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B青年在2013年对老三板的九大观点(
http://www.my3b.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09),没有包含以上内容真是遗憾,但是,3B青年知道有这样一句话:"如果一个政府不保护个人财产,它就不可能有信誉",支持楼主
参考附件1:保护百姓财产是最大的民生
(中国)《瞭望新闻周刊》 (2007-04-11)
《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把个人的财产置于和国家财产平等对待,目的就是要更充分的关注民生,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文/王利明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物权法》。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又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物权法的重要特色之一,就是其平等保护的立法精神和理念。具体说来,无论是公有制单位,还是私人企业,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只要是其合法所获得的财产,就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曾经有个别人声称:法律对于各种财产都予以平等保护,这实际上只是对富人的名车和豪宅的保护,因为穷人没有财产,不需要物权法的保护,因此,物权法所要保护的实际上是富人阶层。在我们看来,这一观点其实是十分偏颇和有害的。法律进一步明确对于各种财产形态予以平等保护,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平等保护是宪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宪法规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还明确宣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很明显,宪法要求对于合法私有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此外,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也是对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保护。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庄严而神圣地在宪法中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在一切法治国家,私有财产权都被视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一方面,私有财产权是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的问题,例如,某些地方的个别官员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非法拆迁并且拒绝给予合理补偿,这就直接威胁到老百姓的基本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平等保护,实际上是有利于维护穷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财产权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如果连基本生存条件都难以得到保障,人格尊严就无异于是空中楼阁。
平等保护是真正维护最多数民众的利益。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把个人的财产置于和国家财产平等对待,目的就是要更充分的关注民生,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什么是民生?在我们看来,首先是要维护老百姓的基本利益。民生的问题首先是一个权利问题,这是最大的民生。平等保护强调了对老百姓私产的尊重,包含的内涵是非常深刻的。其中,很突出的一点就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要充分树立物权观念和尊重财富的意识,必须保护私人财产权。例如,警察执行公务,在没有合法授权和符合合法程序的前提下,不能随意进入私人住宅;对于违章摆摊设点,城管部门并不能随意砸毁商贩们的财物。西方人说,私人的茅草屋,“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我们的政府和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应该是一致的,因为公权力的基本使命正是保障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平等保护并不会赦免所谓“原罪”。当前,贪腐问题已是造成社会不公和民众不满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贪污腐败分子以非法方式所取得的财产,物权法是否也会予以保护?其不法财产是否会借平等保护之名而被合法化?其财富积累过程中的“原罪”是否会因此被涤除?事实上,物权法所保护的财产都是合法的财产,而不可能是非法的财产。物权法的颁行绝不会发生所谓“非法财产合法化”的问题。物权法明确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对于非法财产,法律并不会将其所有权合法化,更不会产生所谓赦免“原罪”的问题;包括国家在内的合法所有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这些被侵占的财产。侵占财产的行为如果触犯了刑法,则刑法必然会追究这种“原罪”。
平等保护有利于缓解贫富分化。提倡平等保护,是否会导致“穷人更穷,富人更富”的局面?我们认为,这样的担心是对平等保护原则的误解。强调对于所有财产的平等保护,这有利于鼓励亿万人民积极创造财富。物权法虽然无法直接分配财富,但它却是鼓励创造财富的法律。构建和谐社会,就需要鼓励尽可能多的人富起来,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使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平等保护原则正是实现这一历史使命的法律手段。更具体地说,物权法所追求的是穷人数量的不断减少、合法致富者数量的不断增加,逐渐消除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从而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孟子的名言曾为人引用:“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由此,法律制度的根本,就在于促使民众创造“恒产”从而使他们产生“恒心”,实现社会稳定和繁荣。在当代中国,物权法所极力倡导的平等保护原则,正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爱护财富的意识,让更多的人拥有恒产和恒心。有民富则必有国强。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研究会会长。他曾参与《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多部重要法律的起草制定工作。
参考附件2:"(关于物权法立法,这一年被阻挡了,)我们是走的真正的群众路线,还是不是群众路线,以至于我们立法程序的问题,这次是值得我们深层次的来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在"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会议上"发言:
第一个问题,北大教授公开在网上表示物权法是违宪这样的一种言论,我看不是故意的,也不奇怪,我们现在面临的是有关改革开放的第三次争论,改革到今天确实出现了一些失误,但是对于究竟要不要改革,如何改革,出现了很大的分歧,在这点上是可以理解。法学界以反对物权法里面的私有财产保护作为突破口,我想目的都是一个,对我们到现在为止的改革开放的一些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有不同的意见,但是我要明确说明,到底是物权法违宪还是北大这位教授他的言论违宪,把物权法扣了这么一个大帽子“违反宪法”,据这位教授本人曾公开表示过,他说过,其实主要并不是对物权法意见,主要是对改革开放有意见,改革开放了,削弱了国有企业,削弱了国有资产的地位,扩大了民营企业,加强了私有制的保护,因此这是违反宪法的,但是我们的宪法却明确写进去了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究竟他认为保护私有财产违宪是违哪个宪呢?我们可以明确说,我们修改以后的宪法是保护私有财产。这点是明确的。所以我们的物权法是完全符合宪法,也完全符合改革开放的要求。应该坚持下去。我们现在有一种情况也很有意思,根本反对改革的,在客观上完全仍然是一种极左的法学观念倒可以在网上,倒可以在讲台上盛行,这是需要我们很好认真思想的。
物权法这一年被阻挡了,有些人表示很高兴,就是高兴让你物权法通不过,我们如果反思一下,在我们的立法程序上有什么毛病没有?我们知道这位教授并不是专门搞民商法,我不是意味着不搞民商法就不能给民商法提意见,完全可以,但是一万条意见里没有一条提出来物权法违宪,而这个公开信确引起上面这么大重视呢?我们思考,我们立法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程序呢?我们广泛征求意见是走群众路线,这是一个很好的措施,当然我也反对在立法里面搞民粹,必要征求群众意见是正确的。
我们是走的真正的群众路线,还是不是群众路线,以至于我们立法程序的问题,这次是值得我们深层次的来思考。
另外,我认为我们必须制定进一步体现改革开放方针的物权法,物权法来自两方面拉力,一方面是来自北大贡教授的拉力,另一方面包括我们在座的,也许有些教授意见的拉力,这个拉力就是物权法不能再倒退了,我个人觉得物权法有些条文改的越改越好,但是物权法有些条文改了是倒退,那么如果我们立法部门在考虑这些意见,说现在有些人认为保护私有财产,国有财产保护不力,我们再加进一些,像王利明教授讲的,那么我们的物权法将是什么样的物权法呢,我们物权法可能是保护国有财产的保有法,这样能符合现代法制精神的物权法吗?所以物权法必须前进,不能倒退,如果物权法再倒退,我就认为不能不指定,我是完全赞成制定,但是我赞成制定既符合改革精神、科学精神的物权法,如果一部物权法体现不了科学精神,谁的意见都写进去,那是什么一部物权法?倒退式的物权法,这我不赞成,我就这三点意见,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