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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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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02-07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052 证券简称:龙昌1 公告编号:2013-001

http://www.gfzr.com.cn/fina/2013-02-07/62124619.PDF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沪二中民四(商)申字第41、42、43、44 号。
现将本公司所涉及相关案情公告如下:
申请再审人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油龙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泰禾集团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
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民二(商)初字第36、37、38、39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油龙昌公司申请再审称,1、泰禾集团公司知悉本公司及子公司联系方式, 故意隐瞒不提供,而原一审未依法送达,致使本公司诉讼权利被剥夺。2、本公
司涉案债务已通过福建金爵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重新作出了安排,相关的诉讼也通过河北龙昌药业有限公司,北京龙昌万通燃气有限公司的拍卖
履行。泰禾集团公司无需为本公司代为偿还任何债务,原一审事实认定有误。被申请人泰禾集团公司称,1、中油龙昌公司现对外的住所没有变更,即便
办公地迁移,也不影响向住所地依法送达,原一审诉讼程序正当。2、该公司为中油龙昌公司担保及利息之责并未解除,债权人从未声明放弃或债务已履行,
本公司清偿3600 万是事实,原一审事实认定无误。法院认为,法人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
址。中油龙昌公司住所地中山南路28 号20 层至今未变更,故本案原一审向中油龙昌住所地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成,无法获知中油龙昌公司确切地址的情况
下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泰禾集团公司以支付3600 万 元取得廊坊中行免除该公司为中油龙昌公司、中油飞天公司2.62 亿元借款本息
担保责任的协议书、电汇凭证,涉案担保法律关系的建立、保证责任的承担,合法有据。中油龙昌公司提出的相关担保款项已通过抵押担保资产的拍卖清偿
完毕,泰禾集团公司的担保期限已过,泰禾集团公司无需为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然中油龙昌公司并未能就此提供直接证据。亦没有确切证据表明1.82 亿元
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或廊坊中行已免除泰禾集团公司的担保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公司认为:
1、上海二中院无视黄浦法院在文书送达中的若干重要错误,错误认定黄浦法院向中油龙昌的注册地址送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 条之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非所谓的注册地址。黄浦
法院及泰禾集团明知中油龙昌的主要营业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却仅向注册地址进行送达,其错误之处极为明显。
2、为支持中油龙昌关于泰禾集团的担保责任仅限于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调解书均已履行完毕的主张,中油龙昌提供了相关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
书等一系列的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完全能够证明中油龙昌的主张,同时,上海二中院此前的案例同样也支持了上述观点。而上海二中院却以一句简单的“中
油龙昌公司并未能就此提供直接证据,亦没有确切证据表明1.82 亿元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或廊坊中行已免除泰禾集团公司的担保责任”,认定中油龙昌的再审
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其判决完全不能令人信服!
3、上海二中院完全无视中油龙昌在再审申请书中所指出的“原审判决书在相关的计付比例及金额认定上也是错误的”再审理由,在裁定书中只字未提。
正由于本案原告泰禾集团的恶意诉讼,加之两审法院的错误轻率判决,最终导致了公司的败诉。鉴于公司股东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本公司将继续向上海
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抗诉,维护本公司及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 一三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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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sylbs 贡献值 +1 2013-02-07 说明龙昌还是有人关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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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02-07   
负责任的公司让股民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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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02-07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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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02-07   
今天上午,五名六十岁至八十岁股东代表前往大沽路100号上海市金融办上访,自称“5号接待员”男青年接待。他回答:老三板公司不归金融办业务之范畴,应属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业务。五名代表厉声驳斥其谬论,“金融办”把非公众公司的新三板纳入业务范围,为什么把公众公司的老三板推之门外?是否“包装上市,掏空退市”残害投资者后,你们不惜露出狰相了?我们要求金融办今天给予书面答复,“你说上访只有口头答复,*****才给书函答复”!好,我们把*****材料寄给金融办。如果上海市府没有一个部门受理我们反映,那么我们不得不上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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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02-07   
引用
引用第3楼山薹裱于2013-02-07 18:24发表的 :
今天上午,五名六十岁至八十岁股东代表前往大沽路100号上海市金融办上访,自称“5号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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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_sh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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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4-12-08   
[ 此帖被eric_sh在2014-12-24 18:1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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