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1日00:44 来源:金融投资报
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督管理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将对我国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为此,《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了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有关负责人。
四川历史遗留公司多
问:《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办法》的界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两类公司。《办法》同时明确了相应的核准程序。
问:目前四川辖区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基本情况是怎样的?
答
:截止目前,四川辖区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仅有具备“公众”(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特征的历史遗留公司。对于历史遗留公司,《办法》第61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核准”。因此,历史遗留公司在履行规范、确认和申请核准等程序之前还不能视为非上市公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