通过券商系统前端控制,要求投资者在首次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之前,必须签订书面或者电子的风险揭示书,保证投资者对相关风险已充分知悉。

    问:已进入重组程序中的公司如何适用退市整理期规定?

    答:为防止类似“末日轮”的市场投机炒作,《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作出特别安排,规定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

    对于已处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阶段或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的公司,遵循公司自治原则,经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可选择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或者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继续筹划或推进重组进程。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保障中小投资者表达诉求的机会和权利,特别要求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公司如处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阶段或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的,将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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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2-01   
上交所: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重组

    深交所:将区别对待存量和增量公司

    上交所

    与新的退市制度相关的配套业务规则终于出台。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三项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并公开对外征求意见。

    今年6月28日,上交所发布了经过征求意见的《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并据此将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予以修订,且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此次上交所公开征求意见的三项业务规则,就新退市制度中的退市整理期、退市股份转让服务以及重新上市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上市公司退市相关事项作了妥善的制度安排。

    《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被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应进入退市整理期,并在上交所的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但期间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等事项,适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时,细则也明确规定,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针对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发布前的暂停上市公司,细则也专门明确了过渡安排。一是除另有规定外,在新《股票上市规则》实施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被上交所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应当进入退市整理期进行交易;二是在新上市规则实施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被上交所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允许公司于被做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选择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重组事项。若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重组等事项,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若不同意的,公司可继续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其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公司股票将被摘牌。

    《股票上市规则》已对重新上市的申请条件做了明确规定,此次《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未新增申请条件。根据办法,退市公司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在股票进入上交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后的12个月后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但对于不配合退市工作的,上交所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上交所自受理重新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的60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上市委员会在审核公司是否符合重新上市条件时,将重点关注的内容包括了股权结构是否清晰、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等9大方面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获得同意后,应当在3个月内与上交所签订重新上市协议,及时办理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后沿用其终止上市前的股票代码,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开盘参考价原则上应为其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上交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最后一个转让日的成交价。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可以选择并申请将其股份转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此次《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在相关机制设计上遵循了经济性、便利性原则。如退市股份转让系统不设置代办券商,所有券商均可接受客户委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可以电子方式进行,无需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同时为防止市场炒作,《股份转让暂行办法》设计了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包括:每天只提供一次集合竞价,不提供连续竞价等。

    上交所表示,在三项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结束后,将及时整理汇总并合理吸收各方市场主体意见,制订正式发布稿,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拟与此前已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拟定的风险警示板业务规则一并对外发布。(记者 王璐 赵一蕙)

    深交所

    日前,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退市制度的新老划断和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制度安排。

    深交所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区别对待存量和增量公司,对新老划断作出妥善安排,即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规则;新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触及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和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退市指标的,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主板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的,自《股票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而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深交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如有关公司在年底前仍不能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公司股票按照规定将被终止上市。

    深交所还将对退市整理期在制度设计上采取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针对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特殊的退市风险,深交所要求公司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5个交易日每日发布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且深交所可视情况增加披露次数,要求公司及时就市场传闻进行澄清说明。为进一步向市场提示退市整理期股票退市风险,要求公司在其公告正文中对“最后交易日”、“剩余交易日”进行特别提示。

    重新上市制度和退市整理期制度也是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所有退市公司应在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至少12个月后方可提出重新上市申请。深交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6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深交所在作出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场外市场的重要性还被凸显。深交所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为公司股票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或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重新上市首日公司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公司如需调整上述开盘参考定价的,应当由公司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出具专门意见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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