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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二十八日重要活动
伍零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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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02-28   

二十八日重要活动

管理提醒: 本帖被 jlsylbs 执行取消加亮操作(2013-02-28)


六名代表上午九点半到达市政法委住地,因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没有设立*****接待部门,简单说不接待*****,故以下信函改为邮寄方式递交 
 



关于本市人民法院严重损害股民利益的反映和强烈请求

中共上海市政法委:

党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向全党、全国人民号召,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

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指出, “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应该公正公正再公正,如果把效率放在第一位,那么司法公正必然会受到损害”,“司法应该加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公开、透明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我们是上海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龙昌)股东,全国约有四万余户,上海约有8000户,今天我们代表受上海和各地部分投资者委托,前来反映涉及公司及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恶性民事案

中油龙昌曾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由于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2005年因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忠保等人的经济犯罪行为、导致公司资财被挪用侵占损失数亿元,成为退至老三板市场的上市公司,致使我们广大股民的利益遭受极其惨重损失;   

我们从证监会指定的公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中得知此重大案件,公司仅有的唯一资产又将因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错误判决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庇护,正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查封进入执行处置程序!广大股民的利益将再次遭受灭顶之灾!

我们公众股份股东,选派了代表到公司查阅材料,并由福建省的投资者们专程去了龙昌在福建当地的子公司和原告三农公司进行调查。

我们认为该案不排除由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与原告共同费尽心思、精心制造了程序不公,导致了实体不公,进而在“合法”外罩下凶恶剥夺了中油龙昌在全部司法程序中应当享有的法定应诉权、答辩权、上诉权等。

我们是爱国投资者,我们相信党的十八大精神,我们相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倡导公平正义的讲话,我们相信韩正书记“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的指示,我们紧急呼吁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紧急呼吁国家媒体,关注此案,行使监督,纠正相关法官与原告勾结所造成的恶果,紧急中止相关执行程序,给中油龙昌应诉权、抗辩权。

事实与理由: 
 

一、黄浦法院以“下落不明”为由,非法剥夺作为被告的上市公司的诉权

1、原告故意隐瞒被告中油龙昌的实际经营地址

2010年12月29日,原告福建省三明市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集团”)以“担保追偿权纠纷”案由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泰禾集团故意隐瞒龙昌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仅提供工商注册地址(即上海市中山南路28号20层)(详见附件一,黄浦法院判决书)。但实际上,双方因另一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的(2010)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裁定书(详见附件二)上,明确注明了中油龙昌的实际经营地址(即上海市临平北路5弄3号803室)。尽管该办公地址只是2006年4月19日至2009年6月12日间的地址,中油龙昌仍能收到法院通知书等司法文书,并出庭审理。同时中油龙昌还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告之2009年6月12日公告之日启的目前经营公办地址。两份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泰禾集团明知中油龙昌实际经营办公地址。泰禾集团是家上市公司,应当懂得从法定公开信息披露平台非常容易查取中油龙昌办公地址的常识。

2、黄浦法院认定本地上市公司“下落不明”是虚伪的借口;

(1)黄浦法院一方面声称仅能找到中油龙昌的注册地址:但其“送达回证”文书“送达地址”一栏打印的却是中油龙昌经营办公地址(详见附件四),说明承办法官是知道中油龙昌除注册地址外另有经营办公地址的。该地址仅管只是2006年4月19日至2009年6月11日间经营办公地址,并不影响中油龙昌受迄司法文件。但法官故意在特快专递EMS详情单上填写了注册地址,该注册地址不能送达后,黄浦法院为什么不依照己经填写的“送达回证”地址递送呢? 

(2)作为上市公司,中油龙昌严格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对于公司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的变更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且在全国各大证券交易系统上也能查获此类公开信息,且在百度搜索非常容易(详见附件三)。  

作为本地法院,黄浦法院竟然认定我们本地的上市公司却“下落不明”,除了只能理解为“共谋”与“勾结”,还能有其他可以解释的理由吗?! 
 

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院无视中油龙昌提供证据的诉权及实体权利均受侵害的客观实际,错误驳回中油龙昌的再审申请,属于错上加错!

中油龙昌直至2012年11月,当子公司上报地处福州财产被启动执行时,才知道二年间在上海发生过这么一个案件。初审、二审的权利被无故剥夺了,中油龙昌只能向二中院提起了申诉。

1、上海二中院无视黄浦法院在文书送达中的若干重要错误,错误认定黄浦法院向中油龙昌的注册地址送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之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非所谓的注册地址。黄浦法院及泰禾集团明知中油龙昌的主要营业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却仅向注册地址进行送达,其错误之处极为明显,上海二中院竟然视而不见,令人匪夷所思! 

2、为支持中油龙昌关于泰禾集团的担保责任仅限于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调解书均已履行完毕的主张,中油龙昌提供了相关的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等一系列的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完全能够证明中油龙昌的主张,同时,上海二中院此前的案例同样也支持了上述观点。而上海二中院却以一句简单的“中油龙昌公司并未能就此提供直接证据,亦没有确切证据表明1.82亿元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或廊坊中行已免除泰禾集团公司的担保责任”,认定中油龙昌的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其判决完全不能令人信服!

目前,中油龙昌的唯一资产,价值7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已因该案件进入强制拍卖程序,执行法院是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我们不能眼见广大股民的利益被司法不公而将彻底丧失。程序的不公正使实体公正失去必要的前提和保障,从而最终导致实体上的不公正。

在此,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及领导,能够本着合法、公正的原则,对本案予以严重关注,以给中油龙昌及广大股民一个伸张正义的机会,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中小投资者
 
                     联系人:上海股东   
                                               
                                              手机:


2013年2月26日
 

集访代表签名:

■■■  ■■■  ■■■  ■■■  ■■■  ■■■

 

网络签名人:

本市 张春× 于蕙× 黄东× 缪兰×王冯× 唐玉× 钱卫× 吴长× 陶玉× 谢利× 朱彩× 吴紫× 董祖× 胡菊× 朱美× 严文× 曹培× 陈莲× 朱永× 徐秋× 戴铭× 孙同× 杨桂× 高文× 徐建× 郭英× 于美× 闵文× 曹长×  曾冬× 钱娟× 李雪× 赵庆× 孟久× 欧阳尚× 徐美× 邱兰× 徐燕× 叶庚× 倪丽× 翁福× 李雪× 於汉× 高银× 蔡雪× 翁雪× 崔杏× 李传× 朱国× 郑天× 张国× 盛炜× 陆丽× 王冯× 唐玉× 钱卫× 吴长× 董祖× 胡菊× 朱美× 严文× 郭峥× 郭润× 姚× 徐× 石忠× 金× 李国× 王铁× 黄素×郭克×  朱秀×  步芬×  陈培× 郭×; 湖北省 黄×、四川省徐世×、 四川省 陈启×、四川省 张火×黑龙江省 邹海×、广东省 侯玉×、新疆省 高基×、新疆省王铁×、吉林省 张书×、广东省 朱雯× 、广东省 邹秀×、湖南省 姚家×、甘肃省 吴月×、 新疆省 曹雪× 、内蒙省 郭利×、陕西省 胡玉×、湖南省 郑结×、 浙江省俞仕×、

 

附件一、(2011)黄民二(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集团”)2010年12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意隐瞒龙昌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仅提供工商注册地址(即上海市中山南路28号20层)

 

附件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的(2010)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注明了中油龙昌的实际经营地址(即上海市临平北路5弄3号803室)。证明原告完全了解中油龙昌“办公地址”。

 

附件三、网上搜索中油龙昌办公经营地数码照片

在“百度”输入“中油龙昌办公”点击搜索,获取历次迁移的正规公告

 

附件四、黄浦法院填写的“送达回单”与EMS“详情单”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送达地址”与法院填的EMS快递单上收件地址竟然不同。前者填办公地址,后者填写注册地。说明法官明知中油龙昌实际办公地址,故意将原告诉状等法律文书寄至注册地,致使中油龙昌不能收到法院通知书,从而被阴谋手段剥夺应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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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3-02-28 支持依法维权!
农夫山泉 威望 +10 2013-02-28 实干兴邦!!!!!!!!!!!!
jlsylbs 贡献值 +1 2013-02-28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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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shop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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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02-28   
证监会:拟通过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探讨持股*****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2月22日,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拟通过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股票并代投资者*****,目前已设立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正在进行相关论证。

liqongwei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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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02-28   
太谢谢你们了,你们为股民的最基本的权益和利益,与这些不法和不公的权利机关抗衡着,希望早日听到你们这些战斗在第一线的股友们胜利的好消息.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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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02-28   
有法不依司法腐败在证券市场最为普遍盛行,最最典型的就是非法强拆两网!再延续扣定“非上市”乱法强迁!
证歼会是下级部门却可以长期漠视国务院112号命令!
xiaocaobeihei
葡萄酒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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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02-28   
支持!
北京懵男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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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02-28   
真是无利不起早,直说中油龙昌======????
数星星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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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02-28   
52有一个比较好的切入点 如果*****成功对整个老三板问题的解决也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叮咚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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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02-28   
谢谢   谢谢  
辛苦上海三板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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