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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坚决声援石油龙昌,为了公平与正义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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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02-05   

坚决声援石油龙昌,为了公平与正义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山高路险 设置为精华(2013-02-06)
每一位老三板投资者,无论您是否石油龙昌的股东,都应该勇敢地站出来,发挥各自能量,支持老三板公司权益,就是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人持有1000股)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人民法院违反司法公正缺席判决损害股民利益的公开信

敬启者: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龙昌),2005年因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忠保等人的经济犯罪行为、导致公司损失数亿元,成为退至老三版的上市公司,广大股民的利益已遭受重大损失;

   目前该公司仅有的唯一资产又将因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而被非法处置!广大股民的利益再次遭受灭顶之灾!

   为切实维护中油龙昌全体股民的合法利益,现就相关法院判决的错误与荒谬之处,公之于众,以求正义:

一、黄浦法院以“下落不明”为由,非法剥夺作为被告的上市公司的诉权

1、原告故意隐瞒被告中油龙昌的实际经营地址

2010年12月29日,原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集团”)以“担保追偿权纠纷”案由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泰禾集团故意隐瞒龙昌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仅提供工商注册地址(即上海市中山南路28号20层)。但实际上,双方因另一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的(2010)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注明了中油龙昌的实际经营地址(即上海市临平北路5弄3号803室)。

2
、黄浦法院未尽审慎核实义务,轻率认定本地上市公司“下落不明”;且送达回证中打印地址与EMS快递地址不一致。

(1)作为上市公司,中油龙昌严格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对于公司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的变更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依规进行了公告,不仅在全国各大证券交易系统能查获本公司公告,而且在人人皆知的“百度网站”搜索“龙昌办公地址”,立即会跳出“2004年4月5日办公地址迁址公告”、2006年4月18日“关于公司办公地址迁址公告”和2009年6月12日“关于公司办公地址迁址公告”。
中油龙昌此前在全国各地涉及诉讼数十起,从未发生过人民法院联系不到中油龙昌的情况。而作为本地法院,黄浦法院竟然认定本地上市公司“下落不明”,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2)特别要指出的是,黄浦法院一方面声称仅能找到中油龙昌的注册地址,在法院“送达回证”上打印的是中油龙昌的经营办公地址;而填写的EMS详情单上填写的却是中油龙昌的注册地址。黄浦法院的工作如此之草率与不负责任,直接导致中油龙昌被非法剥夺诉权!总标的高达3000多万元的四个案件均被缺席判决,泰禾集团的所有诉讼请求均获支持!

二、泰禾集团错误承担莫须有的担保义务、并对中油龙昌主张追偿,获得黄浦法院错误支持。

根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四份调解书,泰禾集团为中油龙昌所承担的担保义务仅限于部分未偿还利息及诉讼费用等共计1800余万元。截止2008年1月,中油龙昌等被执行的财产已高达3320万元,所有调解书均已履行完毕,泰禾集团无需为中油龙昌承担任何担保义务。2008年12月31日,泰禾集团因重组事宜,错误认定相关担保责任尚在,遂在没有通知债务人中油龙昌的情况下,擅自向原债权人廊坊中行支付部分款项,以达到顺利上市的目的。

一审中,泰禾集团故意隐瞒上述情况,而黄浦法院在中油龙昌缺席的情形下,没有对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严格审核,单方面认可泰禾集团的说法,错误判决中油龙昌为泰禾集团的错误付款买单。

三、上海二中院无视中油龙昌诉权及实体权利均受侵害的客观实际,错误驳回中油龙昌的再审申请,属于错上加错!

1、上海二中院无视黄浦法院在文书送达中的若干重要错误,错误认定黄浦法院向中油龙昌的注册地址送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之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非所谓的注册地址。黄浦法院及泰禾集团明知中油龙昌的主要营业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却仅向注册地址进行送达,其错误之处极为明显,上海二中院竟然视而不见,令人匪夷所思!

2
、为支持中油龙昌关于泰禾集团的担保责任仅限于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调解书均已履行完毕的主张,中油龙昌提供了相关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等一系列的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完全能够证明中油龙昌的主张,同时,上海二中院此前的案例同样也支持了上述观点。而上海二中院却以一句简单的“中油龙昌公司并未能就此提供直接证据,亦没有确切证据表明1.82亿元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或廊坊中行已免除泰禾集团公司的担保责任”,认定中油龙昌的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其判决完全不能令人信服!

3
、上海二中院完全无视中油龙昌在再审申请书中所指出的“原审判决书在相关的计付比例及金额认定上也是错误的”再审理由,在裁定书中只字未提。

原审判决书判令由中油龙昌分担2500万元,是建立在中油龙昌债务总额为1.82亿元及另一债务人中油飞天债务总额8000万元的基础上。但事实上,申请人所借债务已经偿还部分,而中油飞天分无偿还,因此,黄浦法院关于中油龙昌应承担的比例及金额计算必然是错误的!上海二中院的再审裁定却对此错误判决只字未提,裁定之草率,可见一斑!

正由于本案原告泰禾集团的恶意诉讼,加之两审法院的错误轻率判决,最终导致了中油龙昌的全面败诉。目前,中油龙昌的唯一资产已因该案件进入强制拍卖程序,广大股民的利益将彻底丧失。在此,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及领导,能够本着合法、公正的原则,对本案予以严重关注,以给中油龙昌及广大股民一个伸张正义的机会,不胜感激! 

 










 


石油龙昌公司三次办公地址迁移均在规定的证券报及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及时依规公告,法院居然查不到!!!!!

2005年4月4日公司办公地址迁址至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307-309号中国飞天大厦
2006年4月19日公告公司办公地址迁至上海市虹口区临北路5弄3号803室
2009年6月12日公告办公地址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65号17E室
         




附件一、(2011)黄民二(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集团”)2010年12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意隐瞒龙昌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仅提供工商注册地址(即上海市中山南路28号20层)

附件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的(2010)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注明了中油龙昌的实际经营地址(即上海市临平北路5弄3号803室)。

附件三、网上搜索中油龙昌办公经营地数码照片

在“百度”输入“中油龙昌办公”点击搜索,获取历次迁移的正规公告

附件四、黄浦法院填写的“送达回单”与EMS“详情单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送达地址”与法院填的EMS快递单上收件地址不同。前者填办公地址,后者填写注册地址。精心谋划,老道手法,阳奉阴违,可恶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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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sylbs 贡献值 +1 2013-02-07 精彩内容!
农夫山泉 威望 +10 2013-02-07 发现一个网站,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发贴影响蛮大,供参考!
股海虾米 威望 +10 2013-02-06 坚决支持
茅庐居士 威望 +10 2013-02-06 支持!
农夫山泉 威望 +10 2013-02-05 支持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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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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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02-06   
zhenre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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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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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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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02-06   
每一家包装上市、掏空退市公司的投资者都是我们的亲兄弟亲姐妹,主张正义与公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就是保护自己权益免遭险恶势力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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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庐居士 威望 +10 2013-02-06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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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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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人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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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02-06   
       仅就两点谈点看法:
       关于原告故意隐瞒被告中油龙昌的实际经营地址问题。原告故意与否不重要,关键看法院是否违法,民事案件法院送达文书是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法院没有寻找义务,假如该地址不对,就可能变更送达方式,比如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只要这些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就没问题。
       文中说泰禾集团在没有通知债务人中油龙昌的情况下,擅自向原债权人廊坊中行支付部分款项。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担保期限,担保范围、担保形式等等,但是目前法律对担保人扩大担保责任没有限制,也就是说担保人自愿履行或者超范围履行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上的限制。我觉得如果担保人和债权人恶意串通,因此侵害了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应属于无效行为。恶意串通需要证据证明,并且实际上导致了债务人的债务扩大损失同时债权人或者担保人获得不法利益。只要属于这种情况,就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或者检察院检察途径纠正。

      不知是否有帮助,本人希望对*****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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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 威望 +10 2013-02-06 强烈建议华山与大地人并肩作战,法院不是吃素的,要来点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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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a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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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02-06   
随便打开一个证券软件,都可以在龙昌公司资料中查到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65号17E室
股海虾米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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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02-06   
俺的龙昌、精密都是从主板退下来的!
改过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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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3-02-06   
回 5楼(大地人) 的帖子
专业人士分析的好,不错,顶起来,华山兄可参考一看并转发给龙昌赵总
改过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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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3-02-06   
回 楼主(华山) 的帖子
华山义薄云天,上海二中院如此不分青红皂白,与泰和狼狈为奸,令人汗颜!特别是在习总新任及郭总退市新政之下,上海二中院 严重失职,白吃国家粮食,饭桶
读懂万和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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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3-02-06   
专业意见,谢谢了
改过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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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3-02-06   
引用
引用第3楼华山于2013-02-06 08:53发表的 :
每一家包装上市、掏空退市公司的投资者都是我们的亲兄弟亲姐妹,主张正义与公平,*****公司合法权益就是保护自己权益免遭险恶势力侵犯!




青天白日,朗朗乾坤,习总当政,树青在位,*****老三板请从龙昌始
七狱再生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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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3-02-06   
支持华山。
我不太了解龙昌情况,可否将此判决直接反映到最高检.最高法,或先按顺序先向上海高院,上海高检反映。
我建议您无需事必躬亲,其他龙昌股友可代劳。
支持农夫山泉观点,在所有部门都经过了之后,往往最后大街上一副横幅即可解决,特别是在当下时候。
希望成功,并能带动其他老三。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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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3-02-06   
回 5楼(大地人) 的帖子
民事案件法院送达文书是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法院没有寻找义务,假如该地址不对,就可能变更送达方式,比如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起诉人故意向法院提供无效地址,而法院不能送达,仅公告在黄浦法院门口公告栏上,谁能注意,公告期满就能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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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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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3-02-06   
石油龙昌公司三次办公地址迁移均在规定的证券报及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及时依规公告,法院居然查不到!!!!!

2005年4月4日公司办公地址迁址至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307-309号中国飞天大厦
2006年4月19日公告公司办公地址迁至上海市虹口区临北路5弄3号803室
2009年6月12日公告办公地址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65号17E室          

公司根本就不在黄浦区,黄浦区法院没有管辖权,不知黄浦区法院审的什么。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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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3-02-06   
引用
引用第12楼七狱再生于2013-02-06 18:41发表的 :
支持华山。
我不太了解龙昌情况,可否将此判决直接反映到最高检.最高法,或先按顺序先向上海高院,上海高检反映。
我建议您无需事必躬亲,其他龙昌股友可代劳。
支持农夫山泉观点,在所有部门都经过了之后,往往最后大街上一副横幅即可解决,特别是在当下时候。
希望成功,并能带动其他老三。



强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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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3-02-06   
引用
引用第5楼大地人于2013-02-06 09:59发表的 :
       仅就两点谈点看法:
       关于原告故意隐瞒被告中油龙昌的实际经营地址问题。原告故意与否不重要,关键看法院是否违法,民事案件法院送达文书是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法院没有寻找义务,假如该地址不对,就可能变更送达方式,比如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只要这些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就没问题。
       文中说泰禾集团在没有通知债务人中油龙昌的情况下,擅自向原债权人廊坊中行支付部分款项。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担保期限,担保范围、担保形式等等,但是目前法律对担保人扩大担保责任没有限制,也就是说担保人自愿履行或者超范围履行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上的限制。我觉得如果担保人和债权人恶意串通,因此侵害了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应属于无效行为。恶意串通需要证据证明,并且实际上导致了债务人的债务扩大损失同时债权人或者担保人获得不法利益。只要属于这种情况,就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或者检察院检察途径纠正。

      不知是否有帮助,本人希望对*****能有帮助。



大家共同努力,为了正义与合法利益不被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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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人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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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3-02-06   
回 13楼(华山) 的帖子
现在法律对公告送达的规定还很不周密,这也就有了*****的理由和根据,如果确实因为缺席而受到错误判决,那么可以申请再审,因为龙昌手中有未提交的新证据,所以符合立案条件,龙昌公司应当积极提起再审申请,并不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两年,而是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这一点很重要。
改过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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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3-02-06   
引用
引用第16楼华山于2013-02-06 20:54发表的 :


大家共同战斗,为了正义与合权利益不被侵蚀!





支持华山前辈,*****在行动!为了公平和正义比太阳还光辉!!
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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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3-02-07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052 证券简称:龙昌1 公告编号:2013-001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沪二中民四(商)申字第41、42、43、44 号。
现将本公司所涉及相关案情公告如下:
申请再审人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油龙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
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泰禾集团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
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民二(商)初字第36、37、38、39 号民事判决,
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油龙昌公司申请再审称,1、泰禾集团公司知悉本公司及子公司联系方式,
故意隐瞒不提供,而原一审未依法送达,致使本公司诉讼权利被剥夺。2、本公
司涉案债务已通过福建金爵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重新作出了安排,
相关的诉讼也通过河北龙昌药业有限公司,北京龙昌万通燃气有限公司的拍卖
履行。泰禾集团公司无需为本公司代为偿还任何债务,原一审事实认定有误。
被申请人泰禾集团公司称,1、中油龙昌公司现对外的住所没有变更,即便
办公地迁移,也不影响向住所地依法送达,原一审诉讼程序正当。2、该公司为
中油龙昌公司担保及利息之责并未解除,债权人从未声明放弃或债务已履行,
本公司清偿3600 万是事实,原一审事实认定无误。
法院认为,法人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
址。中油龙昌公司住所地中山南路28 号20 层至今未变更,故本案原一审向中
油龙昌住所地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成,无法获知中油龙昌公司确切地址的情况
下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泰禾集团公司以支付3600 万
元取得廊坊中行免除该公司为中油龙昌公司、中油飞天公司2.62 亿元借款本息
担保责任的协议书、电汇凭证,涉案担保法律关系的建立、保证责任的承担,
合法有据。中油龙昌公司提出的相关担保款项已通过抵押担保资产的拍卖清偿
完毕,泰禾集团公司的担保期限已过,泰禾集团公司无需为该公司承担担保责
任,然中油龙昌公司并未能就此提供直接证据。亦没有确切证据表明1.82 亿元
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或廊坊中行已免除泰禾集团公司的担保责任。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公司认为:
1、上海二中院无视黄浦法院在文书送达中的若干重要错误,错误认定黄浦
法院向中油龙昌的注册地址送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 条之规定,法人的住所
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非所谓的注册地址。黄浦
法院及泰禾集团明知中油龙昌的主要营业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却仅向注册地址
进行送达,其错误之处极为明显。
2、为支持中油龙昌关于泰禾集团的担保责任仅限于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及
相关调解书均已履行完毕的主张,中油龙昌提供了相关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
书等一系列的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完全能够证明中油龙昌的主张,同时,上
海二中院此前的案例同样也支持了上述观点。而上海二中院却以一句简单的“中
油龙昌公司并未能就此提供直接证据,亦没有确切证据表明1.82 亿元借款合同
已履行完毕或廊坊中行已免除泰禾集团公司的担保责任”,认定中油龙昌的再审
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其判决完全不能令人信服!
3、上海二中院完全无视中油龙昌在再审申请书中所指出的“原审判决书在相
关的计付比例及金额认定上也是错误的”再审理由,在裁定书中只字未提。
正由于本案原告泰禾集团的恶意诉讼,加之两审法院的错误轻率判决,最终
导致了公司的败诉。鉴于公司股东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本公司将继续向上海
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抗诉,维护本公司及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 一三年二月五日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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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3-02-07   
Re:回 13楼(华山)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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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7楼大地人于2013-02-06 21:16发表的 回 13楼(华山) 的帖子 :
现在法律对公告送达的规定还很不周密,这也就有了*****的理由和根据,如果确实因为缺席而受到错误判决,那么可以申请再审,因为龙昌手中有未提交的新证据,所以符合立案条件,龙昌公司应当积极提起再审申请,并不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两年,而是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这一点很重要。


黄浦法院判决属于一审,一审判决后,被告中油龙昌还是被蒙在鼓中不知情,因此又被错过上诉期。当黄浦法院委托原告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的法院查封中油龙昌子公司价值7000万资产时,子公司得悉此案即向中油龙昌报告,此时中油龙昌恍知这起官司。中油龙昌向上海二中院递交的是“再审”申请,上月底被二中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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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人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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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3-02-07   
        看了判决书我觉得这段文字是本案重点:“中油龙昌公司提出的相关担保款项已通过抵押担保资产的拍卖清偿完毕,泰禾集团公司的担保期限已过,泰禾集团公司无需为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然中油龙昌公司并未能就此提供直接证据。亦没有确切证据表明1.82 亿元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或廊坊中行已免除泰禾集团公司的担保责任。
        我们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龙昌必须有主债务履行完毕的铁证才行,从判决书上看出,龙昌可能有些间接证据,但缺少直接证据,应该继续搜集证据才是,间接证据如果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也能被法院认定采纳的。此外,主债务履行完毕,担保责任自动免除,无需债权人另行予以免除。
        债务已经履行,原债权人与担保人恶意串通侵害债务人合法利益是可能发生的,本案关键还是证据,主要是债务已经履行和债权人担保人恶意串通的证据。我觉得除了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外,还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应,如果有新证据还可以再次提起再审申请。

       以上意见希望能对龙昌公司有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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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 威望 +10 2013-02-07 专业知识是维泉的重要基础,可惜当年大学混了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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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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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3-02-07   
引用
引用第12楼七狱再生于2013-02-06 18:41发表的 :
支持华山。
我不太了解龙昌情况,可否将此判决直接反映到最高检.最高法,或先按顺序先向上海高院,上海高检反映。
我建议您无需事必躬亲,其他龙昌股友可代劳。
支持农夫山泉观点,在所有部门都经过了之后,往往最后大街上一副横幅即可解决,特别是在当下时候。
希望成功,并能带动其他老三。


谢谢!

在所有部门都经过了之后,往往最后大街上一副横幅即可解决------------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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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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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3-02-07   
附件四、黄浦法院填写的“送达回单”与EMS“详情单”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法官填写的EMS快递单收件地址居然与“送达回证”上送达地址不同。前者填注册地址 ,后者填写办公地址,手法老道,精于刁计,阴阳预谋,卑鄙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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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3-02-08   
引用
引用第21楼大地人于2013-02-07 21:27发表的 :
        看了判决书我觉得这段文字是本案重点:“中油龙昌公司提出的相关担保款项已通过抵押担保资产的拍卖清偿完毕,泰禾集团公司的担保期限已过,泰禾集团公司无需为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然中油龙昌公司并未能就此提供直接证据。亦没有确切证据表明1.82 亿元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或廊坊中行已免除泰禾集团公司的担保责任。
        我们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龙昌必须有主债务履行完毕的铁证才行,从判决书上看出,龙昌可能有些间接证据,但缺少直接证据,应该继续搜集证据才是,间接证据如果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也能被法院认定采纳的。此外,主债务履行完毕,担保责任自动免除,无需债权人另行予以免除。
        债务已经履行,原债权人与担保人恶意串通侵害债务人合法利益是可能发生的,本案关键还是证据,主要是债务已经履行和债权人担保人恶意串通的证据。我觉得除了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外,还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应,如果有新证据还可以再次提起再审申请。

       以上意见希望能对龙昌公司有点帮助。




   不错,但是既然原告们很有主张,很有证据,为什么合谋不给予中油龙昌的应诉权、答辩权?
   何况原告是上市公司,完全明了如何查询原告办公地址!况且原告与被告的子公司地处同一个城市,即福建省三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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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3-02-18   
2013-02-18  市高级人民法院网上信访中心  已受理

李----:您好!
您于2013年02月06日致韩正同志的来信(编号:网[2013]0000104)已由上海市网上*****受理(投诉)中心转送我单位。经研究,我单位决定受理您所反映的*****事项。根据《*****条例》规定,我们将在60天内作出处理答复意见,您可以通过上海市网上*****受理(投诉)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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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an168 威望 +10 2013-02-18 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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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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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3-02-21   

财经网:【福建证监局原副局长被曝有16处房产 举报人称遭到威胁】 1月,福建证监局原副局长田荔琴被曝有16处房产,市价超5000万。如今调查结果仍未出,实名举报人陈秀萍称多次遭到不明身份人的威胁。“比如年三十晚上,11点多,我家的香炉给推了,然后用痰盂里面装了大小便泼进来。” http://url.cn/9mgq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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