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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只有五十一家非上市公众公司(老文章)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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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03-20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只有五十一家非上市公众公司(老文章)

很快将改变,改变前本文的“五十一家(AB股公司只计一家)数量”依然有效

一、三个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对此规定,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2006年09月15日)作出官方最具专业最有权威的解释:“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至此,最高证券监管当局己非常明确指出了,我国资本市场现有三个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民间和媒体把上交所、深交所简称为“主板市场”或“主板”,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三板市场”或“三板”。

证券市场是什么?证券市场就是买卖证券的场所。证券是什么?根据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证券”就是指“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股票是什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所以证券市场从形式上是交易股票的市场,进一步讲是交易所代表股份的市场。

虽然官方将三板市场的股票买卖定名“股份转让”,然而买卖的仍然是股份的凭证“股票”,而不是“股份”原态,就是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代表的权利转让。

这也可从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可见端倪,国家税务总局向主板市场和三板市场收取统一的印花税额,税种统一定名为“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别出心裁另行取名“股份转让印花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收费标准”中,还向主板市场和三板市场投资者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证券交易经手费”,同样没有别出心裁另行取名“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经手费”。另外代中国证监会向主板市场和三板市场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并没绞尽脑汁另外定名“股份转让监管费”。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主板市场是证券交易的市场,三板市场同样也是证券交易的市场。市场可以分层次,绝不能因层次有所不同而专横否定证券交易的市场本质。


所以请某些官员、某些专家学者、媒体记者不要再有意无意混淆视听胡说三板市场为“场外市场”或柜台市场了。


二、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概念有必要作进一步澄清。

十五前,即1993年4月22日颁布与实施的国务院第112号令《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作了解释:“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当时,证券交易所有上交所、深交所,还有STAQ(全国电子交易系统)、NET(全国证券市场自动报价系统),民间简称为两网系统。

同年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年29日)第一百五十一条又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说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称为“上市公司”。

2005年,中国资本市场除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存有2001年7月16日开张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这是国务院批准的三个合法证券交易场所。官方把股票在沪、深交易所买卖行为称之“交易”和“上市”,其公司为“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的行为称之为“转让”,其公司贬称为“非上市公司”。三个证券交易场所的印花税种税额相同,三板的券商佣金雷打不动、最高比例的0.3%。同样交纳证券监管费,但是三板的监管费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0.5‰,而主板则为0.04‰,相差12.5倍,证监会竟岂有此理、不顾法律规定把这部份钱封赐给券商协会。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从法律上作了明确“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从此“上市公司”的定义明确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股票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公司则被称为“非上市公司”。

但是,“非上市公司”的概念仅存在证券交易背景下,离开市场背景极易发生曲解。“非上市公司”不是不上市公司,只是其股票不在主板上市,而在三板市场挂牌交易罢了。当然不上市公司肯定不是“非上市公司”。

近年,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两会”)推出另一个“非上市公司”概念,即所谓“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公司(简称“中关村公司”),目前有二十九家,名义上挂牌在“三板市场”,实按另一套报价转让规则,由承办券商通过全国建设银行系统实行柜台买卖。某些官僚老爷,个别沽名钓誉的专家学者以及少数十分浮澡的记者,以为名义上挂牌就是三板市场中新颖的板块,故制造了“新三板”名词,称其为“新三板”公司,其实完全错了。
二十九家“中关村系“非上市公司”,因其股份未经核准公开发行,属于“非公开发行”,根据证券法规定其股份不能公开转让,故其挂牌三板市场完全杜有虚名。

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能限于200人以内,属于“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放在资本市场背景下定义,则称之为“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说二十九家“非上市公司”与五十一家“非上市公司”在法律概念完全不同。


三板市场仅有五十一家公司,官方称之“非上市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曾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市场向不确定对象公开发行,称作“公开发行”的股票,各公司股东超过200人,,经统计五十一家公司股东共有176万人。

这些公司如放在沪深市场(俗称主板市场)则被官方定义“上市公司”,挂牌三板则称“非上市公司”。其实三个证券交易场所,都是国务院批准的合法证券市场,都是供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场所,仅仅市场层次不同而已。证监会在定义上搞来搞去,不仅使一般投资者如坠云雾,连证监会里不少官员自已也搞不清其中的法律意义。


五十一家“非上市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属於中国资本市场进程中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其中四十三家主板“终止上市公司”中的四十二家公司,无一例外因大股东占用巨额资金、违规担保、犯法侵吞等原因造成公司经营困难而终止上市。至今仅有二家公司的大股东因公司职工群体*****或其他次大股东斗争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后受到司法惩处,其余的至今无人追究责任。中国证监会不顾证券法规定,无耻地推卸监管责任,任由三板市场长达十一年来监管主体缺失。176万投资者资产遭受毁灭,处於痛不欲生的悲惨境地。如果中国证监会依然无视三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176万投资者绝不会坐等待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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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z 威望 +10 2013-03-20 全面,深刻,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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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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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03-2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函(2012)253号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成立,即市场俗称的“老三板”,开始为在原中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 (STAQ  系统) 和原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NET系统挂牌公司(俗称“两网”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2002年9月,该系统也为退市公司提供服务。目前,老三板挂牌的公司主要包括“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

关于将老三板公司纳入监管体系

2006年修订的《证券法》已经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纳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的范围。“老三板”公司中的退市公司上市时已经我会核准进行过公开发行,且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两网”公司虽未经我会核准公开发行,但股份已经公众化,股东人数均超过200人。按《证券法》的规定,这两类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范畴。应纳入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2012年6月l 5日,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将非上市公司纳入我会监管职能。

可见中国证监会已经明确两网和退市公司都是“非上市公众公司”,为北交所内目前仅有的五十一家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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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shop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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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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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03-20   
今天由于A股爆涨,资金被套在A股中,周转不出来!星期五有洪峰到来时!
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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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03-20   
和华山, 和大家探讨一下: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当时,证券交易所有上交所、深交所,还有STAQ(全国电子交易系统)、NET(全国证券市场自动报价系统),民间简称为两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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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说明两网是什么性质的公司?(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



1993年4月22日颁布与实施的国务院第112号令《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作了解释:“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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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国务院第112号令中的“证券交易报价系统”延续至现今还具法律效力并未废除, 我国除之前的STAQ(全国电子交易系统)、NET(全国证券市场自动报价系统),又增加了一个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这就是老三板和新三板, 那么使用场内交易系统的三板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 是场内公司还是场外公司?

现在移至"北交所"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是场内公司还是场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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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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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03-20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绝不可把权力游离于人民的监督和制约之外
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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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03-20   
习近平主席在“两会”闭幕会上指出,“我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为民服务,为国尽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李克强总理在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指出,“我们将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以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

*****在“两会”闭幕会上也指出,“我们将同全体代表一道,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http://news.china.com.cn/live/2013-03/19/content_191354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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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03-20   
新三板公司谁需要重组,难道是哪些刚挂牌的科技公司。他们公开发行过股票了。他们股东超200了。


重组购并需定向增发,开窗接受申请,难道新挂牌公司都已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了,难道新挂牌公司都已经需要重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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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3-03-20   
这个窗口先是为退市股二网股服务,以后才为新挂牌公司服务。


因为那些婴儿还不需要整容。长大了才需要。
yzm24050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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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3-03-20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主要包括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非公开募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yzm24050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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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3-03-20   
五是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的要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各方普遍担心公司申请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未来能否到交易所上市。因此,《监管办法》第六十条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六是适当增加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原则性要求。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行为,在《监管办法》中适当增加了有关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防控内幕交易等原则性要求,并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按照"定向发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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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威望 +10 2013-03-20 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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