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 讼 公 告
日前,我公司接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及诉状:王
康全等64 人诉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康全等 64 人
被告: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康全等 64 人诉称:自1988 至1993 年陆续被原海南省海
运总公司派往被告工作。1994 年11 月,伴随企业改制海南省海
运总公司将原告等64 人的人事档案移交给被告。人事关系由被
告管理,工资、社保等均由被告缴交,原告中有人办理退休、调
动手续也均由被告出具。原告王康全等64 人以此认定与被告存
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提出以下四项诉讼请求:
1、恢复64 人在被告的原有工作或另外安排工作,或者按照
规定为原告办理*****工龄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补偿;
2、由被告支付原告等64 人从1998 年至2012 年9 月的最低
生活费用共计742.41 万元;
3、被告为64 人补缴自1998 年7 月至2012 年9 月的五项社
保费及住房公积金;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备查文件
1、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
2、起诉状副本。
此次劳动争议纠纷为历史原因造成,所欠缴员工社保费已列
入公司应付账,等待案情明朗后再做进一步处理。我公司将以积
极的态度处理此次的劳动争议纠纷。
截止公告日,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1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