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慈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拟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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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
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哈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
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条 公司股票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应向公司主办券商申请停牌,直至公告股
东大会决议当日复牌。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
(二)决定占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计划,包括订立
重要合同(担保、抵押、借贷、受托经营、委托、赠与、承包、租赁等)、
投资引进等。
(三)决定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3000 万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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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决定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行为:
1、收购或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的50%以上;
2、收购或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的50%以上;
3、收购或出售资产相关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利润的50%以上。
(五)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六)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八)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九)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二)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修改公司章程;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
提案;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开方式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有现场表决方式及通讯表决方式两种。
第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一般应以现场表决方式进行。在议案较少,议题简单的情况
下,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
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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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应将大会议题全文进行公告,并注明
有权参加表决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表决的时间和方式及通讯表决单的
格式等。通讯表决单至少应具备下列内容:股东帐号、股东姓名、身份证
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表决结果(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十条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有权参加表决的股东应按公告的表决时间
将表决结果用传真或电子邮件传至指定的地址。没有按规定填制的表决单、
字迹模糊难以辩认、不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的或因任何其它意外原因不能
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表决单视为无效表决单。
第四章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第一节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于公司上一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
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说明原因并按主办券商的要求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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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
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三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当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主办券商备案。提议股东和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
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书面要求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召集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相关条款及本规则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在收到述书面
提案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主办券
商。
(四)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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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不得再提
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
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
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如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主办券商。
(六)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主
办券商备案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主办券商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
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十六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
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程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
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
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或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当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或主办券商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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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
规定。
第十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节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天)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
会议召开15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
议通知上应列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有关大会议案内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并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
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议登记方式、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
按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中的任一交易日决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后,无特殊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在原定股东
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延
期召开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时,不得
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节 会议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会议登记可以采用现场登记、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股东出席
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可以由股东本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委托他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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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
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每一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投票权征得
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
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
(二)个人股东: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
提供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股票帐户卡;授权委托书;代理人
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五条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大
会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席位。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会务筹备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会务筹备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董事
会办公室具体承办。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股东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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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同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文件准备是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
司相关人员完成,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送达与会股东及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第五章 股东大会议事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
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提案,决定股东大会议题,应该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
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
按规定对提案的内容进行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事项
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第二节 临时提案的提出方式及程序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
的新提案。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可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对原有的提案进行修改,但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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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三十四条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任何方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
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
第三十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
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以下所列事项的,提
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
公告: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和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
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
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
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在年度
股东大会上直接提出的股东提案,由大会主持人宣布暂时休会,立即召
集到会董事按本规则有关提案的要求予以审查,经到会董事半数以上同
意,对符合规定的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不符合规定的提案,
董事会不得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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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
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
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
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三节 某些具体提案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
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
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
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
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
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
提案提出。
第四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
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
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
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
后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
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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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
意见。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
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四节 股东大会会议进行的步骤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二)董事会秘书向大会报告出席股东代表人数,所代表股份占总股
本的比率;
(三)董事会秘书主持选举监票人(以举手的简单表决方式进行,以
出席大会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四)逐个审议股东大会提案并给予参会股东时间对大会提案进行讨
论(按一个议案一讨论的顺序进行);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休会进行表决;
(六)会议工作人员在监票人及见证律师的监视下对表决单进行收集
并进行票数统计;
(七)会议继续,由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八)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律师宣读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第五节 大会发言
第四十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大会发言包括口头
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四十四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天,向会议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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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处进行登记。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发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股东发言涉及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围
绕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言简意赅,不得重复发言;
(三)本规则对股东发言的其它要求。
第四十六条 对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临时提出的发言要求,会议主持人按下列情况分
别处理:
(一)股东发言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无关,而是股东欲向公司了
解某方面的具体情况,则建议该股东在会后向公司咨询;
(二)股东发言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并要求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如本次股东大会系年度股东大会,
并且该股东发言内容按本规则规定可作为临时议案提出的,建议该股
东或联合其它股东(保证其持有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
上)将该发言内容作为新的提案提出,经大会主持人召集到会董事讨
论通过后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本次股东大会为临时股东大会,
则建议其视其必要性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提出;
(三)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股东发言,可拒绝该股东的发言请求。
第四十七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四十八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
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第四十九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额。
第五十条 每位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
次不得超过三分钟。
第五十一条 股东在发言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情形,会议主持人可以
当场制止该发言股东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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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司的董事会、监事
会应有义务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得超
过五分钟。
第五十三条 在进行大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
第六节 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的数额和方式;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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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
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
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
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
项。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时,在公司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提案应当采用记名投票
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
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采
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十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议事规则第五条
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 股东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交至会议登记处进行统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辩认或未投票时,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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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内。股东大会在对程序性事项
表决时,主持人在确认无反对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其他简易表决方
式。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放弃表决权,其所代表
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内;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
司在征得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时,其所议事项由其
他有表决权的股东按特别程序表决,即需经出席会议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前应推选四名监票人,其中监事一名,股东代表
二名,工作人员一名。股东大会表决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得出任监票人。
第六十四条 监票人负责监督表决过程,清点统计表决票并宣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五条 监票人应当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是否通过。
大会应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和占公司总股份
数的比例及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形成大会书面决议,大会决议应
在该次大会上宣读。
第七节 会议记录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董事秘书或其授权人负责。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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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
分工责成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
事项,直接由监事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第七十一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
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二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
转增)事项。
第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将所形成的决议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
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
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表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同时,应同时将所聘请出席股东大会律师
哈慈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拟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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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规则第四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公告。
第七十六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上刊登。
第七章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的存档
第七十八条 每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应按统一的顺序装订成册,用统一的文件盒装上,
依每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顺序排列放于档案柜中,由董事会秘书进
行集中保管。股东大会资料的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高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并
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哈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