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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公司的总结和鑫光破产重整的受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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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破产重整公司的总结和鑫光破产重整的受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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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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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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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公司的总结和鑫光破产重整的受理思考
自2013年1月18日披露破产重整公告以来,很多鑫友对此很关心。由于三板重整案例较少,大家有点盲人摸象。今把我的思考与大家交流,当背地厮说,一笑置之。
自新破产法07年实施以来,上市公司里有几十个参与了重整。到目前为止,无失败先例,共同点在于债务彻底解决,不同点在于后续重组顺利与否。
受理后的事,放以后说;现只考虑受理前的事。
把重整分两个层面,一是政府层面,二是法律层面。
一、政府层面:
1、结合主板重整案例来看,一定是有政府参与的,只是参与程度深浅而已;没有政府的参与,是不可想像的;政府的力量在重整中,相当强大。从破产重整和重组的初步思路,再到申请、受理、重整方案的制定、审批、实施,政府部门、法院、银行、股民等牵涉其中,无一不险而又无一不备,没有政府的协调与支持是不可能完成的;故政府的态度是先决条件、是前提,只有在政府主导之下,才会一步一步往下走;也可以这么说,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也只是其中的一环,没政府认可,能提吗?谁给你发公告?
2、政府参与是一种务实的做法,与法律层面并不违背原意。
二、法律层面:
1、法院是否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裁定,最迟应在当事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之日起37日(不要过分看重)内作出。
2、对于破产、重整申请的受理,《破产法》并未设置任何报批程序。
3、受理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时,法院系统内部存在司法惯例:受案法院需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院同意受理时受案法院方可受理。
4、而最高院同意受理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又需以相应省级人民政府的支持意见和中国证监会的支持意见为前提。
5、在实际的案例中,地方法院差别比较大;我的感觉,南方的程序方面(听证)较北方的公开一些,且更实际一些。
综上,可以总结出几点:
1、鑫光提出申请,即可认为已获得政府层面认可,受理是迟早的事,不要纠结于此;
2、时间长短不一(短则数天,长则几月);
3、应该认可这个事实,这列破车已启动,不会回头、停下,因为无先例;
4、股票最重要,而不是价格;
5、三不原则:不考虑时间、让渡股改、注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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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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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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