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光破产重整在加速前行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珠中法民二破(预)字第6号之七《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该《通知书》称:“本院在审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申请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及债权受让人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以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已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已联合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将债权转让情况已通知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由,共同向本院申请变更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人。经本院研究认为,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涉案债权后,坚持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因此原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及债权受让人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变更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变更本案申请人为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人对本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能否被珠海市中级人民
法院依法受理,目前尚无法确定。如果对本公司的重整申请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公司将进入到破产重整的司法程序,存在重整成功以及重整不成功并破产清算的可能。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4 月25 日
由债权受让人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坚持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由此可以得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与原要求鑫光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
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利于加大鑫光公司破产重整的力度和进度。
对于老三板公司进行破产重整需要最高法院批准的提法,本博认为此提法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