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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两网平移北京是典型的有法可依!删帖是有法不依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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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13   

两网平移北京是典型的有法可依!删帖是有法不依的事!

两网平移北京是典型的有法可依!删帖是有法不依的事!
观点不同也不能删帖啊!要有法制观念!
tjnk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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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2-13   
当初两网就是这样关闭的,关闭两网起码还有个理由“国庆彩排、设备检修”,删帖连个理由都不给;要求证监会做到的,自己有否应先做到!然后再谈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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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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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2-13   
两网平移北京是依的哪门子法?你说说
tjnk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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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2-13   
过几天两网平移完北交所后,我再说绝密答案,现在真的不能说,泄露机密影响两网人翻身,罪过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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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sun86 威望 -10 2012-12-15 装神弄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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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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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2-12-14   
回 4楼(tjnk) 的帖子
必须对两网受害公司和股民们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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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2-12-14   
各抒己见 应该容许不同声音 不同观点的存在 如果不认同 可以辩论 删帖就是无能的表现
bdzw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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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2-12-14   


以理服人,
说“有法可依”就要把“法”列举出来,否则视就为无理取闹。


tjnk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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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2-12-14   
华老说过老三板五十多家公司是最正宗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北交所又是全国非上市公众公司最高层级,证监会把两网平移北交所不就是依法监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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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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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2-12-14   
引用
引用第7楼tjnk于2012-12-14 11:58发表的  :
华老说过老三板五十多家公司是最正宗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北交所又是全国非上市公众公司最高层级,证监会把两网平移北交所不就是依法监管吗?


请学习:自然规律文章   严正声明:深交所老三板公司绝不是非上市公司

http://38888.uueasy.com/read-htm-tid-81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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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2-12-14   
不管是华山和自然规律谁说的,都要服从真理,自从中国证券法2006年1月1日出台后,国务院112号令就自动作废了。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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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2-12-16 你的胆子比朱总理还大,国务院命令被你一句话自动作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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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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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2-12-14   
回 10楼(tjnk) 的帖子
你嘴真大,你说作废就作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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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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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2-12-14   
回 10楼(tjnk) 的帖子
国务院112号令于1999年9月9日~~~~2006年1月1日期间,关闭两网算违反国家法规条列吗?
争论十年二十年也无用!
主板启动了,挣钱是硬道理!
tjnk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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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2-12-14   
Re:回 10楼(tjnk)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11楼小李于2012-12-14 13:59发表的 回 10楼(tjnk) 的帖子 :
你嘴真大,你说作废就作废了

咱们这是在讨论问题,扯不上谁嘴大嘴小。
证券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证券法》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促成《证券法》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这一事件使国内对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意愿占取上风
你总抱着国务院112号废纸,能解决两网问题吗,现实吗,纯属于胡搅蛮缠;只提不合理关闭需要妥善安置和必须执行2000年29号文件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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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tao1976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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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2-12-14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bdzw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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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2-12-14   
Re:Re:回 10楼(tjnk)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13楼tjnk于2012-12-14 15:22发表的 Re:回 10楼(tjnk) 的帖子 :

咱们这是在讨论问题,扯不上谁嘴大嘴小。
证券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证券法》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促成《证券法》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这一事件使国内对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意愿占取上风
你总抱着国务院112号废纸,能解决两网问题吗,现实吗,纯属于胡搅蛮缠;只提不合理关闭需要妥善安置和必须执行2000年29号文件就行了。


 
-----------------------------------------

朋友,友善探讨,看来,你真的需要好好普法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之所以没有被废除,那就有没有被废除的道理,证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在这一点上是十分清楚的,证监会的官网上至今还挂着《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说明了什么?这说明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它还有用,你有什么证据说明它没有用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没有用了对你我又有什么好处?

该冷静了。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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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2-12-14   
回 13楼(tjnk) 的帖子
国务院112号令发布的《股票发行和管理暂行条例》从未作废!至今还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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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0 2012-12-14 原《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早已作废。 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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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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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2-12-14   
法比条例大,政府部门的《证券条例》不可能超越后来的全国人大的《证券法》,证券法规定:交易所的设立和撤销由国务院决定!国家能首批把两网平移北交所,就很是尊重历史了,这也得益于两网的发起者岐山书记。如果没有北交所,大家可以提就地解决两网转板沪深,现在北交所成立了,那个提法就不现实了。北交所就是当初的两网,你两网不回家想直接转板,想什么呢?两网回归北交所,对北交所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后大家就会明白了。
[ 此帖被tjnk在2012-12-14 18:3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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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威望 -10 2012-12-14 人大和政府没说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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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2-12-14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寅所、刘文俊、黄贻帅)


〔2011〕20号

当事人: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寅所),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五路通街19号院,法定代表人柳协春。

刘文俊,男,1964年9月出生,为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科技)2004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华寅所董事兼广西分所所长,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2号。

黄贻帅,男,1957年12月出生,为银河科技2004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华寅所董事兼广西分所副所长,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2号。

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华寅所及其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审计银河科技年度财务报告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审查了当事人华寅所、刘文俊、黄贻帅提出的书面申辩意见,应当事人华寅所、刘文俊、黄贻帅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寅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05年4月,华寅所为银河科技2004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文俊、黄贻帅。

一、华寅所在知悉银河科技虚增收入且未进行重大差错更正的情况下,仍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05年2月,华寅所及其会计师在实施银河科技2004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对银河科技被财政部广西专员办于2004年下半年检查并发现虚增2002年—2003年销售收入的行为和被北海市政府处罚的情况知情,仍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刘文俊称,华寅所原计划要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是在出具2004年年度审计报告前,北海市政府对银河科技的处罚为内部不公开处罚;银河科技董事长潘琦和总裁王国生向华寅所保证3年内把存在的财务问题调整到位,保证3年内不会再有新的检查,华寅所同意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华寅所未对银河科技明显的舞弊迹象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华寅所审计银河科技2004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显示,银河科技本部2004年销售收入1.35亿元,而经营费用—运杂费发生额为0元;银河电气2004年销售收入2.23亿元,经营费用—运杂费138万元。审计工作底稿收录的银河科技本部及银河电气的销售合同第4点显示:“运杂费由销货方承担,其中运输费按实际发生费用开运输发票,其余按设备款开增值税发票。”部分合同显示公司应提供工程劳务。部分销售合同显示购货方遍布全国各地,银河科技本部销售额1.35亿元没有发生的运杂费、银河电气的运杂费全部为公路货运发票,金额也明显偏低。对这些明显有悖常理的情况,会计师将运输费用在营业费用中一并审计,工作底稿中对此可能发生的舞弊没有实施任何相应审计程序的记载。

三、华寅所未对函证程序保持合理控制

华寅所会计师在审计银河科技2004年度应收账款时,审计工作底稿显示,审计据以确认当年应收账款余额真实性的依据一是函证,二是替代审计程序(抽查凭证及查验销售合同),三是核对财务报告截止日后的回款情况。注册会计师从当年2553个客户中选取了574家客户进行了函证,函证金额695,015,181.07元,占2004年应收账款余额的87%,回函客户50户,回函确认金额43,753,536.61元,占2004年应收账款余额的5%,对未回函的客户,会计师未选择继续函证或其他替代程序。注册会计师在发出应收账款询证函的同时根据应收账款明细账抽查了记账凭证441,099,441.03元,占年度财务报告合并销售收入1,182,285,133.35元的37%。

我会认为,华寅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刘文俊、黄贻帅在发现银河科技未对虚增2002年、2003年度收入问题进行披露的情况下,仍对银河科技2004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第二十一条“如果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规行为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并且未能在会计报表中恰当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规定。

华寅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刘文俊、黄贻帅未对银河科技明显的舞弊行为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对银河科技虚增销售收入1.79亿元和虚增利润6,900万元的报表予以确认,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错误或舞弊可能存在的迹象时,应当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的规定。

华寅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刘文俊、黄贻帅未对函证程序进行合理控制,对银河科技隐瞒关联方资金往来发生额5.44亿元、隐瞒对外担保3.42亿元和隐瞒银行借款9,000万元的报表予以确认,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第十七条“在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询证者的选择、询证函的设计、发出以及收回保持控制”,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之(五)“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记录于工作底稿”和(六)“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工作底稿,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第十九条“如果被询证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接收,并要求被询证者寄回询证函原件”,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进行函证”的规定。华寅所在银河科技审计风险极高且审计过程中已发现其舞弊的情况下,仍然依据银河科技的内部控制,仅通过检查发货单、销售发票等内部证据等方法执行替代性程序,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我会认定,华寅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刘文俊、黄贻帅的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以及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华寅所未按规定审计银河科技会计报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辩解的“处罚的指控事实不清”和“指控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当事人提出的处罚时效和重复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我会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华寅所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40万元;

二、对刘文俊、黄贻帅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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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0 2012-12-14 他不作废,你不能自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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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2-12-14   
条例在不与证券法相抵触时,可以有效力,但当与证券法有抵触时,对不起,要听证券法的!这就是证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在两网问题上为什么敢违抗条例的原因,他不是违抗国务院,而是不敢违抗证券法!当然,我国许多领域都有一些过时的条例不作及时处理,造成混乱,国家正在治理此事,但作为国务院这个破鸡巴条例明知道有证券法了,还不做出及时清理,这是懒政行为,说明这届政府很操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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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gayga 威望 -10 2012-12-16 放水
小李 威望 -10 2012-12-14 什么乱七八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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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2-12-14   
不明白就大道至简说,好比小草的华老和山高两位高层,华老不在时,山高说嘛是嘛;华老在时,山高不是不可以说话,但说话绝不能与华老的话有抵触,一有抵触,大家就都听华老的,就把山高扔一边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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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2-12-15   
引用
引用第20楼tjnk于2012-12-14 19:48发表的 :
不明白就大道至简说,好比小草的华老和山高两位高层,华老不在时,山高说嘛是嘛;华老在时,山高不是不可以说话,但说话绝不能与华老的话有抵触,一有抵触,大家就都听华老的,就把山高扔一边去了。



“华老在时,山高不是不可以说话,但说话绝不能与华老的话有抵触”,山高是好同志,偶的好兄弟,你理解错了!!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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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2-12-15   
某些人就跟过期版主一个德性,正事干不了,内部斗争最热衷,分散注意力和力量,何必呢?无聊就洗洗睡觉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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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2-12-15   
一边说法大于条例,一边拿着谢庚的话到处吼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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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2-12-16   
回 10楼(tjnk) 的帖子
你的胆子比朱总理还大,国务院命令被你一句话自动作废了?
你的逻辑自打耳光!国务院既然有权利设立和解散证券交易所,怎么国务院的命令会因为《证券法》而自动作废?
你的脑子进水了。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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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2-12-16   
引用
引用第23楼mmmm于2012-12-15 14:47发表的  :
一边说法大于条例,一边拿着谢庚的话到处吼叫。

七狱再生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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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2-12-16   
没弄明白北京男和TJNK是啥意思,你想表达什么?你又担心什么?难道要求两网上主版不合理?总感觉你逻辑有些问题.有难度并不代表不可能,不可能并不代表我们不诉求,就以双方谈判来说,谁都会以最大诉求开始,至于我们两网结果:到北网并确保享受最优惠待遇是底线.你仔细从证监会角度想一想,我们以那种诉求结果会使我们的利益系数最大?另外,不要故弄悬虚,貌似知道很多内幕,这最不靠谱,还有不要夸大某个人能量及口头许诺,因为曾几何时证监会一位女官员告诉我们两网进入老三版如何如何好,现在她已经去见马克思,我们还在这里苦苦挣扎.至于你说的谢某保证的到北网并确保享受最优惠待遇更是空中楼阁,(万一他进局子了呢?一切皆有可能)
还有".删帖连个理由都不给;要求证监会做到的,自己有否应先做到"这个有点搞笑,你太高看管理员了,你把管理员等同总理主席了,我真为管理员高兴,睡觉也能笑醒.
最后,我没有恶意,我们的目标是共同的.
tjnk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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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2-12-16   
国务院的证券条例和全国人大的证券法两个并存时,有冲突时,以那个为准?证券法说两网是非上市公司,条例说两网是上市公司,大家说说吧,到底听谁的?如果连这个都掰扯不开,怎么威权?
不补偿两网人,中国证券市场就不如赌场。
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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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12-12-16   
 

TJNK  散布不实信息禁言1天
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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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2-12-16   
证券法,公司法从未公布什么“非上市公司”!
引用
引用小李于2012-07-17 16:59发表的 “非上市公司”监督办法引出大疑问,什么是“非上市”公司?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规范证券市场行为的法规,证监部门使用《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为执法依据。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十三项)规定的上市公司范围:“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六项):“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运营的公司法律,一般不用于证券监管。它是这么规定的:“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按照国务院指示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
对“上市”是这么解释的


1.
(货物)开始在市场出售
2.股票,债券,基金等经批准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对“交易”是这么解释的1动词买卖商品2名词 生意

对“交易所”是这么解释的

“进行证券或商品交易的市场”

由此可见《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上市公司”其实和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范围的规定是一个东西。在深交所代办转让的三板公司也是上市公司。


就像我们也不能把青海(省)当作大海,把寒山寺当作是“寒山”上的寺一个道理,我们也不能改个股份转让系统的名字就说其不是交易所,这个证券交易的场所其实就是交易所,我们不能因为其命名的不同改变其物质的属性。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当然涵盖了在深交所代办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证监部门说转让不是交易,难道在这里买股票不需要花钱?还是卖股票的不收钱?不需要进行币货交换?继续把在股份报价系统交易的公司称作“非上市公司”,既不符合我国语言文字规范,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理解,更不符合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

我们老百姓理解的上市,就是到市场上交易!
把在低一级交易市场交易的上市公司说成非上市公司,是证监会语言腐败,企图逃避监管责任的表现!

难道纳斯达克交易的也不是上市公司?他们是“全美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咋报价系统来到中国就不是交易所了呢?这些上市公司咋就成了“非上市公司”呢?
希望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推出时,能对“非上市公司”作出合理合法的界定。



山东投资者:李--- 243554427@QQ.com


.......

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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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12-12-16   
我们看到,公司法,《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分别划定了自己的“上市公司”范围。

2网公司属不属于公司法规定范围有争议,但公司法没说其他公司不是“上市公司”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司法不抵触。

“非上市公司”监督办法是部门规章,其规定的“非上市公司”与国家行政法规《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抵触。

而证券法没有涉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范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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