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gfzr.com.cn/fggz.htm第一条 为规范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
、退市公司(包括本暂行办法发布后新挂牌的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转让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本暂行办法发布后依法完成退市手续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
公司股东办理股票确权登记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第三条 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
第八条 在股东重新履行股份确权手续后,主办券商应向股票持有人出具股票确认书。
第十一条 经确权、登记和托管的股票可以由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办理股票存管后开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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