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积极研究推进行政和解执法模式创新。证券期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往往难度大、周期长,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高,投资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在英美成熟市场国家,基于受损投资者利益补偿保证、执法成本合理支出以及 尽早稳定市场预期等考虑,在实践中大量采用行政和解的替代性执法模式,处理的案件数量超过其全部行政执法案件的80%,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在我国的法律制度环境下,是否可以、以及怎样采用这一执法模式,同样值得探索研究,期望能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
七是加快健全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通过专门的民事赔偿制度,让证券违法主体付出经济上的成本和代价,是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有效制度安排。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开始了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实践探索。最近两年,证监会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对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实践进行了认真总结,对于包括是否可以取消前置程序,是否可以借鉴成熟市场采取的示范诉讼、公共机构支持诉讼等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的思路,也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和论证。希望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修改完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