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刑二初字第 45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第一、二、三、四、五、六,即:一、被告单位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无罪。二、被告人张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葛意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四、被告人徐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五、被告人罗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六、被告人姜学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刑二初字第 45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第七、八项,即:七、公安机关扣押和冻结的股权、房产及现金(详见赃款赃物清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八、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3)精密股份被骗股权 7665.3万股发还被害人。
(4)赃款、赃物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