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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关于沈阳特种环保在公司重整过程中伤害流通股东利益的投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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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09-19   

关于沈阳特种环保在公司重整过程中伤害流通股东利益的投诉信

管理提醒: 本帖被 zhang-qiming 设置为精华(2013-09-20)
尊敬的中国证监会肖主席:
我是一名投资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股转系统的代码:400036)股票超过10年的小股民。目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的重整,公司于今天(9月18日)正式公布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附件)。纵观该方案,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缩股50%后在让渡50%,原持有100股,重整后只剩下25股,引起了我们小流通股东的极度愤慨!在贵会多次提出要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大环境下,竟然假借重组名义,赤裸裸掠夺中小股东的资产,特向贵会反映和投诉,希望中小股东主持公道!
该公司股票上市日期1997-05-22 ,退市前被自已的母公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侵占了7.2亿元,其中4.4亿元被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挪用,占用资金为其股份的2.89倍公司法人代表系1995年全国劳动模范,卷款出国,无人追究。上市每股最高达51元 ,退市后最低为0.21元;可以说,流通股东在公司的退市事件中已经受到严重伤害、伤痕累累。当再一次面对目前迷雾重重且伤天害理的重整方案,我们又一次被逼到了墙角,我们情不自禁怒吼!!!为什么!!
一、重整过程不透明
(一)资产管理人对退市前被多方骗走的资产没努力追回确认的债权没有披露截至今天,公司到底有多少债务,到底还有多少资产,为什么不披露详情就让我们让渡股票?是欠了8亿还是800块!在目前公司债务资产不确定的情况下要股东的股票让渡来支付债务小股东再一次的伤害,非常自私自利和不负责任!!!
(二)资产管理人操持破产重组过程不透明,迷雾重重,辽宁省与沈阳市政府不作为,前期沈阳市政府欠企业巨额债务一笔勾销,2004年半年报披露,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欠公司1999-2002年的工程款442,263,227.48,作为资产管理人为什么不追索!!政府欠款占公司总资产的一半左右,正是由于巨额的政府工程欠款,才导致公司最终退市,现在再次让在3板的苦民买单。
二、信息披露违规
(一)该公司没有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过关于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议案,管理层是否有权在股东不知情且未获得授权的前提下,提起公司破产重整?
(二)为什么不披露重组方,让渡那么多股,其中化的只有771万股,给重组方近1.5亿股,如果重组方实力不够,为什么要给他们这么多吗?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三)法院受理到公司公告的一年时间内,存在严重的内幕交易可能性,在贵会多次重申严打内幕交易的大背景下,恳请贵会严查该期间买卖该股的交易账户,给中小股东一个交待。
三、方案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一)非流通股的让渡比例与流通股差不多,非常不合理,体现不出两类股的历史成本差异和退市事件中大股东该承担的责任。
(二)重组方支付的对价太低!经分析,估计重组方支付约3个亿资产后获得约1.5亿股股权,扣除每股重组后的净资产,相当于每股成本1元获得。而流通股是4股折成一股,按停牌前的股价,扣除净资产后成本变成3元。造成各类股东成本非常不公平!!!这还没考虑流通股退市前的股价和十多年持股的成本。
(三)重组方实力很一般,承诺注入资产的意向非常含糊,可变性大和确定性差,造成小股东对重整注入公司的资产没有信心,同时也埋下对小股东后期继续伤害的伏笔!
(四)环保1股票是未按政策完成股改的老股票,本次重整方案未就股改问题给流通股一个合理交代!企图用含糊的做法获得同股同权,获得流通权,假借重组绑架中小投资者,蒙混过关。
鉴于以上问题严重,迷雾重重,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恳请证监会出面干预,不要让我们最后的一点点权益被掠夺!
特请求事项如下:
1、恳请证监会暂停9月30日的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未获得股东授权进行破产重组,擅自组织表决,严重违反证券法!
2、要求证监会对该公司的重整过程给予全程监管,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在目前的重整事件中,沈阳市政府因为欠环保公司的债务而无法保持中立无法对中小投资者尽保护责任。
    3,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并购重组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严查环保公司的假借重组之名,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假重组!

4、请尽快发布未股改退市公司转板的实施细则让大家有章可循,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实现习主席提出的中国梦!
zhang-qiming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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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09-20   
回 楼主(醉懂女人心) 的帖子
感谢楼主!!
火烈冰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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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09-20   
此文章,写得很全面,很到位!如有加上知情内幕的知情人爆料就是极品之作!
茅庐居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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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09-21   
严重支持楼主,希望环保的小股东行动起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lq894494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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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09-21   
如此恶劣的行径,如果证监会还是置若罔闻,就充分说明了他们的腐败裙带关系。
秦皇庶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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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09-21   
   让环保再上市是各方都有利的好事 ,但要考虑、兼顾小股民的利益   大家很不易  。保留流通股50%以上应该是可以接受的选项, 流通股持股成本平均20元以上  法人股拍卖价几分钱。为企业重组上市法人股多让些也在情理之中   望主导者斟酌。
股海拾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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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09-21   
写的很好
楼主辛苦了
在寄中国证监会肖主席
建议同时寄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
走啊走,走啊走,依依离别家乡柳。披星戴月饮风露,苦海无边甘承受,人生贵在有追求,哪怕脚下路悠悠。走啊走,走啊走----
yzm24050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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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09-21   
到时候投反对票,就能表达你的心声了。


不投就是放弃。

投了反对票还是通过咋办。


那你就是属于少数的反对派,反对无效,只是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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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3-09-21   
说得真好。。
燕雀戏藩柴,安识鸿鹄游!
hegf16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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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3-09-21   
感谢楼主!!
zhang-qiming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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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3-09-21   
请给位有环保的人,按此稿为版本,修改后,今天务必发给证监会、北交所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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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3-09-21   
支持!
狐山天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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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3-09-21   
支持*****
sanmu197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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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3-09-21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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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3-09-21   
感谢楼主! 支持*****!!
eggsi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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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3-09-21   
支持*****!
egg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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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3-09-22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中国证监会

邮编 100033    电话:010-66210182、66210166

010-12386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邮编:100033   电话:010-63889549
一个卖假货的,居然要别人买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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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3-09-22   
沈阳中级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8号 邮编110013

电话024-22763560 传真024-22763063


沈阳中院网址  http://syzy.chinacourt.org/


沈阳中院民意沟通信箱:syzy_mygt@chinacourt.org
一个卖假货的,居然要别人买者自负!
boleliu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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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3-09-22   
  
wjh0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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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3-09-22   
这种假重整行径:1、不进行股改就缩股,混淆了流通股含权;2、不追偿债务和大股东责任,让小散户付出退市成本(如果不进入老三板不会是几毛钱!)不公平。3、重整过程没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暗箱操作不公平。
wjh0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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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3-09-22   
退市=====掩盖了罪犯一切犯罪事实
破产重整====名正言顺的抢劫

两次残害中小投资者
wentaoya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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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3-09-22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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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3-09-22   
引用
引用第1楼三水股民于2013-09-18 23:49发表的  :
第十四条  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并购重组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利用并购重组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已是明令禁止的,环保以股本太大为借口进行大比例缩股和渡让,显然严重与第十四条相违背,因为环保的股本是既有的,他们为什么不直接地说:因为重组方不具备接手经营这么大规模公司的能力?

zhang-qiming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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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3-09-23   
我们已经在退市环节被伤害得伤横累累,请不要在重整环节再割我们的骨头!!
如果是义务送钱来填补我们受伤的心灵的,我们举手欢迎,如果是拿刀来割肉的,那我们也必然要拿刀回击!!
ls212531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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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3-09-26   
支持*****!
茅庐居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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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3-09-27   
序 号 投诉日期 问题类别 标题
1 2013-09-22 证券业监管 呼吁尽快出台针对针对老三板股票重组重整具体措施
投诉内容 400036环保1重组重整方案以严重损害流通股民权益:1,不启动网络投票,严重侵害了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剥夺了大部分小股东的表决权;2,流通股东超大比例让渡,是对广大无辜中小投资者的二次伤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在原大股东非法侵害而遭重创后,得不到补偿反而要承担大部分责任,公平在哪公正何存;3重整以后不用股改,直接全流通,置国家法律法规而不顾,对流通股民进行赤裸裸的掠夺,是何道理!
   请领导重视,针对老三板股票重组重整出台具体操作规范,给出时间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老三板问题不能再拖了,股民拖不起啊,政府公信力拖不起,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拖不起!
您投诉事项的办理过程:序号 日期 办理过程
1 2013/09/25 10:01:30 您的投诉已经转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
您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序 号 出具单位 出具时间 文件类型 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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