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告[2013]20号
根据
《行政许可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
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审核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我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
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专门受理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
股票公开转让、
定向发行的申请。
二、申请材料应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会依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
三、我会依法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受理窗口将我会核准文件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单位。
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9日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3/t20130319_22245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