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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关于股转系统环保1(400036)重组违规的投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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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09-30   

关于股转系统环保1(400036)重组违规的投诉信

管理提醒: 本帖被 jlsylbs 执行加亮操作(2013-09-30)
 



各位领导:
 
   你们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2]261号),沈阳环保违反了以下规定
八、关于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会商机制会议认为,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会商机制。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材料函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排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会商案件进行研究。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按照与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相同的审核标准,对提起会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
七、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资人组的表决------------------
考虑到出席表决会议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一些中小投资者可能放弃参加表决会议的权利。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网络表决的方式,为出资人行使表决权提供便利。关于网络表决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可以参照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
 
经联系沈阳环保公司,他们对这些规定一无所知,重组方案并未与证监会会商,该方案涉及缩股和让渡,其中流通股让渡50%中有47.5% 1.5亿股 是换取重组方“3年盈利9000万”的资产,经过缩股和让渡后,流通股4股变成1股。公司重组方在重组过程中,企图利用法院对抗证监会重组规定,并违反了最高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不与证监会协商,不开通网络投票,并为中小投资者表决设置重重障碍,其中,在中秋节前9.18日晚发布破产重整草案,在9.25日就结束登记,只有3个交易日,在股东名册已经查到股东持股的情况下还要求投资者去证券公司开股权持有证明,要求投资者委托他人出席委托书必须公证,违反第7条提供网络表决的规定,并试图利用法院对抗证监会的股改规定,逃避股改程序。
 
 
请求证监会敦促环保公司在重组过程中遵守证监会规章和最高法院的规定,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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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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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10-01   
支持!
daniellee_i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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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10-01   
依法还我股东权力,维护我们正当权益
茅庐居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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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10-01   
强烈支持,希望证监会以此为戒,即可出台老三板股票重组重整,股改及恢复上市具体操作规范和奖惩措施。
xhp64052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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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09-30   
希望各位看到的朋友一起转发并投诉。人多力量大
jlsylb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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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09-30   


有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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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09-30   
已经有投资者代表去参加出资人会议,向法院反映这些问题,这份投诉已经电邮至证监会主席信箱和股转系统,

并会按照证监会*****办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jlsylb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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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09-30   
希望楼主向证监会投诉:gzly@csrc.gov.cn
因为楼主分析的很有道理,
我们小散民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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