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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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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2013年03月20日 14:12
各申请人:
为方便各申请人办理业务申请事项,我司在公司南门一层设立接收服务窗口,设专职人员负责材料接收工作。请各位申请人按照以下须知要求到接收服务大厅办理业务:
一、提出申请前,请及时了解、熟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我司公布的各项业务规则中关于业务申请项目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可登陆我司网站进行查阅。
二、如对我司公示内容有疑问,可向相关业务部门或接收服务窗口进行咨询。
三、接收服务大厅是我司对外接收材料的窗口,统一负责材料接收、法定文件发送等工作。目前我司仅接收现场报送材料,不接收以邮寄、传真等非现场方式提交的材料。
四、报送申请材料和领取公文时,请出具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附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如受他人委托报送申请材料和领取公文时,应提交相关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报送申请材料时,首先应对照各项业务申请材料目录核查材料的齐备性。
六、申请材料接收后,我司接收服务窗口将为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确认单》,并于当日将所接收申请材料移交相关部门。
七、根据要求应当提供申报材料原件而不能提供的,应提供复印件,并由申请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在每次报送书面原件的同时,应按我司要求报送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和标准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以光盘形式提交。
八、申请材料应统一编制目录,按目录标明页码,并以A4纸打印、硬壳文件夹装订。申请文件章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报送材料首页应列明公司经办人员和有关中介机构的姓名(或名称)和联系电话。文件夹立面应注明公司名称和所办事项。
九、申请书应当以公司红头文件印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
十、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应附有签字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及其所在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须由该机构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法律意见书应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两名经办律师签字。
十一、我司接收服务窗口工作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十二、接收服务窗口咨询电话:010-63889513。
接收服务窗口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南门一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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