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退市股份转让系统的服务对象是什么,投资者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服务对象仅限于上交所退市公司。根据上交所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后,选择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且与上交所签署《股份转让服务协议》的,其股份进入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在股份转让安排、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与上交所主板有所区别,投资者需予以特别关注。
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每周一至周五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同时对股份转让作了具体限制:一是每天只提供一次集合竞价,不提供连续竞价;二是涨跌幅限制为5%;三是只能使用限价委托。
《股份转让暂行办法》规定了退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退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公告,信息披露渠道为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和上交所网站。
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强化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3年以上股票投资经验,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条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仅能通过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卖出其所持有的退市公司股份。同时,要求券商建立投资者资质审查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前端控制,形成合格投资者名单。
投资者在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异常转让情形的,上交所将视情况开展调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八、建立重新上市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哪些公司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建立重新上市制度的目的,是让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能够再次回到主板市场进行交易,以便在不同层次的市场之间建立起能上能下的市场机制,促进退市制度的顺畅实施。本次发布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即是对前述精神的落实。
关于可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范围,《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明确,上交所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同时,考虑到历史情况,《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实施前其股票已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另外,本次发布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明确了申请重新上市的时间间隔要求,退市公司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在其股票进入上交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届满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但对于不配合退市工作的,上交所在 36个月内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公司重新上市未获上交所同意的,再次提出申请的最低间隔期是6个月。
九、重新上市的条件是怎样设定的,是否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
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已在此前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中明确,是综合了各方市场参与者的意见,参照恢复上市条件和借壳上市条件,从退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水平及规范运作等方面具体设定的。本次发布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未新增或者减少条件,
尤其需要明确的是,《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仅规定了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并未对上市公司退市后的并购重组事项设定条件和程序。《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一些市场人士担心未来借壳上市的规则不统一,会使公司借壳门槛更低。据悉,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
十、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审核程序是怎样的,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对相关重新上市安排有哪些规定?
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审核程序,与暂停上市公司的恢复上市类似,包括退市公司申请、交易所受理、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以及交易所决定等。《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对各环节的具体期限也有明确规定。其中,上交所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时间是五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补充材料的十五个交易日;上交所审核并作出决定的时间是60个交易日,不含补充材料的三十个交易日。另外,如上交所决定不同意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公司还可以申请复核。
在信息披露方面,《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引入预披露制度,要求申请人在上交所受理其申请后,应在上交所网站披露重新上市申请书(申报稿)、重新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公司还需及时披露重大的审核进度信息以及申请期间公司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另外,上交所也强化了中介机构在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中的作用,对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了保荐报告书、保荐工作底稿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在重新上市安排方面,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时间规定。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获得同意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与上交所签订重新上市协议,及时办理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二是对重新上市股票的限售规定。对公司不同类型的股票视其性质和来源的不同,作相应的限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