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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环保1非流通股股东要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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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09-28   

环保1非流通股股东要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力!

环保1非流通股股东要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力!
----强烈要求非流通股支付股改对价!


环保1的股本情况:


|总股本(亿股)            |5.6599  |
|流通A股(亿股)          |1.9333  |
|有限售条件股份(亿)|3.7265  |



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持股比率为:3.7265/1.9333=1.928

如按股改让渡10股送3股的比例(该股非流通股远远大于流通股,让渡比例应该大于此比例)计算则流通股的股数应该增加为:
1.9333+0.3*1.9333=2.51329亿股 (非流通股需向流通股支付57999000股的对价即非流通股需拿出约6000万股)
非流通股的股数应该减少为:
3.7265-0.3*1.9333=3.14651亿股
按最低标准股改后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比例应该为:
3.14651/2.51329=125:100 =125% =1.25


环保1的重组方案如果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比率高于这个比例就说明侵权!



权益调整方案后的股本情况
总股本为:5.6599亿股/2
流通股为:193330000股/2/2 =48332500股

非流通股为:372650000股/2-4000000股-109217288股(让渡60%的股份)=73107712股


权益调整后的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比率为:1.513=151.3%



如想达到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比率为1.25的最低标准则非流通股还需向流通股支付5640927股作为对价,约为流通股每10股得到非流通股为1.12股的对价。
(该股非流通股远远大于流通股,让渡比例应该大于此比例,非流通股还应该再拿出更多的股份给流通股)

[ 此帖被jlsylbs在2013-09-29 12:3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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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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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3-10-30   




非上市公众公司一样适用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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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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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3-10-30   
引用
引用第9楼308667793·于2013-10-30 09:06发表的 :
问题是环保已不是上市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了,

重整后重新上市后不就又成了上市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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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3-10-30   
那你手里拿的不是股票吗?
你不是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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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3-10-30   
问题是环保已不是上市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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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3-10-30   
股东知情权
哪些信息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行使股东知情权时,我可以知道上市公司的哪些信息?
  属于股东知情权范围内的信息包括: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和上市公司经营情况。
   上市公司重大事件。《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等十一项内容,而且要求披露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同时还界定了内幕信息和内幕人士的范围。
   上市公司经营情况。中小投资者投资股票很重要的一个参照系就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但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仅每年都在发生变化,而且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因此,上市公司要恪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使中小投资者及时掌握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出现的各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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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09-29   
先股改后重整!
先股改后重整!


无论怎么改,
业绩是多少,
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比例是个重要衡量指标,
因为大股东从来不拿自己的利益做交易,
如果流通股都让渡多了,
10股缩成1股,
即使业绩再好且股价上30元-50元又有什么用呢?
中小投资者还是难解套。
非流通股先支付流通股股改对价之后可以任意同比例缩股!

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同荣同衰,
所以说必须先股改而后重整!



[ 此帖被jlsylbs在2013-09-29 13:2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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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09-29   
引用
引用第5楼1355l于2013-09-29 10:15发表的 :
六、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会议认为,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制定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详细的经营方案。有关经营方案涉及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上市公司或管理人应当聘请经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的财务顾问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及格式编制相关材料,并作为重整计划草案及其经营方案的必备文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前因违规占用、担保等行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股权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http://www.pochanchongzu.com/content/?337.html
(法[2012]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20121029
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到《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适用,还涉及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广大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社会资源,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322在海南省万宁市召开了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若干重要问题取得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原则
会议认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事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事关职工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
)依法公正审理原则。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参与主体众多,涉及利益关系复杂,人民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既要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和经营危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又要防止没有再生希望的上市公司利用破产重整程序逃废债务,滥用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既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出资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冲突。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或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
(
)挽救危困企业原则。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获得新生的机会,有利于上市公司、债权人、出资人、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对于具有重整可能的企业,努力推动重整成功,可以促进就业,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换代,减少上市公司破产清算对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
(
)维护社会稳定原则。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因涉及债权人、上市公司、出资人、企业职工等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各方矛盾比较集中和突出,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风险预警、部门联动、资金保障等协调机制的作用,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上市公司重整中的维稳工作,并根据上市公司的特点,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

二、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
会议认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影响面广,对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要求较高,人力物力投入较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
会议认为,上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出资额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重整的,还应当提交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关于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审查
会议认为,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上市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或者债权人、上市公司、出资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和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公司债权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就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发生重整事由、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重整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听证。
鉴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较为敏感,不仅涉及企业职工和二级市场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安排,还涉及与地方政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因此,目前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五、关于对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信息保密和披露
会议认为,对于股票仍在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相关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及其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上市公司的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其已就此告知上市公司的有关证据。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由管理人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管理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会议认为,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制定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详细的经营方案。有关经营方案涉及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上市公司或管理人应当聘请经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的财务顾问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及格式编制相关材料,并作为重整计划草案及其经营方案的必备文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前因违规占用、担保等行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股权作相应调整。

七、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资人组的表决
会议认为,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考虑到出席表决会议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一些中小投资者可能放弃参加表决会议的权利。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网络表决的方式,为出资人行使表决权提供便利。关于网络表决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可以参照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

八、关于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会商机制
会议认为,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会商机制。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材料函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排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会商案件进行研究。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按照与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相同的审核标准,对提起会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

九、关于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涉及行政许可部分的执行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内容涉及证券监管机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行政许可核准程序。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出资人组表决且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上市公司无须再行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出资人组表决结果及人民法院裁定书,以申请并购重组许可申请。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应当充分考虑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的专家咨询意见。并购重组申请事项获得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后,应当在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内实施完成。
会议还认为,鉴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众多,社会影响较大,人民法院对于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确保依法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
1355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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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09-29   
六、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会议认为,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制定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详细的经营方案。有关经营方案涉及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上市公司或管理人应当聘请经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的财务顾问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及格式编制相关材料,并作为重整计划草案及其经营方案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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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09-29   
环保1考虑到非流通股远远大于流通股,
所以需支付的对价10股送3股已侵害了流通股的利益,
需提高至10送5以上。
由此可见,非流通股占尽了流通股的便宜,
存在着严重的侵权行为,
该方案的炮制者有何居心?
还是本身就是受益人呢?
[ 此帖被jlsylbs在2013-09-29 14:1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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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09-29   
引用
引用第2楼任我行于2013-09-28 21:17发表的  :
如有20元左右的限售,就好了

你没有经验,他们会先打到1元多。除非散户一上市就跑。
愚民政策虽然造成了沙漠,却绝难征服民心。 ---《解放日报》1942年4月23日
(注:所表述的是本人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和讨论,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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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09-28   
如有20元左右的限售,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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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09-28   
他们的成本越低,筹码集中度越高,上市后折腾的可能性越大,大幅高开,反正是廉价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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