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下午,沪深交易所双双发布退市配套规则,进一步明确退市制度的有关细节。
上交所发布4项退市配套规则风险警示板明年亮相
上交所本次发布了四项退市配套业务规则,分别是《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实施细则》”)、《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四项业务规则涉及的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期、退市股份转让系统以及重新上市制度,在上交所于2012年7月7日修订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已有明确规定。本次发布的四项规则是对前述制度的细化和落实,其主要目标是建立起相对完整顺畅的市场化退市机制。本次相关业务规则发布后,上交所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将依次包括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退市整理、退市股份转让和重新上市等环节,既有利于充分揭示退市公司的风险,也有利于帮助投资者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上交所在起草制定四项业务规则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继续深化证券市场改革的总体目标,综合考虑了各方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把握“稳中求进”的原则,一方面毫不动摇地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新退市制度的各项具体工作,以期顺利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历史情况,对新退市制度推出前的已暂停上市公司作出了合理安排,以稳定投资者的预期,保证新旧退市制度的平稳过渡。
深交所:落实退市制度推动上市公司退市市场化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
对于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办法”适用所有退市公司,包括“老三板”公司。二是为防止恶意炒作,在审核重新上市申请时,增加了对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予以关注的内容。
在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的修订方面,鉴于退市整理期公司不得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已处于重组中的公司,可选择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或者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继续筹划或推进重组进程。为避免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情形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退市整理期事项的时间过于仓促,“规定”增加了暂停上市公司在筹划重大重组时点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