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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对三板交易平台买入股票收取所得税问题
ericson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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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02-10   

对三板交易平台买入股票收取所得税问题

管理提醒: 本帖被 jlsylbs 执行加亮操作(2013-02-12)
116.28.171.* 2013-02-08 20:59:29
请“国家税务总局”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 我们2007年以前在三板市场买入的粤传媒股票,2007年11月转到深圳中小板上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财税【2009】167号文第八条:“从……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粤传媒股票不是限售股。2010年初“中国证券登记公司”错误地将从三板市场买入的粤传媒股票介定为“限售股”。以后转让,按每股3.91元被预扣了“个人所得税”。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从2010年初~2011年11月初,曾多次书面请示你局,一个字也不答复,在无何奈何的情况下,我们写了致“财政部长”、“国家税务总局局长”、“中国证监会主席”的《公开信》。2011年11月25日电传“中国政府网站”,12月2日才收到你局的来信回复(附来信回复)。现对来信回复评论如下: “在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购买粤传媒股票,然后在二级市场减持,此种行为与个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有所不同,不符合财税【2009】167号第八条的免税条件规定”。

    (一)我们的股票也是在证券二级市场(三板市场)买入的,不是在证券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取得的。回复将二级证券市场的概念都弄错了。

    (二)难道行为不同就不符合文件规定吗?“167号文”第八条明文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卖出),从转让市场取得(买入),规定的是两个不同的市场,但文件规定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此种行为与个人在证劵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在二级证劵市场买入的股票,符合文件免税规定,我们的粤传媒股票也是从二级市场买入的为什么不免税?

    (四)财税[2010]70号文公布后,我们收到中国证监会复函(附复函)称:“已有规定”“最终解释权超出我会的职责范围”而推给你局,你局竟用行为不同的歪理来行使最终解释权,真让人愤慨!

    从来信回复反映出,写这个回复的人,根本不懂股票,用歪理来解读文件,这正好说明从三板市场买入的粤传媒股票不是限售股。但你局又不肯纠正,要继续征收,这才是来信回复的中心。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你局违反文件规定征税,能让我们感受到公平正义吗?我们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护吗?符合总书记的要求吗? 我们强烈请求你局执行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停止征收,并退还已预扣的税款。 请求答复(解读)从三版市场买入的粤传媒股票符不符合财税【2009】167号文第八条的免税条件规定。

    盼答复!                  

                               广东湛江股民:钟立君、徐马权、程柏芳  电话:0759-3110149  
                                                                                                                                                                         2013年1月8日  


    [附件一]:财税【2009】167号文第八条免税条件规定: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来信回复全文 (2011)国税信粤字第71号  

    关于对广东省徐马权等四人的来信回复 徐马权、钟立君、程柏芳、苏东彪: 你们11月7日给“国家税务总局”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你们四名股民在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购买粤传媒股票,然后在证劵二级市场减持。此种行为与个人在证劵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有所不同,不符合财税【2009】167号第八条的免税条件规定,即“对个人从上海证劵交易所、深圳证劵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你们四名股民减持限售股时,证劵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对其预扣税符合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如果在限售股减持过程中存在多扣缴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纳税人可以按照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等文件规定,向证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2011年11月29日

    [附件三]:中国证监会复函全文
    钟立君: 你好,你反映对三板交易平台买入股票收取所得税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对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已有规定。鉴于你所提的事项属于相关税收政策的范畴,最终解释权超过我会的职责范围,我会将以适当方式向国家税务管理部门反映。 特此函复。                                    
                                                                201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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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sylbs 贡献值 +1 2013-02-12 支持!
0909 威望 +10 2013-02-10 优秀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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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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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02-10   
看完后才发现,原来流氓都去国税总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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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sylbs 威望 +1 2013-02-12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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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glh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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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02-10   
连什么是不是一级市场,什么是二级市场都搞不懂,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真是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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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0 2013-02-12 国家税务总局无知到如此程度,必须追究责任,补偿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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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节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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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02-10   
这种解释,就是说谁在三板买了退市股,因为已经不是上海深圳,
所以今后上市后也同样要缴税。

现在有个机会,如果税务局或证监会明确表示在中小企业板买入的老三板再上主板不收税
那么粤传媒的案例就是政策的相互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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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0 2013-02-11 矛盾呀,收也不是,不收也不是,是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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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节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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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02-11   
粤传媒收税的事情简直就是闹剧
因为上市后,交易了很长一段时间才说收税
那么期间卖出的,也应该补税,实际上似乎也没人补
一个政策,好几种执行方式,是中国特色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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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02-11   
STAQ系统和NET系统(简称:两网)中国大陆的早期准二板市场
   
资料来源:<<中国创业板----股票上市操作路径与法律实证>>
顾雷著.

STAQ系统和NET系统是国内创业板市场最早的尝试.

STAQ系统,即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是由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合办公室(简称联办,后改名为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的一批从国外归来的有华尔街背景的留学生创办的.于1990年4月25日向当时的国家体改委提交报告,希望建立一个可以解决国债、法人股交易问题的证券交易市场,并一该主板的传统交易模式,运用先进的电子交易网络形式,实现无红马甲的交易制度,所有的买单或卖单均通过电子网络进行。
由于国务院的支持,很快就进行了实质性的动作,在以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STAQ系统就实现了国内6个城市、18家公司的通讯联网,并于12月5日正式开通。
 
STAQ系统的设计者根据当时中国股份制改革的特点,在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并存的特殊情况下,选择了既可以交易,又不影响沪深两市公众股市场的法人股作为交易品种。
STAQ系统的主要功能可总结如下:实时报价、自动撮合、信息分析、统一结算,STAQ系统本身依托了当时的电子网络为市场的交易载体,网络覆盖面达60多个城市。形成了国债、金融债、公司债、法人股等交易品种。
1992年7月8日STAQ系统上市了第一个法人股----珠海恒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8月达到交易额的最高峰,10只股票创下了17亿元的交易记录。这10只股票是-珠海恒通、广西玉柴、成都蜀都、海南华凯、沈阳华凯、沈阳长白、杭州大自然、海国实、北京五星三环、南京中央商场、海南航空。同年,中国有关部门通知,STAQ系统暂停新股上市,在此以后,STAQ系统法人股交易一直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
应该说,STAQ系统在当时都构筑了证券交易市场的基本要素,也制定了上市的基本条件。早期准二板市场的主要上市条件,今天看来,当时虽然粗糙,但其中不乏有许多让我们今天看来仍然为之一动的内容。
NET系统,即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是为了支持法人股交易而设立的,于1993年4月28日开通而建立,其管理机构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家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NET市场有6家准创业板上市公司,拥有86名会员的200余家证券网点以及几十万的投资者.其功能与STAQ系统一样,只是由不同的两个系统创办的.由于两个系统功能的重叠,加之没有一个很好的市场环境, NET系统在短暂地支撑了一段时间后,缺乏上市的法人股公司,缺少证券市场管理经验和人才,缺少有效的证券市场运作管理和资金,更重要的是NET市场在其后的发展中没能体现设计者的初衷,投资者实质已个人化,严重影响了整个证券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安全,其历史使命和功能已名存实亡,在运作了几年后,最后也不得不提前关闭.
今天看来,STAQ系统也好,NET系统也罢,都是在市场规则极不规范的环境下运作的,如果与成熟的创业板证券市场比较,STAQ系统与NET系统的市场规则、法制环境、市场环境、规范程度、设计运作水平等方面都不可相比,这也是国内的两个不成熟的二板市场仓促诞生又纷纷消失的根本原因。

虽然这已是10多年前的事情了,但这两个系统已为10年后的大陆创业板证券市场培养了第一批市场交易人才,并提供了鲜活的宝贵经验。
回顾过去,我们应该更多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努力创造出创业板市场的有利条件。但是,并不能排除将来有部分原STAQ系统与NET系统市场中的股份转移到创业板市场上交易的可能性.
2001年中国证监会选择部分证券公司试点,开展代理原STAQ系统与NET系统市场中股份转让业务,就是尝试的第一步,逐渐将原STAQ系统与NET系统市场中含高科技成分的股份移植到创业板市场中,这虽然是尝试性的,却是可贵的尝试,是大胆的创新。
我们相信,前进道路上永远是探索者的脚步,敢于面对失败是成功的第一步,没有勇敢的探索就不会有今天和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成就.

联办的那些人和事  
 1988年9月底以后,以国家体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牵头,由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康华发展总公司和中国工商信托投资公司四家发起,先后在北京召开了一系列会议,专题讨论和研究了在北京成立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可能性和具体实施步骤。参加会议的单位还包括财政部、国家计委、国有资产管理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其他金融投资机构。

  四家发起公司会同社会上部分金融和法律专业人才,如海外回国的王波明、高西庆等人,在松散形式下组成了“证券交易所研究设计小组”(“联办”前身),并在一个月内完成了“中国证券市场创办与管理的设想”(简称“白皮书”,起草人有:宫著铭、周小川、张晓彬、蔡重直、王波明、高西庆、陈大刚、许小胜)和“中国证券体系规划图”等一系列文件,对中国证券业和设立交易所的整体格局提出设想。

  在主要文件拟就后,“设计小组”将有关部分呈报中央及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审阅,数天内,有关领导同志均对报告作了批示,中央领导提议请姚依林和张劲夫同志主持并听取“设计小组”成员的汇报。

  1988年11月9日, 姚依林和张劲夫同志主持了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及有关部委领导参加的会议,听取了张晓彬、周小川、王波明、高西庆等建议建立证券交易所的汇报。会议认为,当时建立证券交易所“一是条件不成熟,二是非搞不可”,要将建立证券交易所作为近两年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要起步早,积极筹备,根据条件逐步发展。

  会后,“设计小组”立即着手进行了证券交易所筹备班子的组建工作,为避免引发争议,筹备班子没有直接取名“北京证券交易所筹备办公室”,而是定名为“证券交易所研究设计联合办公室”(简称“联办”),半带政府色彩,半带研究机构性质。

  *****3月15日,“联办”成立签字仪式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举行,创始会员每家出资50万元。签字的九家创始会员公司代表分别是: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郑敦训、中国对外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赵志坚、中国光大集团公司冷林、中国农业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宫成喜、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王岐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叔平、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杨咸祥、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贾虹生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张晓彬。

  签字仪式后召开了“联办”第一次成员大会和第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经叔平任“联办”理事长,张晓彬任理事会秘书长,宫著铭为总干事,王波明为副总干事。

  “联办”工作规划为:起草证券管理法规;设计审计、财会的统一标准;设计交易所内部交易程序与软件;设计证券市场内外的配套体系;组织培训全国证券专业人员;落实交易所的选地与设置等10项。当时计划在1990年底或1991年初正式运营北京证券交易所。

  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北京证券交易无果而终。当年12月5日,“联办”建立的STAQ系统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开通典礼,成立了第一个全国性、跨地区电脑联网的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业内人士认为,两所一网的建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诞生。

  1991年4月20日,联办组织的首次国库券市场化承购包销合同签字仪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蒙古厅举行。

  1991年8月30日,国家科委批准联办承接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股份制和风险投资机制综合改革方案研究设计课题》立项,联办首次以政府合同形式接受政府部门委托。

  1991年12月25日,国家人事部批复国家体改委,允许将“联办”挂靠其下。

  1992年7月,STAQ系统成为法人股流动试点。

  1992年10月,深圳“8?0”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证券委及其监管执行机构中国证监会成立,当年推动联办成立的积极分子刘鸿儒(历任人民银行副行长、体改委副主任)和傅丰祥(体改委宏观司司长)分任首届证监会正副主席,“联办”中大量人物进入新成立的证监会:王波明任交易司负责人,李青原任国际司负责人,高西庆任法律司负责人,陈大刚担任高级律师,汪建熙任首席会计师。高西庆后在1999年至2003年任证监会副主席,李青原2002年任证监会规划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后任证监会首届研究中心主任。

  1992年11月,“联办”推动和设计建立了中国境内第一个投资基金——发行规模为3亿元的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

  1998年4月,国家开始整顿场外非法交易市场,STAQ市场开始萎缩。

  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与其办事机构中国证监会合并。

  1999年9月9日和10日,STAQ和NET系统因“国庆彩排交通管制”和“检修机器”暂停交易。

  ……

  “联办”现已更名为“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集团”),旗下有众多注册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主要板块包括香港上市公司财讯传媒集团有限公司(HK205),和讯网、联讯证券、联办投资等。其中财讯传媒旗下有《财经》、《证券市场周刊》、《地产》、《体育画报》、《电脑时空》等刊物。年报显示,财讯传媒2007年营业收入为18650万港元,同比增长88.2%。王波明目前仍担任中心总干事,并任财讯传媒董事会主席、《财经》总编辑、《证券市场周刊》社长;“联办”创始人之一章知方任中心常务干事,并任财讯传媒董事会执行董事、和讯网董事长;“联办”创始人之一王莉任中心常务干事,《财经》编委。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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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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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02-11   
【重要概念的法规与法律定义】
股票定义: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1993-4-22 颁发,效力属性为有效)


公开发行股票: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1993-4-22颁发,效力属性为有效)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12日 *****[2006]99号))


非公开发行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12日 *****[2006]99号)


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12日 *****[2006]99号)

非法发行股票:
▲“股东超过200人,未经申报核准,属非法发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12日 *****[2006]99号))


上市公司定义: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1993-4-22颁布与实施,效力属性为有效)


▲“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1993-4-22颁布与实施,效力属性为有效)

(华山注:该法规1993年制定,当时有沪、深证券交易市场和两网报系统,而不指现在寄宿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的报价系统,报价系统俗称“新三板”)



股票交易: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2006年09月15日))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1993-4-22有效)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要加强证券交易管理。依照修订后的证券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外,还可以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2005]62号国务院办公厅20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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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sylbs 威望 +1 2013-02-12 楼主所说的问题有可能将是老三板重新上市所面临的问题,要引起维权人士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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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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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02-12   
这个转板收税问题一定要提前摆平;按照粤传媒的例子,退市股转主板后也要收税,因为两网、退市都是同一个柜台交易的;这关系老三板所有投资者的权益。
不补偿两网人,中国证券市场就不如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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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3-02-12   
是的,开盘第一天工作日,我们就得汇报了
上善若水
jlsylb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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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3-02-12   


从三板到主板盈利了要交税,

从主板到三板亏损了谁给我们税呀!


恢复上市不交税,

到三板转一圈重新上市或IPO就交税,

是不是该好好地查查税都交到了谁的腰包。
[ 此帖被jlsylbs在2013-02-12 14:4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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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3-02-12   
也许是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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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3-02-13   
好贴,有必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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