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快将改变,改变前本文的“五十一家(AB股公司只计一家)数量”依然有效
一、三个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对此规定,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2006年09月15日)作出官方最具专业最有权威的解释:“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至此,最高证券监管当局己非常明确指出了,我国资本市场现有三个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民间和媒体把上交所、深交所简称为“主板市场”或“主板”,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三板市场”或“三板”。
证券市场是什么?证券市场就是买卖证券的场所。证券是什么?根据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证券”就是指“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股票是什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所以证券市场从形式上是交易股票的市场,进一步讲是交易所代表股份的市场。
虽然官方将三板市场的股票买卖定名“股份转让”,然而买卖的仍然是股份的凭证“股票”,而不是“股份”原态,就是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代表的权利转让。
这也可从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可见端倪,国家税务总局向主板市场和三板市场收取统一的印花税额,税种统一定名为“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别出心裁另行取名“股份转让印花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收费标准”中,还向主板市场和三板市场投资者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证券交易经手费”,同样没有别出心裁另行取名“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经手费”。另外代中国证监会向主板市场和三板市场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并没绞尽脑汁另外定名“股份转让监管费”。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主板市场是证券交易的市场,三板市场同样也是证券交易的市场。市场可以分层次,绝不能因层次有所不同而专横否定证券交易的市场本质。
所以请某些官员、某些专家学者、媒体记者不要再有意无意混淆视听胡说三板市场为“场外市场”或柜台市场了。
二、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概念有必要作进一步澄清。
十五前,即1993年4月22日颁布与实施的国务院第112号令《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作了解释:“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当时,证券交易所有上交所、深交所,还有STAQ(全国电子交易系统)、NET(全国证券市场自动报价系统),民间简称为两网系统。
同年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年29日)第一百五十一条又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说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称为“上市公司”。
2005年,中国资本市场除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存有2001年7月16日开张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这是国务院批准的三个合法证券交易场所。官方把股票在沪、深交易所买卖行为称之“交易”和“上市”,其公司为“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的行为称之为“转让”,其公司贬称为“非上市公司”。三个证券交易场所的印花税种税额相同,三板的券商佣金雷打不动、最高比例的0.3%。同样交纳证券监管费,但是三板的监管费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0.5‰,而主板则为0.04‰,相差12.5倍,证监会竟岂有此理、不顾法律规定把这部份钱封赐给券商协会。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从法律上作了明确“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从此“上市公司”的定义明确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股票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公司则被称为“非上市公司”。
但是,“非上市公司”的概念仅存在证券交易背景下,离开市场背景极易发生曲解。“非上市公司”不是不上市公司,只是其股票不在主板上市,而在三板市场挂牌交易罢了。当然不上市公司肯定不是“非上市公司”。
近年,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两会”)推出另一个“非上市公司”概念,即所谓“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公司(简称“中关村公司”),目前有二十九家,名义上挂牌在“三板市场”,实按另一套报价转让规则,由承办券商通过全国建设银行系统实行柜台买卖。某些官僚老爷,个别沽名钓誉的专家学者以及少数十分浮澡的记者,以为名义上挂牌就是三板市场中新颖的板块,故制造了“新三板”名词,称其为“新三板”公司,其实完全错了。
二十九家“中关村系“非上市公司”,因其股份未经核准公开发行,属于“非公开发行”,根据证券法规定其股份不能公开转让,故其挂牌三板市场完全杜有虚名。
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能限于200人以内,属于“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放在资本市场背景下定义,则称之为“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说二十九家“非上市公司”与五十一家“非上市公司”在法律概念完全不同。
三板市场仅有五十一家公司,官方称之“非上市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曾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市场向不确定对象公开发行,称作“公开发行”的股票,各公司股东超过200人,,经统计五十一家公司股东共有176万人。
这些公司如放在沪深市场(俗称主板市场)则被官方定义“上市公司”,挂牌三板则称“非上市公司”。其实三个证券交易场所,都是国务院批准的合法证券市场,都是供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场所,仅仅市场层次不同而已。证监会在定义上搞来搞去,不仅使一般投资者如坠云雾,连证监会里不少官员自已也搞不清其中的法律意义。
五十一家“非上市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属於中国资本市场进程中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其中四十三家主板“终止上市公司”中的四十二家公司,无一例外因大股东占用巨额资金、违规担保、犯法侵吞等原因造成公司经营困难而终止上市。至今仅有二家公司的大股东因公司职工群体*****或其他次大股东斗争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后受到司法惩处,其余的至今无人追究责任。中国证监会不顾证券法规定,无耻地推卸监管责任,任由三板市场长达十一年来监管主体缺失。176万投资者资产遭受毁灭,处於痛不欲生的悲惨境地。如果中国证监会依然无视三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176万投资者绝不会坐等待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