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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ST创智恢复上市申请事项进行复核的请求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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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创智恢复上市申请事项进行复核的请求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山高路险 从 综合信息 移动到本区(2013-03-09)
*ST创智恢复上市申请事项进行复核的请求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一、退市处理如何体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1、应依法惩处违法违规的大股东,而不是将无助的散户进一步推向绝望的境地。创智目前濒临退市,其根源是原大股东丁亮挪用上市公司7个多亿元巨额资金造成的,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丁亮将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事追究,如果被挪用的资金回到上市公司手中,创智就不需要他人重组,但监管机关没有依照《证券法》第18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犯罪分子一直逍遥法外,现在却把犯罪损失转嫁到四万创智受害人头上,这是一起渎职犯罪的腐败案件。此事件未查清楚之前,不能简单将创智做退市处理。 2、现大股东四川大地集团利用虚假合同虚假重组,欺诈上市,此事情未查清楚之前,不能简单将创智做退市处理。 3、如退市,将强行中断破产重整后的重组进程,人为破坏公司恢复经营。 4、进一步加强了小股东的弱势地位,更容易受不良大股东胁迫。 5、*ST创智的中小股东为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努力*****,反而成为退市新政受害者。 6、可以探讨不一刀切,分离处置,仅针对不法大股东的退出机制。   二、退市制度不能中断主板中的破产重整进程——行政不能干预司法,新老划断必须彻底。       1、破产重整,是人民法院依据《公司破产法》,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并通过后续重组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即破产重整公司通常是净壳,无可持续性经营资产,无法简单地满足所谓的退市财务要求,且处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阶段或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ST创智已经完成破产重整,公司的重组决议也已经过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明公司仍处于重组过程中。退市将人为阻断了这一重组进程。 2、破产重整目的是为了公司资产重组清除障碍,已实施完毕破产重整的公司,已具备了充分进行资产重组的法理条件。根据行政不能干预司法的原则,《公司破产法》应当优于《退市整理规定》,完成破产重整的公司应当不受《退市整理规定》的限制,仍应按法院程序继续推进资产重组。如果行政命令退市进入三板或者整理板,势必出现行政干预司法,与完善资本市场,建立法治社会格格不入,甚至可以理解为体制的一种倒退。
    3、重整计划已经法院裁定批准,具有不可逆性,而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是,创智科技将通过重组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并恢复上市,所以创智重组是不能终止的,董事会不能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就终止重组表决,创智也就不会到整理板交易;法院受理创智科技破产重整案件前是通过深交所备案的,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时也并无2012年12月31日大限规定,目的是恢复上市,而非退市后再上市,所以才得到债权人和出资人组会议的同意,因此深交所没有理由裁定创智退市,否则就是行政对抗司法。所以创智科技公司应当维持现状。 4、创智是在退市制度推出前,在主板进行破产重整的,所以不应该退市,如果有退市制度,投资者也不会同意在付清债权后,额外让渡7173万股的重整方案。*ST创智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有7173万股份,原所有股东的财产已经分离为让渡股份与缩股后股份两部分。专用账户股票归广大股东共有,在法院没有裁定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支配使用,更不能占用,如果退市到三板或者是退市整理板,则造成主权归属不明晰。如果要交易,应当归还缩股(也属原有股东财产),而归还股份意味着破产重整失败。如果不交易,则应不退市,继续推进破产重整后的重组进程。破产重整由深圳中院主导,执行阶段已经完毕,让渡股票已经不可逆转,如果退市进入三板或者整理板,必将损害所有投资者利益(如投资者持有10000股创智 经过让渡后只剩下8500股,如果选择卖出,价值10000股却只能8500股卖出 而买入者花8500股代价可以换来10000股的内在价值),这样的交易不公平且不具备操作性。这和以郭主席为领导的监管层所倡导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出发点背道而驰。且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由于公司资不抵债,将债权债务用股票的价值进行偿还。如若公司退市到三板,股票价值较当前出现明显差距,与破产重整时的条件严重违背,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证! 5、破产重整公司通常是净壳,无可持续性经营资产,无法简单地满足所谓的不退市财务要求。退市制度必须彻底新老划断,否则势必将在主板已完成破产重整的公司活生生逼上退市绝境。   三、  捐赠资产可为重组争取时间,有利于上市公司恢复经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请允许并支持。    *ST创智的破产重整重组方案是2012年以前做的,重整条件是按照以前的政策制定的方案,方案设计的路径与新的退市政策不一致,现大股东为了满足新政的保牌要求,要注资,而*ST创智是净壳,注资就难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耗时较长;并和*St创智的破产重整条件相抵触而得不到证监会的核准,这让大股东很难进行注资保壳工作进而延误了注资保壳工作。   四、    *ST创智退市“无法可依”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十四章审核*ST创智恢复上市问题,主要是看暂停上市当年2007年年报是否盈利就可以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且没有出现之后的连续三年亏损,但是,交易所审核是否恢复上市时按照惯例(而没有规定)要考察持续经营能力,但是持续经营能力却没有明确的条件和定义,*ST创智中小投资者多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追问其条件,都没有明确回复,也没有对外公布其条件。所以,“持续经营能力”的标准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以*ST创智无主营并亏损判定没有持续经营能力这没错,但是,之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没有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规则,之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没有给有关的上市公司相关的通知,这就属于规则缺失,其中如若存在利益,按照法治精神利益理当偏向归属于上市公司*ST创智。因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缺乏持续经营能力裁定*ST创智而退市,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五、 类比其它暂停上市公司,创智退市比窦娥还冤! 1、中钨的2011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对其持续经营能力是单独发表意见的,即提请报表使用者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不具有持续性。 12月初,*ST中钨的重组方案被证监会重组委否决,这一旨在解决公司关联交易、五不分开等恢复上市障碍的重组方案被否,被外界普遍认定为难逃退市的命运。然而,此次深交所却意外放行*ST中钨的恢复上市申请。*ST中钨同日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的虚幻承诺函似乎为公司奇迹般的恢复上市给出了注解。五矿承诺:在未来三年内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使中钨高新形成集钨矿山、钨冶炼、钨粉末、硬质合金及深加工的完整钨产业链,将中钨高新打造成为五矿集团钨及硬质合金的强势企业。即便如此,*ST中钨如今依然没有解决其恢复上市的障碍,就轻易实现保壳!
    2、2011年度ST北生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我们提请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截止2011年12月31日止,北生药业已经无经营性资产,净资产为-41,183,771.3元,累计亏损严重。这些情况表明可能对北生药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惑的不确定性。2、2012年12月21日与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大资产重组意向性协议书》,还只是意向性的协议书,就轻易实现保壳!
    3、同样令人意外的还有*ST武锅B成功获批。债转股方案被否后,*ST武锅B巨额债务问题仍不能得到解决,净资产仍然为负值,连年亏损,且2012年前三季度亏损额高达5607万元。即便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该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仍值得推敲。但仍然轻易实现保壳! 4、就连股改和重组方案双双被否的S*ST天发也通过紧急方案得以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在重组方案被否后,S*ST天发迅速补充所谓的材料证明其持续经营能力。就轻易实现保壳!     其他有条件恢复上市公司的种种硬性瑕疵不胜枚举!虚幻的承诺就能轻易实现保壳!*ST创智已经完成破产重整,并处在实实在在的重组进程上,却惨被退市!   综上所述,*ST创智4万中小投资者恳请证监会、深交所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出发,勇于正视整体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以高超的监管智慧,慎重考虑*ST创智的历史和特殊重组情况,批准我们的请求:   1、 对*ST创智恢复上市申请事项进行复核,以有条件恢复上市的方式继续推进重组。 2、 给予*St创智适当的注资保壳宽限期,支持有利于公司恢复经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捐赠保壳方式。 3、 鉴于额外让渡的7173万股份无法交易和退回给股东,请核准*ST创智以特停方式继续推进重组。 4、要求将原不法大股东丁亮绳之以法,追回担保资金,而不是仅仅罚款30万。 5、鉴于大地集团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大地限期转让其持有的创智股权,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市场永久禁入的处罚。 6、鉴于中国证监会湖南省证监局对*st创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不力,给四万多中小股东及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渎职行为,请求纪检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公开、公正,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此致          敬礼   *St创智4万中小投资者 2012-12-30 创智科技流通股东部分实名代表名单金康令、陆小庆 、陈勇、李郁文、谭正标、宫本海、李红寿、石 阳、邓劲强、郭利华、杨明杰、徐红梅、吴 京、许敏、俞伟、贺明、赵刚、许天高、熊玲、何教育、张大帅,李向王 、钱王、蒋 毅 、汤敬安、田志峰、刘萍、曹远、童蒙蒙、付强、毛艳玲、吴卫全、刘志刚、罗大强、杨宏、罗芳、王建华、龙红波、周小平、沈振梁、龚蓉、白宝山、白长山、白丽丽、陈晓军、刘文、施福来、王彤、刘蕴涛、李旺深、邹登峰、郑士斌、李照亮、刘文武、王春红、张燕、尹军祖、蒋学军、朱伟、刘志刚、王晓军、李书友、刘蕴涛、张伟、徐翀、徐周升、杨凤书、杜小波、王从栋、李宏霞、熊齐、杨宏、唐志强、邓豪、郭江涛、熊绍春、刘明敏、毛晓英、吴国表、李静榕、付振毅、曹阳、陈玲、白 丽、任国珠、聂敏、洪惠泉、赵耀生、刘斌、吴学娣 、罗江波、刘明华、叶静、 王明清、王丹、洪强、阙静、姜学文、刘小雨、李晨辉、胡民德、周悦、赵春霞、周跃军、董奇峰、张文玺、李建平、刘愉庆、郑力强、夏红芳、陈鹤翔、姚刚、朱海龙、常明、陆金梅、关波、庹韧、王红梅、王文涛、武晓、朱安军、朱安君 、吴秀华、肖光廷、刘殿龙、王悦新、吴杰、刘刚、徐峰、朱垂浪、贺伟、范军、李宁、郭玉宗、李晓东、吴小文、刘银花、张杰、陈琼、高宏杉、田昌路、韩礼华、王健、温东、李书友、王欣、朱雷雨、甄春行、刘洪齐、肖宏林、单连志、姜林、尹智愚、周顺德、陈路、向爱丽、宋全杰、蓝大云、畅晓岗、汪肯登、吴四皇、魏群、张锐、周玉文、宋振江、高鑫、简最通、魏建军、朱重浪、肖宏林、胡伟、万建华、胡长华、王德衡、刘建辉、宋爱萍、黄益新、姬廷顺、罗放华、王京涛、张本俊、赵友亮、孙倩荣、白清刚、张尚武、张铁丽、刘立春、于海云、周典雅、姜兵、马聘、张君、张琦、王庆伟、何教育、许宏、龚蓉、王静、付振毅、魏晓玲、毛晓英、虢国、姜林、刘小雨、李军、涂玲英、戴建波、毛艳玲、刘善霞、徐红平、黄志萍、刘善霞、杨睦惠、张健、邓志方、邓志锋、唐大立、张永忠、谢艳玲、余美珍、余美岗、万风娇、徐丽丽、李如愚、石瑚、戴萍、戴剑波、肖碧芳、杨伟、李惠、李晓昱、杨建国、周爱云、胡世伟、黄依依、王伟建、欧锡鹏、叶同繁、董传兰、许建辉、陈轶霖、廖崇芳、邹静、庄瑞贞、周强 、郭林强 、颜林娜、 孙小宏、 孙丽丹、 王宏超、 赵国山、 伍斌 、张湘辉、 李月娥、 朱佑平、 陈轶霖、 陈文寿、李功文、姜露霞、詹兵、温燕玲、温燕君、温燕丹、张军阳、邱彩红、邱跃红、赵正云、李进、韩菊花、文晖、冯志强、谢海、邓向阳、蔡立民、肖雄、李春奕、唐军明、刘高琪、黄轩强、廖道春、文光耀、鲁显景、张毅、刘礼、黎英、鄢志刚、周旌、高小清、胡红、张秀华、雷利华、李万一、朱红、田家治、冯志华、程建中、叶力、黄朝辉、张照、李孝民、程建湘、袁习成、甘兆林、甘红飞、廖小群、胡长华、胡立杰、张玉芬、吴敏、杜永利、王玲、高孝平、许少成、张光、 张英波、张孝波、刘预见,郑秀钦,林红,黄颖,林秀如,陈晓岚,刘淑叶,林哲生,郭小明,陈敢,林海峰,高侠峰,戴伟,刘汉华,柴乃实,熊绍春,王长新,黄波,刘预见,李霞清,王浪波,王树坤,周怡,刘万云,向敏, 楼志武, 徐建强, 朱海龙, 韩彦民, 梁拥军, 赵春田, 杨英等。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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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2-30   
(转载央视网)上市公司调查:“退市第一股”*ST创智身后的重组罗生门
央视网消息:(记者 周红艳)“这就像是还在手术台上的病人,被追赶着与健康人赛跑,结果一定是必死无疑。”

  12月24日,“末日”后的首个平安夜,陈斌没有选择和家人一起过节,而是与几位同为*ST创智(后简称“创智”)股东的朋友一齐来到中国证监会的*****办,来反映这只股票重组失败背后的深层原因。谈及创智几近板上钉钉的“退市第一股”身份时,陈斌用了一个虽不完全恰当,却十分形象的比喻表达了自己的无奈心情。而实际上,在曾经笼罩着“中国微软”光环的创智数码从荣盛到破产、从破产重整到被勒令终止上市的数年重组路上,出现这样难以被中小股东理解接受的、“意料之外”的戏码,已经不是第一遭。

  14.57亿等于30万?

  根据证监会(2009)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42号文”)认定的事实:在1998年,创智数码董事长丁亮名下的创智信息科技邮箱公司借壳上市,从2004年至2006年三年间,丁亮累计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达5.71亿,为他个人的创智集团及关联公司违规担保8.86亿,侵吞总额达14.57亿,直接导致公司在2007年5月被停止交易。就此,2009年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丁亮警告处份并处30万元罚款。

  “我们一直很难接受将14.57亿与30万对等来看这件事。”另一位股东王平向记者介绍,自42号文发出后,创智的中小股东一直要求追究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的前大股东即实际控制人丁亮的责任,要求管理层将丁亮一案移交至检察机关,依法追究被侵占的巨额资产,以挽回股民的损失。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证券法》的第186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创智的亏损并非是经营性亏损,而是由于大股东掏空公司的行为而亏损,我们认为这其中涉嫌经济犯罪。停牌四年受损失的都是普通投资者,罪魁祸首却金蝉脱壳。我们认为这是极其不合理的。”多位投资者一齐向记者讲述称。

  “坑蒙拐骗”的重组方

  *ST创智重组方为四川大地集团。资料显示,大地集团涉及房地产、酒业批发零售等业务,实际控制人贾鹏1969年生,四川广元人,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

  王平称,大地集团在2007年底进行重组的时候曾承诺中小股东“未来12月注入旗下核心优质房地产业务,总价值不低于2.2亿元”。在重组的过程中,还曾表示“目前大地集团的房地产业不符合国家政策”,请中小股东让渡股份是为了引进新的重组方。这样的承诺最终使得该公司最终与2.26元/股的低价(*ST创智股票停牌时价格为4.68元/股)入主*ST创智。此后,大地集团还承诺为原大股东创智集团占用的1.4亿多元资金提供担保。现在看来这些承诺无一兑现。

  而此后亮相的所谓“新的重组方案”乃是控股股东大地集团将整体注入其控制的成都国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国地置业”)。国地置业为在成都进行土地一级整理业务的公司,目前整理范围为成都龙泉驿区天鹅湖片区、十陵片区约7平方公里的土地。

  “城市运营商实际上当然属于房地产,而且重组公司还是大股东资产,我们当时就有一种被骗了的感觉。”

  但令王平没想到的是,即便如此,这一方案里面实际上仍然隐藏着一只“黑天鹅”:成都市去年出台的《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下称“2011版通知”)将对国地置业所经营业务造成影响,即该通知中规定一级土地整理项目投资的年回报率应不高于投资方实际金额的12%,而国地置业公司重组方案中所披露的国地置业与龙泉驿区政府所签项目的对应投资回报率则高达39%。两组盈利数据相差甚远。而对于盈利预期的夸大,直接导致了重组方国地置业2012年11月最后一次重组方案的通过失败。

  并未绝望 重归或在一年后

  陈斌和王平没有想到,就在他们反映问题的当夜,深交所就发布公告称:*ST炎黄、*ST创智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事项未获得审议通过,将终止上市。这是“退市新政”实施后,首批退市的企业,也意味着退市制度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此后,创智也发布公告确认了这一信息。

  今日,记者联系到了陈斌。他表示,虽然难以接受,但他们这些中小股民们并不会放弃继续*****的努力。在昨日与证监会相关工作人员的沟通中,陈斌了解到,*ST创智实际上在一年之后还有重新上市的可能性。

  “关键就是要看大地未来能不能作为。但大地之前涉嫌欺诈上市的行为已经让我们这些投资者失却了信心。” 陈斌担心,“拖”字会使创智在未来的一年中重蹈覆撤。就此,他希望监管层可以考虑到创智 “破产重组”的特殊情况,对其进行特别处理,以保障4万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按照昨日深交所对相关规定的解释:退市公司股票应在深交所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期限30个交易日。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45个交易日内可进入全国性场外市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

  与此同时,*ST炎黄、*ST创智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消除了终止上市情形并且达到了深交所规定的重新上市的条件,在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或者18个月后,还可以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中出现的投资者人名为化名。)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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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2-30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创智科技、丁亮等10名责任人员)




〔2009〕42号



当事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科技或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鹏,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管理楼207号。

丁亮,男,1962年2月出生,时任创智科技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茅街65号2栋602房。

龙白浪,女,1956年3月出生,时任创智科技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蔚蓝海岸B3-33-10A。

邓奎欢,男,1972年2月出生,时任创智科技董事、总会计师,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向韶村2栋202。

黄家建,男,1953年9月出生,时任创智科技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2号25栋302。

林惠春,男,1961年2月出生,时任创智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中1楼一门203。

唐南军,男,1965年7月出生,时任创智科技董事长,其他情况不详。

柳林,男,1970年5月出生,时任创智科技董事,住址:北京市房山区新镇泳池路7号楼101室。

汤秀庭,男,1943年5月出生,时任创智科技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宣武区红莲南路55号。

邓颖俊,男,1972年5月出生,时任创智科技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501栋15号。

张介福,男,1946年5月出生,时任创智科技独立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3栋162室。

依据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以及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创智科技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林惠春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林惠春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创智科技、邓奎欢、唐南军、柳林、汤秀庭、邓颖俊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丁亮、龙白浪、黄家建、张介福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创智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股东的关联关系

创智科技在2004年、2005年、2006年年报中披露:“公司前十名股东中,湖南创智实业有限公司系创智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该两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前十名流通股股东中,未获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但是,调查发现,创智科技股东湖南华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实业)法定代表人黄家建系由创智科技大股东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集团)委派出任;华创实业的设立资本及其受让创智科技法人股所支付的部分资金系由创智集团提供;华创实业与创智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丁亮,华创实业与创智集团是一致行动人。创智科技2004年、2005年、2006年年报未如实披露股东创智集团与华创实业之间的关联关系。

以上违法事实,有创智科技、华创实业以及创智集团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对创智科技2004年年报未如实披露股东创智集团与华创实业之间关联关系事项负责的是在通过2004年年报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的时任董事丁亮、龙白浪、林惠春以及时任董事兼华创实业董事长黄家建。其中,丁亮是对该项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创智科技2005年、2006年年报未如实披露股东创智集团与华创实业之间关联关系事项负责的是时任创智科技总经理的丁亮。

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和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二、未按规定披露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02年5月至2006年12月,创智科技大股东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主要形式包括:由创智科技及其子公司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软件园)、深圳市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信息,后更名为深圳市慧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等通过转账支票向第三方付款,第三方再向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华创实业、深圳市诚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诚茂)、深圳市智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公司)、长沙北斗星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星)等付款;由创智科技开立银行汇票、转账支票并背书以及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给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深圳诚茂等公司;创智科技及其子公司创智软件园为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深圳智信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据统计,2004年度,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及偿还的资金累计发生4笔,金额合计20,280万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深圳诚茂、智信公司、华创实业、北斗星等公司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余额为211,400,473.40 元。以上情况,创智科技未在2004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2005年度,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及偿还的资金累计发生72笔,金额合计499,371,864,81元。截至2005年12月31日,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为467,713,286.83元。创智科技2005年年报披露,截至2005年12月31日,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为3.48亿元(包括为创智集团及其他关联方担保、被划走的资金2.2亿元)。与实际占用资金的情况相比,创智科技2005年年报披露的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2006年度,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及偿还的资金累计发生22笔,金额合计492,857,604.07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为11,735,682.76元。但创智科技2006年年报披露,该公司已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与实际占用资金的情况相比,创智科技2006年年报披露的事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陈述。

此外,创智科技在2004年至2005年,对达到临时披露要求的资金占用事项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其中,2004年度有4笔,金额合计20,280万元;2005年度有22笔,金额合计226,393,623.93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创智科技2004年、2005年、2006年年报,创智科技及其子公司创智软件园与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往来记账凭证与附件,创智科技与创智软件园对外担保合同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对创智科技2004年年报未披露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负责的是在通过2004年年报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的时任董事丁亮、龙白浪、邓奎欢、黄家建、林惠春,时任独立董事张介福。其中,丁亮、龙白浪、邓奎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创智科技2004年度未及时披露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负责的是在创智科技付款通知单等书面凭证上签字的时任董事丁亮、龙白浪。

对创智科技2005年年报披露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存在重大遗漏负责的是在通过2005年年报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的时任董事唐南军、柳林,时任独立董事汤秀庭以及在2005年年报书面确认文件上签字同意的时任总经理丁亮。其中,丁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创智科技2005年度未及时披露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负责的是在创智科技付款通知单等书面凭证上签字的时任董事丁亮、龙白浪。

对创智科技2006年年报虚假披露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负责的是在通过2006年年报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的时任董事唐南军、柳林,时任独立董事邓颖俊、汤秀庭以及在2006年年报书面确认文件上签字的时任总经理丁亮。其中,丁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三、虚假披露公司资产与主营业务收入等

在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过程中,创智科技进行账务处理,将占用资金列为资产192,441,573.40元,列为主营业务收入1,461万元。其中,2002年度列为资产59,607,873.40元,包括列为存货426万元,固定资产51,847,873.40元,在建工程350万元,列为主营业务收入1,461万元;2003年度,列为资产88,503,700.00元,包括列为存货1,968万元,固定资产49,123,003.00元,在建工程1,650万元,长期待摊费用3,200,697.00元;2004年度,列为在建工程3,623万元;2005年度,列为在建工程810万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创智科技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创智科技及其子公司创智软件园与关联方的往来账页与附件、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对创智科技2004年年报虚假披露公司资产与主营业务收入等事项负责的是在通过2004年年报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的时任董事丁亮、龙白浪、邓奎欢、黄家建、林惠春,时任独立董事张介福。其中,丁亮、龙白浪、邓奎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创智科技2005年年报虚假披露公司资产与主营业务收入等事项负责的是在通过2005年年报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的时任董事唐南军、柳林,时任独立董事汤秀庭以及在2005年年报书面确认文件上签字同意的时任总经理丁亮。其中,丁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和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四、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04年度,创智科技子公司创智软件园发生10笔总金额为32,728万元的对外担保事项,创智科技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也未在2004年年报中进行披露。2005年度,创智科技及其子公司创智软件园有12笔总金额为55,893万元的对外担保事项,创智科技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包含从2004年度延续下来的未解除担保责任的三笔金额合计13,960万元的担保)。

以上违法事实,有创智科技、创智软件园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以及创智科技相关年报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时任董事丁亮、龙白浪在创智科技、创智软件园通过对外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知晓对外担保相关事项,是对该项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创智科技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2007年12月以来,该公司大股东发生变更,公司进入重组,期间选举产生了新的董事会、监事会,聘任高管人员,完善内控制度,健全治理结构,未发生新的违法行为。为顺利完成重组工作,尽早恢复上市,请求对其免于处罚。经复核,创智科技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对事先告知涉及违法事实均予认可。鉴于当事人未就本案提出新的事实及其证据,有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林惠春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会上对事先告知涉及违法事实予以认可,但申辩提出,其作为总经理,主要负责创智科技的海外市场与外包业务,从未参与丁亮等人策划、实施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规亦不知情;其不清楚创智集团与华创实业的关联关系,没有主观违法的故意。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经复核,林惠春承认自己未尽到作为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根据林惠春的询问笔录,其对创智集团与华创实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应当知情。鉴此,当事人有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唐南军、柳林、汤秀庭均申辩称,创智科技第五届董事会成立后,公司仍由以丁亮为首的原管理层控制,所有印鉴及财务均由三方(丁亮为首的原管理层、创智科技股东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及监管部门)共同监控,其对创智科技没有任何控制权及资产处置权;2005年、2006年年报是由原公司管理层与审计事务所共同完成的,且征得了监管部门同意。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仅是履行了签字职责,对于相关年报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无从考证。请求对其免于处罚。经复核,当事人的相关陈述、申辩内容与事实不符。根据新《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等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只要在定期报告上签署同意意见,其对该报告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即负有法律意义上的保证责任,除非其证明在报告签署当时具有勤勉尽责的情形,或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鉴于当事人未提出勤勉尽责的事实及其证据,且其有关仅履行了签字职责的说法显示当事人并未勤勉履行董事职责,因此,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邓颖俊申辩称,因客观原因导致难以发现创智科技的违法事实;公司没有为其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便利,致使无从发现财务问题;其在2006年年报确认文件上签署同意的真实含义是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审计意见,并非同意该年报。请求对其免于处罚。经复核,当事人未就事先告知涉及的违法行为提出新的事实及其证据;其在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报的书面确认文件上签字即表示同意该年报,有关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邓奎欢对事先告知涉及违法事实予以认可,但申辩称,其接受财务总监龙白浪的领导,不直接参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账务核算及日常财务管理,无法全面了解创智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曾就创智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金异动提出疑义,但被明令不得了解和接触上市公司资金营运情况;龙白浪等人实际控制资金流向,自己无法真正履行总会计师的职责,也无法规范会计核算管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复核,创智集团于2002年6月6日任命邓奎欢全权负责创智集团对各业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对各业务部门财务的账务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审计管理以及经营业绩指标考核等。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电子邮件,邓奎欢在2002年6月后主要负责创智科技的财务管理与账务处理;其向丁亮报告过1999年-2001年账务及拟调整账目、集团财务组织架构等工作事项;向各体系财务人员发出资金支付、费用报销等具体指示。以上情况表明,邓奎欢实际履行了对创智集团所属单位,特别是对创智科技的财务管理工作。邓奎欢有关其不直接参与上市公司账务核算及日常财务管理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经复核,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与其他证据,龙白浪主要负责创智集团的财务管理及创智科技的融资,并操作创智集团与上市公司的资金往来调配;邓奎欢曾在创智科技及其子公司付款通知单等书面凭证上签字。以上情况表明,创智集团实施的资金占用主要是由丁亮、龙白浪组织并实施,邓奎欢曾经参与过部分资金的划转。

经复核,邓奎欢没有配合调查工作的情节。

综上,邓奎欢作为董事兼总会计师,对于公司的财务问题比丁亮、龙白浪负有更为直接、重要的责任。因此,邓奎欢对于创智科技相关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复核也注意到,当事人在本案中并不起核心决策或全面组织实施作用,因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部分予以采纳。

根据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创智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丁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龙白浪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邓奎欢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三、对黄家建、林惠春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唐南军、柳林、汤秀庭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四、对张介福、邓颖俊分别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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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创智科技、丁亮等10名责任人员)

〔200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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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号
 
当事人: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科技或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鹏,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管理楼207号。
丁亮,男,1962年2月出生,时任创智科技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茅街65号2栋602房。
龙白浪,女,1956年3月出生,时任创智科技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蔚蓝海岸B3-33-10A。
邓奎欢,男,1972年2月出生,时任创智科技董事、总会计师,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向韶村2栋202。
黄家建,男,1953年9月出生,时任创智科技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2号25栋302。
林惠春,男,1961年2月出生,时任创智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中1楼一门203。
唐南军,男,1965年7月出生,时任创智科技董事长,其他情况不详。
柳林,男,1970年5月出生,时任创智科技董事,住址:北京市房山区新镇泳池路7号楼101室。
汤秀庭,男,1943年5月出生,时任创智科技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宣武区红莲南路55号。
邓颖俊,男,1972年5月出生,时任创智科技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501栋15号。
张介福,男,1946年5月出生,时任创智科技独立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3栋162室。
依据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以及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创智科技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林惠春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林惠春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创智科技、邓奎欢、唐南军、柳林、汤秀庭、邓颖俊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丁亮、龙白浪、黄家建、张介福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创智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股东的关联关系
创智科技在2004年、2005年、2006年年报中披露:“公司前十名股东中,湖南创智实业有限公司系创智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该两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前十名流通股股东中,未获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但是,调查发现,创智科技股东湖南华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实业)法定代表人黄家建系由创智科技大股东湖南创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集团)委派出任;华创实业的设立资本及其受让创智科技法人股所支付的部分资金系由创智集团提供;华创实业与创智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丁亮,华创实业与创智集团是一致行动人。创智科技2004年、2005年、2006年年报未如实披露股东创智集团与华创实业之间的关联关系。
以上违法事实,有创智科技、华创实业以及创智集团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对创智科技2004年年报未如实披露股东创智集团与华创实业之间关联关系事项负责的是在通过2004年年报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的时任董事丁亮、龙白浪、林惠春以及时任董事兼华创实业董事长黄家建。其中,丁亮是对该项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创智科技2005年、2006年年报未如实披露股东创智集团与华创实业之间关联关系事项负责的是时任创智科技总经理的丁亮。
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和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二、未按规定披露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02年5月至2006年12月,创智科技大股东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主要形式包括:由创智科技及其子公司创智软件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软件园)、深圳市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信息,后更名为深圳市慧瑞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等通过转账支票向第三方付款,第三方再向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华创实业、深圳市诚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诚茂)、深圳市智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公司)、长沙北斗星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星)等付款;由创智科技开立银行汇票、转账支票并背书以及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给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深圳诚茂等公司;创智科技及其子公司创智软件园为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深圳智信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据统计,2004年度,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及偿还的资金累计发生4笔,金额合计20,280万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深圳诚茂、智信公司、华创实业、北斗星等公司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余额为211,400,473.40 元。以上情况,创智科技未在2004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2005年度,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及偿还的资金累计发生72笔,金额合计499,371,864,81元。截至2005年12月31日,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为467,713,286.83元。创智科技2005年年报披露,截至2005年12月31日,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为3.48亿元(包括为创智集团及其他关联方担保、被划走的资金2.2亿元)。与实际占用资金的情况相比,创智科技2005年年报披露的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2006年度,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及偿还的资金累计发生22笔,金额合计492,857,604.07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为11,735,682.76元。但创智科技2006年年报披露,该公司已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与实际占用资金的情况相比,创智科技2006年年报披露的事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陈述。
此外,创智科技在2004年至2005年,对达到临时披露要求的资金占用事项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其中,2004年度有4笔,金额合计20,280万元;2005年度有22笔,金额合计226,393,623.93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创智科技2004年、2005年、2006年年报,创智科技及其子公司创智软件园与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的往来记账凭证与附件,创智科技与创智软件园对外担保合同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对创智科技2004年年报未披露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负责的是在通过2004年年报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的时任董事丁亮、龙白浪、邓奎欢、黄家建、林惠春,时任独立董事张介福。其中,丁亮、龙白浪、邓奎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创智科技2004年度未及时披露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负责的是在创智科技付款通知单等书面凭证上签字的时任董事丁亮、龙白浪。
对创智科技2005年年报披露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存在重大遗漏负责的是在通过2005年年报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的时任董事唐南军、柳林,时任独立董事汤秀庭以及在2005年年报书面确认文件上签字同意的时任总经理丁亮。其中,丁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创智科技2005年度未及时披露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负责的是在创智科技付款通知单等书面凭证上签字的时任董事丁亮、龙白浪。
对创智科技2006年年报虚假披露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负责的是在通过2006年年报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的时任董事唐南军、柳林,时任独立董事邓颖俊、汤秀庭以及在2006年年报书面确认文件上签字的时任总经理丁亮。其中,丁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三、虚假披露公司资产与主营业务收入等
在创智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过程中,创智科技进行账务处理,将占用资金列为资产192,441,573.40元,列为主营业务收入1,461万元。其中,2002年度列为资产59,607,873.40元,包括列为存货426万元,固定资产51,847,873.40元,在建工程350万元,列为主营业务收入1,461万元;2003年度,列为资产88,503,700.00元,包括列为存货1,968万元,固定资产49,123,003.00元,在建工程1,650万元,长期待摊费用3,200,697.00元;2004年度,列为在建工程3,623万元;2005年度,列为在建工程810万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创智科技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创智科技及其子公司创智软件园与关联方的往来账页与附件、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对创智科技2004年年报虚假披露公司资产与主营业务收入等事项负责的是在通过2004年年报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的时任董事丁亮、龙白浪、邓奎欢、黄家建、林惠春,时任独立董事张介福。其中,丁亮、龙白浪、邓奎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创智科技2005年年报虚假披露公司资产与主营业务收入等事项负责的是在通过2005年年报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的时任董事唐南军、柳林,时任独立董事汤秀庭以及在2005年年报书面确认文件上签字同意的时任总经理丁亮。其中,丁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和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四、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04年度,创智科技子公司创智软件园发生10笔总金额为32,728万元的对外担保事项,创智科技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也未在2004年年报中进行披露。2005年度,创智科技及其子公司创智软件园有12笔总金额为55,893万元的对外担保事项,创智科技未履行临时披露义务(包含从2004年度延续下来的未解除担保责任的三笔金额合计13,960万元的担保)。
以上违法事实,有创智科技、创智软件园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以及创智科技相关年报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时任董事丁亮、龙白浪在创智科技、创智软件园通过对外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知晓对外担保相关事项,是对该项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创智科技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2007年12月以来,该公司大股东发生变更,公司进入重组,期间选举产生了新的董事会、监事会,聘任高管人员,完善内控制度,健全治理结构,未发生新的违法行为。为顺利完成重组工作,尽早恢复上市,请求对其免于处罚。经复核,创智科技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对事先告知涉及违法事实均予认可。鉴于当事人未就本案提出新的事实及其证据,有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林惠春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会上对事先告知涉及违法事实予以认可,但申辩提出,其作为总经理,主要负责创智科技的海外市场与外包业务,从未参与丁亮等人策划、实施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规亦不知情;其不清楚创智集团与华创实业的关联关系,没有主观违法的故意。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经复核,林惠春承认自己未尽到作为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根据林惠春的询问笔录,其对创智集团与华创实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应当知情。鉴此,当事人有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唐南军、柳林、汤秀庭均申辩称,创智科技第五届董事会成立后,公司仍由以丁亮为首的原管理层控制,所有印鉴及财务均由三方(丁亮为首的原管理层、创智科技股东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及监管部门)共同监控,其对创智科技没有任何控制权及资产处置权;2005年、2006年年报是由原公司管理层与审计事务所共同完成的,且征得了监管部门同意。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仅是履行了签字职责,对于相关年报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无从考证。请求对其免于处罚。经复核,当事人的相关陈述、申辩内容与事实不符。根据新《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等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只要在定期报告上签署同意意见,其对该报告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即负有法律意义上的保证责任,除非其证明在报告签署当时具有勤勉尽责的情形,或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鉴于当事人未提出勤勉尽责的事实及其证据,且其有关仅履行了签字职责的说法显示当事人并未勤勉履行董事职责,因此,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邓颖俊申辩称,因客观原因导致难以发现创智科技的违法事实;公司没有为其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便利,致使无从发现财务问题;其在2006年年报确认文件上签署同意的真实含义是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审计意见,并非同意该年报。请求对其免于处罚。经复核,当事人未就事先告知涉及的违法行为提出新的事实及其证据;其在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报的书面确认文件上签字即表示同意该年报,有关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邓奎欢对事先告知涉及违法事实予以认可,但申辩称,其接受财务总监龙白浪的领导,不直接参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账务核算及日常财务管理,无法全面了解创智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曾就创智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金异动提出疑义,但被明令不得了解和接触上市公司资金营运情况;龙白浪等人实际控制资金流向,自己无法真正履行总会计师的职责,也无法规范会计核算管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复核,创智集团于2002年6月6日任命邓奎欢全权负责创智集团对各业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对各业务部门财务的账务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审计管理以及经营业绩指标考核等。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电子邮件,邓奎欢在2002年6月后主要负责创智科技的财务管理与账务处理;其向丁亮报告过1999年-2001年账务及拟调整账目、集团财务组织架构等工作事项;向各体系财务人员发出资金支付、费用报销等具体指示。以上情况表明,邓奎欢实际履行了对创智集团所属单位,特别是对创智科技的财务管理工作。邓奎欢有关其不直接参与上市公司账务核算及日常财务管理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经复核,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与其他证据,龙白浪主要负责创智集团的财务管理及创智科技的融资,并操作创智集团与上市公司的资金往来调配;邓奎欢曾在创智科技及其子公司付款通知单等书面凭证上签字。以上情况表明,创智集团实施的资金占用主要是由丁亮、龙白浪组织并实施,邓奎欢曾经参与过部分资金的划转。
经复核,邓奎欢没有配合调查工作的情节。
综上,邓奎欢作为董事兼总会计师,对于公司的财务问题比丁亮、龙白浪负有更为直接、重要的责任。因此,邓奎欢对于创智科技相关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复核也注意到,当事人在本案中并不起核心决策或全面组织实施作用,因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部分予以采纳。
根据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创智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丁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龙白浪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邓奎欢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三、对黄家建、林惠春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唐南军、柳林、汤秀庭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四、对张介福、邓颖俊分别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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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2-12-31   
会议纪要
会 议 纪 要时间:2012年12月30日16:10-21:00 地点:深交所二楼会议室参加人:刘海波 张女士 创友5人沟通会就*ST创智有条件恢复上市进行了沟通,深交所总经理助理刘海波表示以下几点意见: 1、*ST创智退市上审委已定,回旋余地不大,有条件恢复上市本人无法决定,按规则也不可能; 2、复核问题需上市公司在公告15日之内提出申请; 3、可以考虑不在整理期交易也可对三板不进行交易进行沟通; 4、对丁亮掏空上市公司问题,认为深交所没有司法权,无法处理; 5、拒绝了创友提出由深交所召集四川大地和创智小股东共同沟通的提议;最后商定,2012年12月31日在深交所和更高层领导继续沟通     请其它几位创友补充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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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2-12-31   
最新紧急动员通知!
紧急通知:今天深交所沟通有实质性进展 明天早上9点30集合创友深交所见最高层 此次是避免退市的最佳机会 成败在此一举!!!请各位创友暂时放下手头的工作和生活,全力参与,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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