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位老三板投资者,无论您是否石油龙昌的股东,都应该勇敢地站出来,发挥各自能量,支持老三板公司权益,就是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人持有1000股)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人民法院违反司法公正缺席判决损害股民利益的公开信
敬启者: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龙昌),2005年因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忠保等人的经济犯罪行为、导致公司损失数亿元,成为退至老三版的上市公司,广大股民的利益已遭受重大损失; 目前该公司仅有的唯一资产又将因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而被非法处置!广大股民的利益再次遭受灭顶之灾!
为切实维护中油龙昌全体股民的合法利益,现就相关法院判决的错误与荒谬之处,公之于众,以求正义:
一、黄浦法院以“下落不明”为由,非法剥夺作为被告的上市公司的诉权
1、原告故意隐瞒被告中油龙昌的实际经营地址
2010年12月29日,原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集团”)以“担保追偿权纠纷”案由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泰禾集团故意隐瞒龙昌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仅提供工商注册地址(即上海市中山南路28号20层)。但实际上,双方因另一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的(2010)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注明了中油龙昌的实际经营地址(即上海市临平北路5弄3号803室)。
2、黄浦法院未尽审慎核实义务,轻率认定本地上市公司“下落不明”;且送达回证中打印地址与EMS快递地址不一致。
(1)作为上市公司,中油龙昌严格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对于公司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的变更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依规进行了公告,不仅在全国各大证券交易系统能查获本公司公告,而且在人人皆知的“百度网站”搜索“龙昌办公地址”,立即会跳出“2004年4月5日办公地址迁址公告”、2006年4月18日“关于公司办公地址迁址公告”和2009年6月12日“关于公司办公地址迁址公告”。
中油龙昌此前在全国各地涉及诉讼数十起,从未发生过人民法院联系不到中油龙昌的情况。而作为本地法院,黄浦法院竟然认定本地上市公司“下落不明”,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2)特别要指出的是,黄浦法院一方面声称仅能找到中油龙昌的注册地址,在法院“送达回证”上打印的是中油龙昌的经营办公地址;而填写的EMS详情单上填写的却是中油龙昌的注册地址。黄浦法院的工作如此之草率与不负责任,直接导致中油龙昌被非法剥夺诉权!总标的高达3000多万元的四个案件均被缺席判决,泰禾集团的所有诉讼请求均获支持!
二、泰禾集团错误承担莫须有的担保义务、并对中油龙昌主张追偿,获得黄浦法院错误支持。
根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四份调解书,泰禾集团为中油龙昌所承担的担保义务仅限于部分未偿还利息及诉讼费用等共计1800余万元。截止2008年1月,中油龙昌等被执行的财产已高达3320万元,所有调解书均已履行完毕,泰禾集团无需为中油龙昌承担任何担保义务。2008年12月31日,泰禾集团因重组事宜,错误认定相关担保责任尚在,遂在没有通知债务人中油龙昌的情况下,擅自向原债权人廊坊中行支付部分款项,以达到顺利上市的目的。
一审中,泰禾集团故意隐瞒上述情况,而黄浦法院在中油龙昌缺席的情形下,没有对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严格审核,单方面认可泰禾集团的说法,错误判决中油龙昌为泰禾集团的错误付款买单。
三、上海二中院无视中油龙昌诉权及实体权利均受侵害的客观实际,错误驳回中油龙昌的再审申请,属于错上加错!
1、上海二中院无视黄浦法院在文书送达中的若干重要错误,错误认定黄浦法院向中油龙昌的注册地址送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之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非所谓的注册地址。黄浦法院及泰禾集团明知中油龙昌的主要营业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却仅向注册地址进行送达,其错误之处极为明显,上海二中院竟然视而不见,令人匪夷所思!
2、为支持中油龙昌关于泰禾集团的担保责任仅限于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调解书均已履行完毕的主张,中油龙昌提供了相关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等一系列的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完全能够证明中油龙昌的主张,同时,上海二中院此前的案例同样也支持了上述观点。而上海二中院却以一句简单的“中油龙昌公司并未能就此提供直接证据,亦没有确切证据表明1.82亿元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或廊坊中行已免除泰禾集团公司的担保责任”,认定中油龙昌的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其判决完全不能令人信服!
3、上海二中院完全无视中油龙昌在再审申请书中所指出的“原审判决书在相关的计付比例及金额认定上也是错误的”再审理由,在裁定书中只字未提。
原审判决书判令由中油龙昌分担2500万元,是建立在中油龙昌债务总额为1.82亿元及另一债务人中油飞天债务总额8000万元的基础上。但事实上,申请人所借债务已经偿还部分,而中油飞天分无偿还,因此,黄浦法院关于中油龙昌应承担的比例及金额计算必然是错误的!上海二中院的再审裁定却对此错误判决只字未提,裁定之草率,可见一斑!
正由于本案原告泰禾集团的恶意诉讼,加之两审法院的错误轻率判决,最终导致了中油龙昌的全面败诉。目前,中油龙昌的唯一资产已因该案件进入强制拍卖程序,广大股民的利益将彻底丧失。在此,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及领导,能够本着合法、公正的原则,对本案予以严重关注,以给中油龙昌及广大股民一个伸张正义的机会,不胜感激!
石油龙昌公司三次办公地址迁移均在规定的证券报及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及时依规公告,法院居然查不到!!!!! 2005年4月4日公司办公地址迁址至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307-309号中国飞天大厦
2006年4月19日公告公司办公地址迁至上海市虹口区临北路5弄3号803室
2009年6月12日公告办公地址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65号17E室 附件一、(2011)黄民二(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集团”)2010年12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意隐瞒龙昌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仅提供工商注册地址(即上海市中山南路28号20层)
附件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的(2010)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注明了中油龙昌的实际经营地址(即上海市临平北路5弄3号803室)。
附件三、网上搜索中油龙昌办公经营地数码照片
在“百度”输入“中油龙昌办公”点击搜索,获取历次迁移的正规公告
附件四、黄浦法院填写的“送达回单”与EMS“详情单”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送达地址”与法院填的EMS快递单上收件地址不同。前者填办公地址,后者填写注册地址。精心谋划,老道手法,阳奉阴违,可恶至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