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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郭主席对退市的见解精辟
zp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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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01-16   

郭主席对退市的见解精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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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清:改进机制 让退市成为市场常态
www.eastmoney.com2013年01月16日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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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16日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改进退市机制,让退市成为市场的常态。

  -------------

  退市制度亟待配套措施 “完美退市”需跨三道坎

  资本市场总是极易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日前深交所宣布ST炎黄(行情 股吧 买卖点)和ST创智(行情 股吧 买卖点)将终止上市,讨论多年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终于动了真格。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符合退市制度应该退市的上市公司还有13家,这13家上市公司也面临可能退市的命运。

  近一两年来经常有学者攻击中国的退市制度不够健全,不够严厉,并提到美国每年有多少公司退市。本人从十几年前就开始研究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我认为目前中国的退市制度包括财务指标、公司主体资格、市场交易指标和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等四大类指标,应该说已经非常全面,与美国和香港等国际市场基本上接轨了。即使有一些细微的差异也没什么意义。国外的公司有强制退市,也有大量的是自愿退市。自愿退市的公司有很多是觉得本公司的股价严重低估,公司失去融资功能,所以大股东宁愿通过私有化收购公司,取消上市。有的是公司上市以后对公司的发展作用不大,每年还要缴纳与上市相关的费用,所以要主动取消上市。还有的则是关联公司整合或合并导致个别公司取消上市。

  我总觉得媒体和学者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炒作没有抓住要害。那么退市制度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效果?其要害何在?我不否认退市制度有利于引导价值投资。但是,我认为不能用上市公司退市的数量作为标准来衡量退市制度是否健全,也很难说有公司退市就好,没有公司退市就不好。我认为建立退市制度的目的不是要多少家上市公司退市,而是要上市公司规范经营,迫使上市公司高管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公司业绩。那么要怎么样才能起到这个作用?我认为目前的退市制度有三个相应配套的关键问题亟需讨论:

  第一,在实施退市制度的同时必须尽快建立问责追究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不能让上市公司简单地一退了之,而必须对退市公司的高管及公司大股东和相关的中介机构特别是证券公司和会计公司要有问责追究制度。这才是退市制度的关键。我认为,证券市场所有的制度设计,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遗憾的是,目前上市公司通过IPO和再融资圈了股民的钱不奉公守法,勤勉尽责,反而胡作非为,把公司搞到退市的结局,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小股民已经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结果公司退市这杯苦酒还要中小股民喝下去,是极其不公平的。因此近一两年来我一直在大声疾呼尽快建立问责追究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让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董事会以及相关的证券公司和会计公司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才能让退市制度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让投资者有尊严地退市,让中小股民含着血泪牺牲的时候还能找回投资者应有的尊严。

  第二,要有对中小股民的补偿和赔偿制度。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对投资者的损失的认定和补偿的操作在法律上确实难度较大,但是,我认为不能因此取消对中小股民的补偿和赔偿。在讨论设计这一制度和在法律实践上我主张尽可能合理地简化中小股民的举证责任,而应该加大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达到惩罚上市公司的同时体现保护投资者的原则。为此,我主张彻底改造现有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使其与监管部门脱钩,成为一个由投资者构成的并真正代表投资者利益的公法机构,并由其聘请专职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代表,代理股民向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证券公司、会计公司甚至包括监管部门诉讼。这些专职律师(事务所)除了担任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法律代表外,不从事其他任何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业务,以免产生利益冲突影响其为投资者诉讼的公正性。

  第三,必须加强持续监管。有的上市公司在IPO和再融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可能隐藏很深,必须加强持续监管才可能发现。另一方面,目前的退市制度四大类指标中,有些指标特别是财务指标有可能受到操纵。如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低于1000万元就要退市的指标是个很低的门槛,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甚至虚构交易使其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就可以逃避退市的结局。这也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强持续监管才能发现。可以断言,不加强监管,不加大法律责任制度和惩处力度,一切制度都只是聋子的耳朵没用。(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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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sylbs 威望 +10 2013-01-17 精彩内容!
大林 威望 +10 2013-01-17 优秀文章
唐山张先生 威望 +10 2013-01-17 这样的退市制度才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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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01-16   
这话一出推高老三板股价!涨上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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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01-16   
是要拨开云雾见天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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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01-16   
Re:回 2楼(wdbz) 的帖子
[quote]引用第3楼zpx于2013-01-16 22:08发表的 回 2楼(wdbz) 的帖子 :
要感谢张工,张工的普法和未权功不可没!
[/quote
感谢张工!!!感谢华山!!!当然还要感谢花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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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sylbs 威望 +10 2013-01-17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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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01-16   
回 2楼(wdbz) 的帖子
要感谢张工,张工的普法和未权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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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z 威望 +1 2013-01-16 感谢张工!!!感谢华山!!!当然还要感谢花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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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z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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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01-16   
怪了!这回帖也会插队呢?(加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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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01-16   
        写的看似不错,也够精辟,先不管是他本人写的还是学者秘书团队的大作,权当是出自他本人。作为证监会最高领导人,绝不仅仅是发现问题,而是要解决问题。通篇文章没有针对所述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时间表,倒是给人一种无能为力的旁观者清的感觉。试问,证监会主席都没有勇气和信心,又怎么谈保护投资者?
        不仅如此,所罗列的诸多弊端究其根源何尝不与监管者息息相关,这些弊端和问题所以产生与各级政府以及证监会不无关系,郭总对此却没有一句提起,好像这些问题和弊端于当局无关,这是负责任的态度吗?这能让我们投资者安心吗?
        制度、政策设计执行者如果对制定的制度和存在的问题、缺陷心知肚明,明知道缺陷弊端在哪而却不主动积极地纠正,甚至久拖不决,这与昏官有啥区别?因为都是不作为不解决,甚至还不如不知问题所在的昏官好。
        我们只能但愿他能做到而不只是说到。
[ 此帖被大地人在2013-01-17 08:5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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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01-16   
新老退市政策划断。


老的既往不咎、新的不许再犯。
茅庐居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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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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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01-09    ┊  编辑倒序阅读 ┊  全看 ┊  小 中 大
退市制度亟待配套措施 “完美退市”需跨三道坎

退市制度亟待配套措施 “完美退市”需跨三道坎

2013年01月09日08:19    来源:证券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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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总是极易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日前深交所宣布ST炎黄和ST创智将终止上市,讨论多年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终于动了真格。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符合退市制度应该退市的上市公司还有13家,这13家上市公司也面临可能退市的命运。

  近一两年来经常有学者攻击中国的退市制度不够健全,不够严厉,并提到美国每年有多少公司退市。本人从十几年前就开始研究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我认为目前中国的退市制度包括财务指标、公司主体资格、市场交易指标和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等四大类指标,应该说已经非常全面,与美国和香港等国际市场基本上接轨了。即使有一些细微的差异也没什么意义。国外的公司有强制退市,也有大量的是自愿退市。自愿退市的公司有很多是觉得本公司的股价严重低估,公司失去融资功能,所以大股东宁愿通过私有化收购公司,取消上市。有的是公司上市以后对公司的发展作用不大,每年还要缴纳与上市相关的费用,所以要主动取消上市。还有的则是关联公司整合或合并导致个别公司取消上市。

  我总觉得媒体和学者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炒作没有抓住要害。那么退市制度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效果?其要害何在?我不否认退市制度有利于引导价值投资。但是,我认为不能用上市公司退市的数量作为标准来衡量退市制度是否健全,也很难说有公司退市就好,没有公司退市就不好。我认为建立退市制度的目的不是要多少家上市公司退市,而是要上市公司规范经营,迫使上市公司高管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公司业绩。那么要怎么样才能起到这个作用?我认为目前的退市制度有三个相应配套的关键问题亟需讨论:

  第一,在实施退市制度的同时必须尽快建立问责追究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不能让上市公司简单地一退了之,而必须对退市公司的高管及公司大股东和相关的中介机构特别是证券公司和会计公司要有问责追究制度。这才是退市制度的关键。我认为,证券市场所有的制度设计,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遗憾的是,目前上市公司通过IPO和再融资圈了股民的钱不奉公守法,勤勉尽责,反而胡作非为,把公司搞到退市的结局,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小股民已经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结果公司退市这杯苦酒还要中小股民喝下去,是极其不公平的。因此近一两年来我一直在大声疾呼尽快建立问责追究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让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董事会以及相关的证券公司和会计公司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才能让退市制度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让投资者有尊严地退市,让中小股民含着血泪牺牲的时候还能找回投资者应有的尊严。

  第二,要有对中小股民的补偿和赔偿制度。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对投资者的损失的认定和补偿的操作在法律上确实难度较大,但是,我认为不能因此取消对中小股民的补偿和赔偿。在讨论设计这一制度和在法律实践上我主张尽可能合理地简化中小股民的举证责任,而应该加大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达到惩罚上市公司的同时体现保护投资者的原则。为此,我主张彻底改造现有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使其与监管部门脱钩,成为一个由投资者构成的并真正代表投资者利益的公法机构,并由其聘请专职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代表,代理股民向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证券公司、会计公司甚至包括监管部门诉讼。这些专职律师(事务所)除了担任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法律代表外,不从事其他任何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业务,以免产生利益冲突影响其为投资者诉讼的公正性。

  第三,必须加强持续监管。有的上市公司在IPO和再融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可能隐藏很深,必须加强持续监管才可能发现。另一方面,目前的退市制度四大类指标中,有些指标特别是财务指标有可能受到操纵。如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低于1000万元就要退市的指标是个很低的门槛,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甚至虚构交易使其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就可以逃避退市的结局。这也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强持续监管才能发现。可以断言,不加强监管,不加大法律责任制度和惩处力度,一切制度都只是聋子的耳朵没用。

这个新闻感觉怪怪的,真的是郭总说的吗?
zp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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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3-01-16   
回 5楼(wdbz) 的帖子
多谢提醒,感谢花花大姐!
jacksun86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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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3-01-16   
茅庐居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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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3-01-17   
难道老郭真的不装糊涂了?清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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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3-01-17   
创业板退市制度应与赔偿制度同行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88f4e200101778b.html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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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3-01-17   
退市制度亟待配套措施 “完美退市”需跨三道坎

2013年01月09日08:19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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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3-01-17   
我们可找老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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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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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3-01-17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3年01月16日     来源: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bgt/xwdd/201301/t20130116_220529.htm


有记者问到有关我会领导今日的演讲内容问题,我们注意到了相关报道。今日,我会郭树清主席在经济学人峰会上做了演讲并回答了提问。演讲及答问均使用英语,由于理解和翻译的原因,一些报道的内容与原意有较大出入,个别说法甚至完全相反,希望有关媒体注意准确报道,必要时也可与我会新闻处联系。


证监会也很有意思,说人家不准确,也不拿个准确的来看看。
白正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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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3-01-17   
他们的意思是还要继续对两网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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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3-01-18   
郭树清:改进机制 让退市成为市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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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16日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改进退市机制,让退市成为市场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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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市制度亟待配套措施 “完美退市”需跨三道坎

  资本市场总是极易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日前深交所宣布ST炎黄(行情 股吧 买卖点)和ST创智(行情 股吧 买卖点)将终止上市,讨论多年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终于动了真格。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符合退市制度应该退市的上市公司还有13家,这13家上市公司也面临可能退市的命运。

  近一两年来经常有学者攻击中国的退市制度不够健全,不够严厉,并提到美国每年有多少公司退市。本人从十几年前就开始研究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我认为目前中国的退市制度包括财务指标、公司主体资格、市场交易指标和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等四大类指标,应该说已经非常全面,与美国和香港等国际市场基本上接轨了。即使有一些细微的差异也没什么意义。国外的公司有强制退市,也有大量的是自愿退市。自愿退市的公司有很多是觉得本公司的股价严重低估,公司失去融资功能,所以大股东宁愿通过私有化收购公司,取消上市。有的是公司上市以后对公司的发展作用不大,每年还要缴纳与上市相关的费用,所以要主动取消上市。还有的则是关联公司整合或合并导致个别公司取消上市。

  我总觉得媒体和学者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炒作没有抓住要害。那么退市制度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效果?其要害何在?我不否认退市制度有利于引导价值投资。但是,我认为不能用上市公司退市的数量作为标准来衡量退市制度是否健全,也很难说有公司退市就好,没有公司退市就不好。我认为建立退市制度的目的不是要多少家上市公司退市,而是要上市公司规范经营,迫使上市公司高管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公司业绩。那么要怎么样才能起到这个作用?我认为目前的退市制度有三个相应配套的关键问题亟需讨论:

  第一,在实施退市制度的同时必须尽快建立问责追究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不能让上市公司简单地一退了之,而必须对退市公司的高管及公司大股东和相关的中介机构特别是证券公司和会计公司要有问责追究制度。这才是退市制度的关键。我认为,证券市场所有的制度设计,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遗憾的是,目前上市公司通过IPO和再融资圈了股民的钱不奉公守法,勤勉尽责,反而胡作非为,把公司搞到退市的结局,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小股民已经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结果公司退市这杯苦酒还要中小股民喝下去,是极其不公平的。因此近一两年来我一直在大声疾呼尽快建立问责追究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让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董事会以及相关的证券公司和会计公司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才能让退市制度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让投资者有尊严地退市,让中小股民含着血泪牺牲的时候还能找回投资者应有的尊严。

  第二,要有对中小股民的补偿和赔偿制度。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对投资者的损失的认定和补偿的操作在法律上确实难度较大,但是,我认为不能因此取消对中小股民的补偿和赔偿。在讨论设计这一制度和在法律实践上我主张尽可能合理地简化中小股民的举证责任,而应该加大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达到惩罚上市公司的同时体现保护投资者的原则。为此,我主张彻底改造现有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使其与监管部门脱钩,成为一个由投资者构成的并真正代表投资者利益的公法机构,并由其聘请专职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代表,代理股民向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证券公司、会计公司甚至包括监管部门诉讼。这些专职律师(事务所)除了担任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法律代表外,不从事其他任何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业务,以免产生利益冲突影响其为投资者诉讼的公正性。

  第三,必须加强持续监管。有的上市公司在IPO和再融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可能隐藏很深,必须加强持续监管才可能发现。另一方面,目前的退市制度四大类指标中,有些指标特别是财务指标有可能受到操纵。如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低于1000万元就要退市的指标是个很低的门槛,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甚至虚构交易使其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就可以逃避退市的结局。这也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强持续监管才能发现。可以断言,不加强监管,不加大法律责任制度和惩处力度,一切制度都只是聋子的耳朵没用。(证券日报)

茅庐居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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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亟待配套措施 “完美退市”需跨三道坎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更新时间: 2013-01-09 02:07     2013·资本策③

    策者,出谋划策也。面对变幻莫测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尤其是小投资者非常需要权威专家的资本策。(本期主持人孙华)

    出镜嘉宾向威达

    长城证券研究总监

    资本市场总是极易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日前深交所宣布ST炎黄和ST创智将终止上市,讨论多年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终于动了真格。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符合退市制度应该退市的上市公司还有13家,这13家上市公司也面临可能退市的命运。

    近一两年来经常有学者攻击中国的退市制度不够健全,不够严厉,并提到美国每年有多少公司退市。本人从十几年前就开始研究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我认为目前中国的退市制度包括财务指标、公司主体资格、市场交易指标和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等四大类指标,应该说已经非常全面,与美国和香港等国际市场基本上接轨了。即使有一些细微的差异也没什么意义。国外的公司有强制退市,也有大量的是自愿退市。自愿退市的公司有很多是觉得本公司的股价严重低估,公司失去融资功能,所以大股东宁愿通过私有化收购公司,取消上市。有的是公司上市以后对公司的发展作用不大,每年还要缴纳与上市相关的费用,所以要主动取消上市。还有的则是关联公司整合或合并导致个别公司取消上市。

    我总觉得媒体和学者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炒作没有抓住要害。那么退市制度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效果?其要害何在?我不否认退市制度有利于引导价值投资。但是,我认为不能用上市公司退市的数量作为标准来衡量退市制度是否健全,也很难说有公司退市就好,没有公司退市就不好。我认为建立退市制度的目的不是要多少家上市公司退市,而是要上市公司规范经营,迫使上市公司高管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公司业绩。那么要怎么样才能起到这个作用?我认为目前的退市制度有三个相应配套的关键问题亟需讨论:

    第一,在实施退市制度的同时必须尽快建立问责追究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不能让上市公司简单地一退了之,而必须对退市公司的高管及公司大股东和相关的中介机构特别是证券公司和会计公司要有问责追究制度。这才是退市制度的关键。我认为,证券市场所有的制度设计,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遗憾的是,目前上市公司通过IPO和再融资圈了股民的钱不奉公守法,勤勉尽责,反而胡作非为,把公司搞到退市的结局,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小股民已经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结果公司退市这杯苦酒还要中小股民喝下去,是极其不公平的。因此近一两年来我一直在大声疾呼尽快建立问责追究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让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董事会以及相关的证券公司和会计公司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才能让退市制度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让投资者有尊严地退市,让中小股民含着血泪牺牲的时候还能找回投资者应有的尊严。

    第二,要有对中小股民的补偿和赔偿制度。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对投资者的损失的认定和补偿的操作在法律上确实难度较大,但是,我认为不能因此取消对中小股民的补偿和赔偿。在讨论设计这一制度和在法律实践上我主张尽可能合理地简化中小股民的举证责任,而应该加大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达到惩罚上市公司的同时体现保护投资者的原则。为此,我主张彻底改造现有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使其与监管部门脱钩,成为一个由投资者构成的并真正代表投资者利益的公法机构,并由其聘请专职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代表,代理股民向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证券公司、会计公司甚至包括监管部门诉讼。这些专职律师(事务所)除了担任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法律代表外,不从事其他任何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业务,以免产生利益冲突影响其为投资者诉讼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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