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28.171.* 2013-02-08 20:59:29
请“国家税务总局”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 我们2007年以前在三板市场买入的粤传媒股票,2007年11月转到深圳中小板上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财税【2009】167号文第八条:“从……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粤传媒股票不是限售股。2010年初“中国证券登记公司”错误地将从三板市场买入的粤传媒股票介定为“限售股”。以后转让,按每股3.91元被预扣了“个人所得税”。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从2010年初~2011年11月初,曾多次书面请示你局,一个字也不答复,在无何奈何的情况下,我们写了致“财政部长”、“国家税务总局局长”、“中国证监会主席”的《公开信》。2011年11月25日电传“中国政府网站”,12月2日才收到你局的来信回复(附来信回复)。现对来信回复评论如下: “在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购买粤传媒股票,然后在二级市场减持,此种行为与个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有所不同,不符合财税【2009】167号第八条的免税条件规定”。
(一)我们的股票也是在证券二级市场(三板市场)买入的,不是在证券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取得的。回复将二级证券市场的概念都弄错了。
(二)难道行为不同就不符合文件规定吗?“167号文”第八条明文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卖出),从转让市场取得(买入),规定的是两个不同的市场,但文件规定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此种行为与个人在证劵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在二级证劵市场买入的股票,符合文件免税规定,我们的粤传媒股票也是从二级市场买入的为什么不免税?
(四)财税[2010]70号文公布后,我们收到中国证监会复函(附复函)称:“已有规定”“最终解释权超出我会的职责范围”而推给你局,你局竟用行为不同的歪理来行使最终解释权,真让人愤慨!
从来信回复反映出,写这个回复的人,根本不懂股票,用歪理来解读文件,这正好说明从三板市场买入的粤传媒股票不是限售股。但你局又不肯纠正,要继续征收,这才是来信回复的中心。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你局违反文件规定征税,能让我们感受到公平正义吗?我们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护吗?符合总书记的要求吗? 我们强烈请求你局执行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停止征收,并退还已预扣的税款。 请求答复(解读)从三版市场买入的粤传媒股票符不符合财税【2009】167号文第八条的免税条件规定。
盼答复!
广东湛江股民:钟立君、徐马权、程柏芳 电话:0759-3110149
2013年1月8日
[附件一]:财税【2009】167号文第八条免税条件规定: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来信回复全文 (2011)国税信粤字第71号
关于对广东省徐马权等四人的来信回复 徐马权、钟立君、程柏芳、苏东彪: 你们11月7日给“国家税务总局”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你们四名股民在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购买粤传媒股票,然后在证劵二级市场减持。此种行为与个人在证劵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有所不同,不符合财税【2009】167号第八条的免税条件规定,即“对个人从上海证劵交易所、深圳证劵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你们四名股民减持限售股时,证劵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对其预扣税符合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如果在限售股减持过程中存在多扣缴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纳税人可以按照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等文件规定,向证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2011年11月29日
[附件三]:中国证监会复函全文
钟立君: 你好,你反映对三板交易平台买入股票收取所得税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对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已有规定。鉴于你所提的事项属于相关税收政策的范畴,最终解释权超过我会的职责范围,我会将以适当方式向国家税务管理部门反映。 特此函复。
201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