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引用第24楼6099于2012-12-09 20:09发表的 :第三十三条 终止上市前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其非流通股份须待相关股东比照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后方可流通。
引用 引用第5楼股海拾贝于2012-12-09 09:16发表的 :紧紧把握小草论坛大方向,强力推动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限时、守信、高质、宽容、公正、公平解决!!
引用 引用第17楼大地人于2012-12-09 11:17发表的 :我认为恢复上市改由交易所审查批准是老三板股最大的利空,这是把老三板矛盾下移给交易所,是证监会不敢面对也不想解决老三板问题的一个权宜之计。交易所决定是否恢复上市绝不意味着恢复上市条件放松,这根本是两码事,除非对老三板恢复上市有特殊的政策,否则就不是平反昭雪。所以说,交易所接下这个烫手山芋对老三板来说,绝不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