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1年10月,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一篇短文揭露蓝田股份造假黑幕,证券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公司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投资者起诉公司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到公司破产重整,期间经历了一系列刑事、民事和破产的诉讼程序,前后长达12年。应该说,这在现有的证券投资*****案中绝无仅有。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曾经号称“中国农业第一股”的生态农业(原名蓝田股份)从“鱼塘里放卫星”至造假破灭臭名远扬,俨然成为证券市场中具有警示意义的反面教材。证券时报记者获悉,目前蓝田股份破产重整即将落下帷幕。该案即将画上句号之时,记者对该案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进行了采访。
执行难困扰案件近7年
证券时报记者:目前,蓝田股份破产重整即将落下帷幕,但本案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力将是独特和持续的。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经历案件长达数年的起起落落,您一定有诸多感触。首先,能否对该案件进行简单的回顾?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2006年7月31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对笔者代理的投资者诉蓝田股份证券民事赔偿一案依法判决,认定被告行为违反了公司信息披露的诚实义务,已构成虚假陈述,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时,社会媒体对此案作出了积极评价。但在经历了短暂的欢欣鼓舞之后,投资者进入了艰难而漫长的执行程序。因蓝田股份经营不善,履行法院判决存在困难,法院出具了中止执行的裁定。
2010年12月25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刊登蓝田股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裁定书、决定书,公司管理人也刊登了《关于进入重整程序的公告》。蓝田股份案由此成为退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案。
积极申报债权
维护投资者利益
证券时报记者:公司成为退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案,您当时就案件的执行及债权申报事项做了哪些工作?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在债权申报阶段,我与蓝田股份管理人及相关法院进行充分沟通,就所代理的100多名原告,即债权人的债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要求及时进行了债权申报。
除债权本金外,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我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了执行金额近五年的债务利息,因此,申报的债权总金额达人民币1200多万元,其中,增加的债务利息金额占债权本金40%之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应该说,在破产重整案件中,蓝田股份中债权申报的处理,更好地维护了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完善破产重整法律制度,提供了平台和经验。
债权清偿的现金
部分已办理完毕
证券时报记者:一直以来,蓝田股份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是该案件能否顺利进展的核心问题,为此,债权人与公司方面展开拉锯战。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债权清偿的最终进展如何?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2011年5月25日,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蓝田股份第一次全体债权人会议上,由于重整方案与债权人的实际损失和期望值相距甚远,《重整计划草案》等议案均未获得通过。
2012年5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批准《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重整计划为:1、以现金进行清偿,普通债权就财产变现所得可以获得的清偿比例为约1.77%;2、以让渡股票进行清偿,每1000元普通债权将受偿7.89股出资人让渡的江湖生态流通股。以江湖生态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价格1.85元/股计算为5255.74万元,普通债权就让渡股票可以获得的清偿比例约为1.45%;3、以重组方提供的现金进行清偿,重组方提供700万元现金进行清偿。普通债权就重组方提供现金可以获得的清偿比例约为0.19%。按照上述方案对于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合计约为3.41%。
显然,上述方案对于债权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明显偏低,3.41%的比例甚至比被第一次全体债权人会议否决的3.53%的清偿比例还要低。由此,该方案一出台,即受到社会舆论、市场人士和债权人的强烈批评,个别债权人因对清偿方案不满而拒绝接受。
现在的情况是,蓝田股份债权清偿的现金部分已于2012年下半年办理完毕,但债权清偿的股票部分尚未到位。经本人向相关人员了解,公司破产重整的资产注入工作正在筹划并实施之中。根据相关机关的意见,债权清偿中的股票部分将在资产注入之后进行划转。股票划转的具体时间暂时无法确定,但应该不会太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