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其股票已被本所终止上市的公司,可以按照本办法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请注意被终止转让: 第四章 暂停、恢复和终止转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暂停对其股份提供转让服务,直至导致暂停转让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转让:
(一)公司违反《股份转让服务协议》;
(二)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做出暂停公司股份转让的决定;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发生影响股份转让的其他重大事件;
(五)本所认为应当暂停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或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本所申请暂停其股份在转让系统的转让。
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或重大事项后,可以向本所申请恢复其股份在转让系统的转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本所可以终止对其股份提供转让服务:
(一)公司重新上市或者被吸收合并;
(二)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三)公司决策机构不能实际履行其职责;
(四)本所认为应当终止转让服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